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

【新《條例》】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幹部原則;(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三)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原則;(四)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原則;(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六)民主集中制原則;(七)依法辦事原則。

【原《條例》】第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幹部原則;(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三)羣衆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五)民主集中制原則;(六)依法辦事原則。

【釋義】總則第二條規定的是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原則。黨的幹部原則,是我們黨幹部工作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集中體現了我們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在整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是管總的,帶有根本性和方向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必須始終堅持這7項基本原則。

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重申了“黨管幹部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更加強調“五湖四海”“以德爲先”“注重實績”和“民主”原則。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7項基本原則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是正確認識“黨管幹部原則”。爲此,我們必須明確三個基本問題:一是認清“黨管幹部爲什麼”。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黨要管黨,一管黨員,二管幹部。”我們黨是執政黨,用人權是最重要的執政權,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履行黨的執政使命的根本保證。削弱黨管幹部原則就等於削弱黨的領導,放棄黨管幹部原則就意味放棄黨的領導。因此,幹部人事制度不管如何改革,黨管幹部這條根本原則決不能改,必須牢牢堅持、一以貫之。這是黨的領導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體現,必須始終擺在幹部工作各項原則的首位。二是明確“黨管幹部管什麼”。黨在幹部工作方面的領導作用主要體現在通過“管方向、管政策、管制度、管人頭”來貫徹好黨的意志。管方向,就是堅持正確的幹部路線,爲實現黨的執政使命、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服務;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標準,形成任人唯賢、風清氣正的用人導向。管政策,就是根據形勢的變化,制定、調整和完善幹部選拔使用和管理監督政策,使幹部隊伍建設適應時代要求和事業發展需要。管制度,就是通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工作制度,構建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機制,提高幹部工作科學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管人頭,就是根據幹部管理權限,選好、用好和管好每一位幹部,確保用人質量和管理效能。三是明確“黨管幹部怎麼管”。黨管幹部要取得好的成效,最核心的一條是黨委(黨組)要掌握好在幹部問題上的話語權、決定權,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黨委要始終發揮主導和把關作用。同時,必須在幹部工作中充分發揚民主、走羣衆路線,既不能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定人,成爲羣衆的尾巴和計分的工具,也不能違背黨的羣衆路線,在用人上搞神秘主義。此外,還要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與依法依規辦事的關係。堅持用制度管人管錢管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抓好乾部選拔和管理工作。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這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實現幹

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根本保證。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如果只講民主不講集中,就會造成“民主”氾濫,背離黨管幹部的原則;如果只講集中不講民主,就會變成少數人說了算,背離羣衆公認原則。因此,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科學地選人用人。新修訂的《條例》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的同時,堅持發揚民主,並採取了一系列的針對性措施。如,《條例》規定,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爲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堅持“羣衆公認”原則,落實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

依法辦事原則,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201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把依法辦事作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就是要求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要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內其他法規相銜接,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也是實現幹部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內在要求。

此次新《條例》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基本原則的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任人唯賢”前面加了“五湖四海”四個字,突出“五湖四海”原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打破幹部部門化,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加強幹部跨條塊跨領域交流。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強調打破地域、行業限制,秉承了“五湖四海”這一選人用人的基本原則。在我們黨的歷史上,毛澤東同志率先把“五湖四海”作爲選用幹部的一個重要原則,他在《爲人民服務》中指出:“我們都是來自五湖四海,爲了一個共同的革命目標,走到一起來了。”陳雲同志在“**”結束、重新回到領導崗位後,首次將“五湖四海”一詞用在黨的幹部工作中。他指出,“我們用幹部,要五湖四海,平常不熟悉的幹部也要用。”只有堅持選人用人上的“五湖四海”,才能減少任人唯親、小圈子、小集團的產生,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才能以黨的事業爲重,才能廣聚天下英才爲黨和人民所用。

