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刑事歸責問題探析

本文作者:牛星麗 王青楠

2024年5月1日,《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促進條例》正式實施,杭州在主城區內全面放開無人駕駛,服務人口超千萬,這一現象,標誌着我國駕駛自動化的發展。當前,我國將汽車駕駛自動化程序劃分爲L0至L5共6個等級,其中級別4屬於高度自動駕駛、級別5屬於完全自動駕駛。從技術層面來看,自動駕駛技術近年來確實取得了顯著的進步,視覺識別技術和駕駛算法的突破,結合電動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使得自動駕駛技術在理論上具備了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智能網聯車輛通過各種傳感器和互聯網協作,可以更有效地減少人爲駕駛錯誤,從而有望提高道路整體安全性。然而,任何技術的實際應用都不可避免地會面臨一些挑戰,自動駕駛技術的普及並不意味着交通事故的完全避免。那麼,當級別4、級別5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刑事責任呢?實務中相關問題非常值得關注,本文旨在與大家就該問題予以共同探討、交流。

一、淺析自動駕駛中“駕駛人”的歸責要件

首先,筆者認爲,依據無行爲則無犯罪的原則,在有關自動駕駛的事故中,只有駕駛人在直接或間接地承擔車輛駕駛任務、周圍駕駛環境的控制任務以及緊急狀態下的駕駛接管任務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將事故責任歸責於駕駛人,認定其具有主觀故意與過失。

其次,當在使用級別5的完全自動化駕駛技術過程中,乘坐級別5的自動駕駛汽車,駕駛人的立場如乘坐出租車的乘客一樣,可以完全信賴自動駕駛系統,對此駕駛人即便是醉酒後乘坐於駕駛位,啓用完全自動駕駛模式的情況,也不符合刑法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不應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另外,在級別4的高度自動化駕駛技術中,駕駛人如在汽車程序限定的條件內啓用高度自動化模式,駕駛人的責任與級別5的完全自動化駕駛技術的責任相同,但如果駕駛人在汽車程序限定範圍之外,以積極作爲的方式酒後駕駛、無證駕駛、闖紅燈、超速、超寬、超載、違章超車等,或以消極的不作爲方式,如轉向不顯示指示燈、通過道口不鳴笛示警、通過岔路口不減速等,進而導致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應當構成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若駕駛人故意操縱駕駛程序在道路上脫離限定條件而驅使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醉酒狀態下操縱駕駛程序按照非限定條件行駛的,構成刑法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綜上,筆者認爲,使用級別5汽車的駕駛人,一般情況下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使用級別4汽車的駕駛人,只有在超出限定範圍之外,纔可能具有適用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的空間。

二、關於自動駕駛事故中的歸責主體

依照前述,當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如果駕駛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又可以對誰進行刑事歸責呢?公衆或許首先會考慮的是汽車的設計者、生產者是否存在缺陷,比如是否是軟件編程錯誤、硬件故障或是系統設計不合理等因素導致的事故。如果是自動駕駛系統存在技術上不完備的狀態,那麼汽車的設計者、生產者是否就需要爲自動駕駛故障引發的交通事故承擔類似於交通肇事罪等過失責任?這個問題在理論界也存在爭議,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爲:在高度或完全自動駕駛的場合,駕駛主體已經欠缺傳統的“駕駛人”這一角色了,作爲設計者、生產者,其具有的結果避免義務是先期的、前瞻性的,如果在其製造生產階段,違反了這種注意義務,則在事故發生時可以成立相應的過失犯罪;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爲:注意義務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由於設計者、生產者或使用者不可能預見到自動駕駛期間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因此即便自動駕駛系統引發交通事故,也不能因爲設計、生產或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可能引發交通事故,進而理所當然地對設計者、生產者或使用者追究過失犯罪責任,否則無異於承擔嚴格責任。

對此,筆者的觀點爲,是否歸責還是應當考慮設計者、生產者的“可預見性因素”,並且在判斷其是否能夠預見產品存在缺陷時,要以研發自動駕駛汽車當時的科學技術能力爲標準。倘若依照當時的人工智能發展技術,根本無法認識到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既有標準或無法預見到可能存在的缺陷,則不應對設計者、生產者歸責。換言之,在免除駕駛人的注意義務狀態下,由於自動駕駛系統的技術缺陷而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導致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不歸責於駕駛人的同時,也應限制追究設計者、生產者的過失責任。如果設計者、生產者對於汽車出現的技術性缺陷具有預見的可能性而沒有預見到,發生事故後應當承擔相應的過失犯罪責任。如果設計者、生產者完全不具備預見可能性的,或在將汽車投入市場流通後才發現存在技術缺陷,並及時採取召回、警示缺陷和危險性等結果迴避措施的,設計者、生產者就不成立過失犯罪。雖然在某種特殊情況下,設計者、生產者、使用者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受害者還是可以基於侵權或合同等法律關係,通過追究相對方民事責任的救濟途徑獲得經濟賠償。

總之,無人駕駛下產生的刑事責任是一個複雜、受多種因素影響的問題,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事實情況、相關法律規定及科技發展水平來綜合判斷和處理。由於自動駕駛汽車的特殊性,傳統的歸責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並且隨着自動駕駛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應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將不斷更新,以應對更多新出現的風險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