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陳德福的口供描述,整個案件都是由陳憲坤造成的,出面阻攔陳德福的車子,令二人發生爭吵。將陳德福拽下電動車致使其肋骨折斷。最後拿起鐵耙毆打陳德福頭部,導致陳德福拿起鐵鍬剷傷其手臂,這一切都是陳憲坤的責任,他一點責任都沒有。
如果按照這份口供辦理,陳憲坤涉嫌尋釁滋事,而陳德福的行爲則屬於正常自衛,因爲是陳憲坤先動手打人的,陳德福則是被打後還手,所以不需要承擔責任。
相反,陳憲坤則要賠償陳德福住院所花銷的費用,同時他還要賠付給陳德福後期療養的費用,除此之外,陳憲坤還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陳德福的這份口供,陳憲坤的家人卻並不認同,他們認爲這是陳德福編造的謊言,現場根本沒有證人能夠證明陳德福的口供屬實。
陳憲坤的家人認爲,他家跟陳德福之前就有積怨,村裡人都知道他們兩家的矛盾,也知道兩家人從來不說話,所以陳憲坤不可能向陳德福求助。
再者說,陳憲坤是在自己家門口被打的,這就表示是陳德福上門尋釁滋事,而且打人的工具都是陳德福帶來的,這說明陳德福是有預謀的毆打陳憲坤。
現在陳憲坤被打成了植物人,無法描述當時的真實情況,出院之前,醫生已經下達了多次病危通知書,出院後,院方曾囑咐家屬,陳憲坤隨時有肯能去世,回家後,陳憲坤至今還處於昏迷中,根本無法開口說話。
現在問題來了,警方無法確定陳德福的口供屬實,也無法確定他的口供不屬實,本案沒有第三方證人,而本案的另一位當事人因爲病情嚴重,無法開口敘述案情。
所以,民警到現在連涉案當事人的筆錄口供,還沒有收集齊全,陳憲坤的家屬整天從派出所裡呆着,要求民警在案件偵結之前,對陳德福採取措施,以防止打人者逃跑。
按說這個要求並不過分,如果陳德福是一個年輕力壯的小夥子,警方肯定當天就把他送進看守所羈押了,可問題是陳德福不年輕了,他現在都快八十歲了,
按照規定,看守所羈押犯人的最高界限是70週歲,超過了70週歲,看守所不予接收,除非對方犯了重大罪行,否則的話,看守所一律不予羈押。
筆錄只詢問了一半,現場找不到監控視頻,整個過程沒有證人,對於陳德福的口供無法甄別真假,由於缺少陳憲坤的筆錄,所以無法判斷二人誰是受害者?誰是嫌疑人?
法醫鑑定之後,認定雙方都是重傷,傷情屬於同一級別。雖然傷情夠級別了,但是在真相查明之前,警方不敢盲目對陳德福採取措施。
如果陳憲坤死亡,那還好辦些,警方可以用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把陳德福羈押起來,牽扯到命案,即使嫌疑人的年齡超過了界限,看守所也會接收羈押的,可問題是陳憲坤還沒死,這樣一來,陳德福就不構成羈押條件。
看到自己父親被打成了植物人,警方卻不抓捕陳德福,陳憲坤的兒女不幹了,一天一遍投訴電話,三天一封投訴信,天天住在派出所,目的只有一個,要求警方抓捕陳德福,並要求陳德福支付陳憲坤的治療費用。
就在陳憲坤家人對辦案民警施壓時,陳德福的兒女們也來派出所施壓了,他們給陳德福裹着棉被,用三輪車把陳德福運到派出所,也要求警方處理打人的兇手。
他們認爲陳德福已經敘述完當時的經過了,事情的過程已經明朗了,既然是陳憲坤打人在先,那他就應該賠償陳德福住院治療費和後續營養費,同時,警方也應該以尋釁滋事罪處理陳憲坤。
兩撥人在派出所見面後,差點打起來,辦案民警勸了半天才給勸開,看到雙方都提到了賠償費用,民警建議雙方走民事訴訟程序,通過法院判決來解決爭端。
對於民警的這一建議,雙方家屬沒有一個肯接受,原因很簡單,等待法院判決太慢,而且程序太繁瑣,他們懶得等,所以,雙方家屬就找警察,讓警察給處理。
同時,雙方還威脅說,要是派出所處理不了案件,他們就去區分局。如果區分局也處理不了,他們就去市局。假如市局還處理不了,那他們就去省裡,他們會一級一級的找,直到找到能處理的部門爲止。
被糾纏了兩個多月,當地派出所實在是沒招了,無奈之下,所長一甩手,以雙方傷者的傷情是重傷,屬於刑事案件範疇爲由,把案件推給了刑警大隊,然後通知雙方家屬去刑警隊糾纏。
刑警隊接手查了一段時間,但同樣理不清頭緒,越查越糊塗,見一時半會兒查不明白,便將該案暫時擱置了,就這樣,這起案件間接的落到了凌旭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