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從五方面維護誠實守信、加強經營者權益保護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3月1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4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謝勇介紹,《解釋》從五方面維護誠實守信、加強經營者權益保護。
會上,有記者問,保護消費者權益固然重要,但實踐中還存在消費者濫用權利損害經營者權益的情形,《解釋》在維護誠實守信、保護經營者權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採取了哪些舉措?
謝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正確處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關係、加強權利保護與促進誠實守信的關係。《解釋》從以下五方面維護誠實守信、加強經營者權益保護:
一是防範濫用權利的不誠信行爲。首先,態度鮮明地指出,對於消費者轉讓計時卡的行爲,不應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轉卡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其次,在認定是否應向經營者返還或折價補償已贈送的商品或服務時,規定應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合同標的金額、履行情況及退款原因等因素。低價值的贈品發揮廣告功能,一般無需返還或折價補償,同時要貫徹誠實信用原則,防範獲得贈品和贈送服務後立即請求退款等不誠信行爲。
二是引導當事人遵守合同。首先,規定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原因解除合同應以健康問題屬於“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爲條件,而且消費者在解除合同前應先與經營者協商。其次,在明確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權利的同時,還規定該權利的享有以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爲條件。再次,在確定退款金額和利息時,《解釋》規定要考慮是因誰的原因退款,防止違約方通過違約獲利。
三是助力降低經營成本。首先,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款時,只退本金。其他情況下,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按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資金被監管的,按實際利率計息。其次,退款自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時起計算利息,目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間,平等保護消費者享受優惠價格和經營者無償使用資金的權利,實現“雙贏”目標。
四是避免不當加重市場主體責任。在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解釋》對徵求意見稿作了修改完善,在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避免不當加重經營者責任。例如,關於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只規定了其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避免不當加重其責任。
五是保護經營者預期。《解釋》施行後訂立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產生的糾紛才適用《解釋》,施行前訂立合同產生的糾紛不適用,充分保護市場主體預期,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