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新規落地! 除了過渡期延長 還有5大關鍵變化
(原標題:資管新規正式落地!除了過渡期延長,還有五大關鍵變化 )
4月27日,靴子終於落地,市場討論多時的資管新規正式文件發佈。
5個月前,央行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爲期一個月。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衆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反饋意見進行反覆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和正式文件發現,變化集中體現於六大方面,包括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等。
變化1 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明確核心要素
徵求意見稿: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交易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產,具體認定規則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正式文件:(一)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點評:正式文件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引導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
變化2 淨值化管理明確金融資產計量原則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按照公允價值原則確定淨值的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正式文件: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由託管機構進行覈算並定期提供報告,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餘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爲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爲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爲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餘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餘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覈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餘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點評:在產品淨值化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準,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餘成本計量。
變化3 平等准入 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不得爲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正式文件: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點評: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准入,促進資管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同時,將嵌套層級限制爲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變化4 槓桿水平方面強調分類統一
徵求意見稿: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槓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爲二,留出發展空間。
正式文件:分類統一負債和分級槓桿要求,消除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功能監管。
點評:在統一槓杆水平方面,《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力,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等級設置了不同的負債槓桿,參照行業監管標準,對允許分級的產品設定了不同的分級比例。
變化5 分級產品範圍擴容 兩類產品不再禁止
徵求意見稿:以下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一)公募產品。
(二)開放式私募產品。
(三)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爲單一。
(四)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
正式文件: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點評:不得進行份額分級的產品範圍有所縮小,如投資於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不在限制之列。
變化6:過渡期延長 “新老劃斷”規則明確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已經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淨認購規模。過渡期自本意見發佈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者續期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正式文件:過渡期爲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爲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點評:過渡期較徵求意見稿延長了1年半時間,給予金融機構更爲充足的整改和轉型時間。
相比徵求意見稿的要求,正式文件允許金融機構在過渡期內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