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妹住超過一年「公審房東怒扣押金」 內行反罵爆:很佛心了

租屋狀況多!(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網搜小組劉維報導

租屋糾紛多,籤契約千萬要睜大眼!一名妹子抱怨,明明已住滿一年,如今開口要搬走,房東竟反嗆要扣押金,「妳不租沒有提早一個月講」,讓原PO覺得很委屈。文章貼出後,不少網友則反罵,「你工作三年要離職,今天說明天走 ,合法不?提前三個月說合理,臨時說,扣一個月押金很佛心!」

一名女網友在PTT「Women Talk板」哀號,當初租屋契約只籤一年,如今已住超過一年想要搬離,房東卻要扣清潔費跟押金,原因是「沒有提早一個月講」,更強調房間沒有恢復當初原貌,就會收清理費。

原PO只好崩潰求助過來人「請問各位該怎麼辦啊?」底下網友迴應,「走法院啊,機歪房東欠教訓」、「合約沒寫就要全退,清潔費部份,房東要舉證是哪裡沒跟當初一樣」、「也有一堆房東租約到期時才突然說不給租了,馬上要房客搬走,很沒品」、「住過一定會有痕跡吧?我租屋多年只有今年碰到爛房東」。

不過另一派網友力挺房東,「挺合理的阿,又沒提早講,而且又髒又懶,應該全扣纔對」、「合約只籤一年,人家信任妳給你方便,不重新簽了讓妳續租,妳要退租不提早講,讓房東無法趕快找新房客而損失一個月的租金收入,還反而咬住沒續簽這點,不願意賠償,其實滿沒道義的」、「你超過一年,如果你沒說不續約的話就等於自動再續一年喔,除非合約有另外特別說明」。

▲網友認爲,退租本就該前一個月告知!(圖/翻攝PTT)

實際查閱內政部租屋宣導海報,曾指出房東與房客終止合約或中途轉租,皆需於30日前告知,一但雙方同意,就須完整歸還押金部分。內政部也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至於清潔費方面本站報導《退租點交房屋要給清潔費嗎? 網一面倒:當然要》,東森房屋研究中心副理謝欣亞建議租房時最好在租約裡詳細載明屋內設備並且拍照存證,另外,租屋簽約時可以向房東確認,日後返還房屋時需恢復屋況到何種程度,訂定自然秏損、正常使用痕跡等不需賠償,以保障雙方權益。

▼終止合約懶人包!(圖/翻攝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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