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後辱罵又打警察 挑戰公權力下場出爐
黃男不滿警方,辱罵警察還動手打人。(翻攝畫面)
臺北市信義區今年6月5日凌晨3時許,一名男子酒醉搭乘Uber出現脫序行爲,警方獲報到場時,男子竟趁醉意,對處理警員辱罵還動手打人,當時處理的福德街派出所警員遂將其依傷害、妨害名譽及妨害公務罪嫌依法送辦。
黃男不滿警方,辱罵警察還動手打人。(翻攝畫面)
警方表示,當時獲報是一對男女在搭乘Uber下車時,無故對車輛毀損,司機立即報案,而警員獲報到場時,黃男不願出示證件,還出手攻擊警員,造成警員受傷,被當場壓制後帶回偵訊,沒想到黃男在上警車時,又再度大聲辱罵警員,完全無視公權力,後續警方依傷害、妨害名譽及妨害公務罪將其移送法辦。
此案件經由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因黃男妨害公務,傷害罪證據確鑿,審酌被告因思慮欠周致罹刑典,犯後亦能坦承錯誤,並面對國家司法之訴追程序,且已與告訴人黃俊凱以5萬元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確有悔悟之心,本院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緩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