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制
六部,從隋唐開始,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各部的總稱。其職務在秦漢時本爲九卿所分掌,魏晉以後,尚書分曹治事,曹漸變爲部,隋唐始確定以六部爲尚書省的組成部分。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禮》的六官,秦漢九卿之職務大部併入。
簡介
特指明清中央行政機構中直接對皇帝負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及工部。
漢光武帝劉秀在尚書檯設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書,爲六部前身。西晉時,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屬尚書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稱因王朝而異。
隋初正式確立三省六部制,其中三省爲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名爲吏部﹑禮部﹑兵部﹑度支﹑都官及工部。至唐代改度支爲戶部,改都官爲刑部,遂成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統於尚書省;宋代因之;元代改統於中書省。
明代廢中書省,六部開始直接對皇帝負責,成爲主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各部置尚書一人,總管本部政務,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爲尚書之副。清代於天聰五年(1631)仿明制設六部。初以貝勒(親王﹑郡王)分別總理各部部務;各設滿洲﹑蒙古及漢承政﹑參政﹑啓心郎﹑額哲庫等官。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並改承政爲尚書,參政爲侍郎,理事官爲郎中,副理事官爲員外郎,額哲庫爲主事;啓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雍正元年(1723)以後常以大學士兼管各部,尚書以下各官時有增減。據光緒朝《大清會典》及《歷代職官表》記載,清代各部職官設有:尚書(從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以及堂主事、司務、筆帖式、七品小京官等。六部職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轄諸司及官屬,則有出入。
歷史
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三省指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指尚書省下屬的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轄四司,共爲二十四司。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檯);中書省和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爲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覈與貫徹執行。漢光武帝劉秀在尚書檯設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書﹐爲六部前身。西晉時﹐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屬尚書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稱因王朝而異。隋初六部名爲吏部﹑禮部﹑兵部﹑度支﹑都官及工部。
至唐代改度支爲戶部﹐改都官爲刑部﹐遂成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統於尚書省。宋代因之。元代改統於中書省。明代廢中書省﹐六部乃直接對皇帝負責﹐成爲主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各部置尚書一人﹐總管本部政務﹐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爲尚書之副。清代於天聰五年(1631)仿明制設六部。初以貝勒(親王﹑郡王)分別總理各部部務﹔各設滿洲﹑蒙古及漢承政﹑參政﹑啓心郎﹑額哲庫等官。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並改承政爲尚書﹐參政爲侍郎﹐理事官爲郎中﹐副理事官爲員外郎﹐額哲庫爲主事﹔啓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
雍正元年(1723)以後常以大學士兼管各部﹐尚書以下各官時有增減。據光緒朝《大清會典》及《歷代職官表》記載﹐清代各部職官設有﹕尚書(從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以及堂主事﹑司務﹑筆帖式﹑七品小京官等。六部職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轄諸司及官屬﹐則有出入。
官制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體職掌,並於歲終進行考績,分其優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員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凡有勞績者,則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罷中書省後,即升六部品秩:尚書爲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爲正一品,永樂時復舊),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書、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領導,其中吏部尤爲重要,因爲官吏的除授都必須經過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書爲滕毅,樊魯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個屬部,即總部,司勳部,考功部;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選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個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戶部尚書爲楊思義。劉誠、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戶部分設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2人,主事5人。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民部,次年,又分四部爲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爲十二清吏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主事2人。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爲北京司。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廢北京司,設雲南、貴州、交阯三個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罷交阯司,定爲十三司。戶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只掛名。郎中一人無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層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曆時,王國光任戶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戶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印鈔局、廣盈庫、軍儲倉等。
