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原《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釋義】這一條規定的是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問題,明確了不同情況下任職時間應該從何時算
起。和原《條例》相比,新《條例》改動甚小,僅在第二點規定裡面加了一個限定詞,即“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很顯然,這裡新加的限定詞是“決定”。這一表述更加精準。
任命是和選舉對應的。任命和選舉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使得當選或者通過的形式實現的,但兩者之間存在區別。選舉,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對依法推薦出來的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進行投票選擇。決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定提請人對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提名,以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或者其他表決方式(如電子錶決器)通過被提名的人能夠擔任某種職務的決定方式。
兩者的具體區別在於:第一,選舉和決定任命的人選職務不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
人員、本級人民政府正副職領導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上一級人大代表。法律規定決定任命的人選是,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二,選舉和決定任命人選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候選人是由大會主席團提出,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的人選,主席團可以提出候選人,代表依法聯名也可以提出候選人。而決定任命的人選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代表只對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選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能另提候選人。
第三,選舉和決定任命人員的通過程序不同。選舉結束後,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併發布公告,公佈各項職務當選人的名單,選舉的法定程序完成。決定任命的人選經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投票或其他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後,由大會主席團宣佈通過決定,通過決定後,還要由根據大會的決定予以任命,至此,決定任命的法定程序纔算完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