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二、選拔任用條件第八條

【新《條例》】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幹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原《條例》】第七條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黨政領導幹部的任職資格。所謂任職資格,是指對幹部工齡、經歷、任職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訓、健康狀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黨員幹部只有具備了《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才具備擔任相應黨政領導職務的資格。新《條例》與原《條例》相比,突出強調了“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黨員幹部接受培訓的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增加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的內容。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這裡的“工齡”指工作年限,一般從本人被錄用到黨政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之日開始計算,可以累積。“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有縣、鄉黨政機關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經歷。

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是爲了保證各級領導幹部能夠較好地履行崗位職責,這也是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內在要求。中共中央組織部2002年4月印發的《幹部任免審批表》填寫說明中,對學歷、學位的填寫和認定作出了具體規範。

幹部教育培訓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9月,中共中央印發了《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詳細規定了幹部教育培訓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重點培訓內容、培訓對象及措施、培訓能力建設和組織領導,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幹部教育培訓的綱領性文件。此次《條例》修訂將原《條例》中“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改爲“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幹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充分體現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等文件精神。

新《條例》將原《條例》的“身體健康”改爲“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表述更加準確。

新《條例》增加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的內容。這裡的“有關法律”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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