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把勞動管理算法關進法治“籠子”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實習生 崔嘉豪 北京報道

外賣騎手爭分奪秒,網約車司機日夜奔忙,網絡主播展現百態人生……近年來,隨着平臺經濟快速發展,新就業形態在穩增長、穩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目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達到8400萬人,已形成“新就業大軍”。

與此同時,維護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業態勞動者被個體戶”“連環外包”“勞動管理算法控制”等情況層出不窮。

12月23日,最高法召開“強化欠薪治理 保障勞動權益”新聞發佈會,會上透露,今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涉新就業形態民事案件約8萬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強調,把勞動管理算法關進法治“籠子”,用法治方式爲外賣配送繫上“安全帶”。

外賣行業“僞合作”逃避用工責任

目前,我國外賣騎手的數量已超過1000萬人。在新就業形態下,勞動關係與合作關係之間的邊界更加模糊,不少企業與外賣騎手簽訂承攬、合作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或者是要求外賣騎手先註冊爲“個體工商戶”,再與他們簽訂承攬、合作協議,通過“去勞動關係化”來試圖規避用工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指出,在新就業形態下,判斷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仍然必須扭住勞動關係的本質、核心特徵,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特別是,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必須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觀。

周加海強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對於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238號“聖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註冊爲個體工商戶後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準確作出認定。此外,該案例還明確:對於主營業務存在轉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係最密切的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關鍵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周加海強調。

MCN對主播是管理還是合作?

據有關方面統計,目前我國網絡主播數量已超過1500萬人,MCN機構已超2.5萬家。MCN機構與網絡主播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呢?

在實踐中,許多主播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過程有很大的自由度,較少受到MCN的限制,對自己的個人包裝、活動參與等事項有協商權,與MCN機構之間的利益分配方式也有較強的話語權。因此,在這種合作關係中,企業對主播的管理一般是兩者平等協商後的結果,並且強度也相對有限。

最高法此次發佈的指導性案例239號“王某訴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中,網絡主播王某與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經紀合同。根據合同,王某負有準時抵達工作場所、按約定完成工作事項等義務。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王某有較強的議價權,而且王某無需遵守北京某傳媒公司的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根據該案事實,雖然北京某傳媒公司可以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王某的演藝行爲等進行必要的約束,但這是王某按照約定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並不屬於支配性勞動管理。

周加海表示,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過程控制程度不強,從業人員無需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管理制度,且對利益分配等事項具有較強議價權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不存在勞動關係。發佈本案例,有利於準確區分因經紀關係所產生的履約要求與支配性勞動管理,防止因不當認定勞動關係制約平臺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