第二,在“德才兼備”後加了“以德爲先”四個字,突出了德的首要位置。中國有句俗話,有德無纔是庸才,有才無德是禍害。近年來被查處的腐敗官員,無一不是德行有虧,纔在美色、權力、金錢面前“打了敗仗”,大搞權權交易、權色交易、權錢交易,成爲黨和人民事業的“大蠹蟲”。正因如此,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2014年“兩會”安徽代表團審議時指出,“各級領導幹部都要樹立和發揚好的作風,既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又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 “嚴以修身,就是要加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覺遠離低級趣味,自覺抵制歪風邪氣”。“德才兼備、以德爲先”作爲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不能割裂的。在具體的幹部工作中,我們既要了解黨員幹部“才”的大小,又要把握其“德”的高低,要看其在日常工作、學習、

生活中的表現,更要考察其在關鍵時刻、重大問題上的表現,全面考察其德行,真正把那些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選出來。

第三,將“注重實績”放在了“羣衆公認”前面,更加註重憑實績選用幹部。幹部好不好,羣衆最有發言權。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原則,是黨的羣衆路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空談誤國,實幹興邦。黨員幹部只有幹出了實實在在的事業、爲人民謀得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取得了推動一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實績,才能得到人民的認同和擁護。這一原則,解決了幹部如何評價、由誰評價的問題。201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政績考覈要突出科學發展導向。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年度考覈、目標責任考覈、績效考覈、任職考察、換屆考察以及其他考覈考察,要看全面工作,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的實際成效,看解決自身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成效,不能僅僅把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作爲考覈評價政績的主要指標,不能搞地區生產總值及增長率排名。加強對政績的綜合分析,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績。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注重考覈實績,是爲了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反對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等不良風氣。羣衆公認,就是爲大多數羣衆所認可和擁護。幹部是人民羣衆的幹部,是爲人民羣衆服務的,選用幹部必須堅持羣衆公認標準。堅持羣衆公認原則,就是在幹部工作中充分相信和依靠羣衆,並讓羣衆參與對幹部的推薦和考察工作,選拔任用那些得到大多數羣衆擁護和贊成的幹部。新《條例》將“羣衆公認度高”列爲破格提拔的必備條件,將“羣衆公認度不高”作爲不得列爲考察對象6種情形之一,旗幟鮮明地樹立了注重“羣衆公認”的用人導向。

第四,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修訂爲“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突出民主選拔。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既要體現黨內民主,又要體現人民民主,這是減少和避免選人用人上的失誤、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重要舉措。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充分體現了黨的幹部路線的基本精神,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要求,有利於選人用人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正確理解這四個方面的基本含義,是在幹部工作中秉承這一原則的前提。民主主要指選拔任用幹部要充分聽取黨員、下級黨組織和人民羣衆的意見,集思廣益,體現多數人的意志;公開是指選拔幹部的範圍、職位、條件、程序、結果等都要在一定範圍乃至向全社會公開;競爭是指通過規範的形式,統一規則和標準,使參與者充分展示自身的才能和優勢,實現高低優劣的比較鑑別。擇優是指對競爭結果進行綜合比較,權衡各方面因素,實現好中選優。這四個方面互相聯繫,構成一個統一整體。其中,民主是公開、競爭、擇優的前提,公開是民主、競爭、擇優的基礎,競爭是民主、公開、擇優的基本手段,擇優是民主、公開、競爭的最終結果和目的。在選人用人工作中,必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不可偏廢其一,真正做到“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投機鑽營者得利”,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

(本章完)

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七、民主推薦第二十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七章 任 職_一、任職第四十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七、民主推薦第二十條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_三、免職、辭職、降職第五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六、民主推薦第十九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一章 總 則_四、總則第四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七章 任 職_二、任職第四十一條第七章 任 職_二、任職第四十一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六、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六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十三章 附 則_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三章 附 則_四、附則第七十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四、附則第七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十三章 附 則_二、附則第六十八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一、交流、迴避第五十四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一章 總 則_六、總則第六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一章 總 則_一、總則第一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一章 總 則_一、總則第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四、附則第七十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三、選拔任用條件第九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五、附則第七十一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一章 總 則_四、總則第四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五、附則第七十一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一、選拔任用條件第七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一、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一、民主推薦第十四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一、附則第六十七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九、民主推薦第二十二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