禮部首任尚書爲錢用壬、侍郎爲世家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屬部,即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1人。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儀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爲儀制、祠祭、精膳、主客四個清吏司,另轄鑄印局,局設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書爲陳亮,侍郎爲朱珍。洪武六年,分三個屬部,即總部、駕部、職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庫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爲司馬部。二十九年改爲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轄會同館,大通關等機構,各設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書爲周楨,侍郎爲盛元輔,張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嚴,周楨任尚書時,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爲四個屬部,即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八年(公元1375年),增設四科,分屬於四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總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門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爲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爲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爲十二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爲十三個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書爲單安仁,侍郎爲張允文和楊翼。洪武六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爲屯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爲營部。二十九年,定爲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立事各1人,另轄寶源局、軍器局等。
內容
吏部
吏部爲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掌品秩銓選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吏部下設四司﹕明清爲文選清吏司﹑驗封司﹑稽勳司和考功司。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品級及開列﹑考授﹑揀選﹑升調﹑辦理月選。驗封司掌封爵﹑世職﹑恩蔭﹑難廕﹑請封﹑捐封等事務。稽勳司掌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複名複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敘﹐辦理京察﹑大計。
戶部
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明十三司﹕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雲南﹑貴州。清增江南司﹐爲十四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亦兼管其它衙門的部分庶務﹐職責多有交叉。除以上各司外﹐清還設有掌管八旗事務的八旗俸餉處及現審處。隸於戶部的機構有:掌鑄錢的錢法堂及寶泉局﹔掌庫藏的戶部三庫﹔掌倉儲及漕務的倉場衙門。
禮部
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考吉﹑嘉﹑軍﹑賓﹑兇五禮之用
三省六部制
﹔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禮部下設四司﹐明清皆爲﹕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四司之外﹐清設有鑄印局﹐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會同四譯館﹐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
兵部
明職掌全國軍衛﹑武官選授﹑簡練之政令。清職掌全國綠營兵籍及武職官員的機構。職掌內外武職官員的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制﹐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兵部下設四司﹕武選清吏司﹐考覈武職官員的品級與選補﹑升調﹑承襲﹑封贈諸事﹐並管理土司﹔車駕清吏司﹐掌全國馬政及驛傳等事﹔職方清吏司﹐掌武職官員的敘功﹑核過﹑撫卹﹑軍旅之簡閱﹑考察﹑巡防等事﹐並管理關禁與海禁﹔武庫清吏司﹐掌全國之兵籍﹑軍器並武科考試之事。此外﹐清設稽俸廳﹐掌稽察武職官俸﹔會同館﹐管理京師驛傳事務﹔捷報處﹐掌遞送文書。
刑部
刑部爲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覈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覈﹐共爲“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複覈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明爲十三司﹐名稱與戶部諸司同。清增加直隸﹑奉天﹑江蘇﹑安徽四司﹐爲十七司。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對象﹐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工部
工部爲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職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明清工部下設四司﹕營繕清吏司﹐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虞衡清吏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鑄錢﹔都水清吏司﹐掌估銷工程費用﹐主管制造詔冊﹑官書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寢修繕及覈銷費用﹐支領物料及部分稅收。除四司外﹐清設有製造庫﹐掌製造皇帝車駕﹑冊箱﹑寶箱﹑儀仗﹑祭器等﹔節慎庫﹐掌收發經費款項﹔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數及稽覈﹑供銷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
光緒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爲外務部﹐這是六部之外增設新部之始。二十九年又增設商部。三十一年再增設學部及巡警部。六部之制逐漸變化。
光緒三十二年﹐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戶部改稱度支部﹐兵部改稱陸軍部﹐工部與新設之商部合併爲農工商部﹐原來的理藩院改稱理藩部﹐刑部改稱法部﹐另增設民政部﹑郵傳部。將原設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併入禮部﹐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參議二廳﹐儀制﹑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至宣統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責任內閣。五月﹐責任內閣頒佈官制﹐設立制誥﹑銓敘等局﹐吏部遂撤。六月﹐將禮部改爲典禮院﹐成爲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並掌修明禮樂﹑更定章制的機關。六部之制﹐遂告變革。
現象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改南京爲留都。南京除了沒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種官僚機構的設置完全和北京一樣。南京所設立之六部稱“南六部”,雖同有一套職官,但多安置閒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員,其職權遠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種勢力,與北京明爭暗鬥,兩京官員迭爲消長,操縱朝局。這是明代的一種奇特現象。
明代六部所屬各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司官,皆爲實際任職之人,所以頗能上下其手,招降納賄。
明代六部尚書往往不拘定額,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禮部尚書,工頭而任工部尚書的現象
革新
光緒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爲外務部﹐這是六部之外增設新部之始。二十九年又增設商部。三十一年再增設學部及巡警部。六部之制逐漸變化。
光緒三十二年﹐清政府宣佈“仿行憲政”﹐將戶部改稱度支部﹐兵部改稱陸軍部﹐工部與新設之商部合併爲農工商部﹐原來的理藩院改稱理藩部﹐刑部改稱法部﹐另增設民政部﹑郵傳部。將原設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併入禮部﹐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參議二廳﹐儀制﹑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至宣統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責任內閣。五月﹐責任內閣頒佈官制﹐設立制誥﹑銓敘等局﹐吏部遂撤。六月﹐將禮部改爲典禮院﹐成爲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並掌修明禮樂﹑更定章制的機關。六部之制﹐遂告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