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章 打拐行動 一

特情反饋來一個重要消息,“哥哥嫂子”大概下午四點左右把“妹妹”送過來。

陳月紅之前經手的幾起全這麼的,老家一親戚家庭困難,哥哥只好把妹妹嫁到這邊來,要幾千塊錢不是賣妹妹,是彩禮。

婚姻法頒佈施行那麼多年,婚姻自由在農村並沒有實現。

近親結婚不要太多,爲哥哥犧牲妹妹不是什麼新鮮事,有一個聯防隊員就是結的“交門親”,把自己妹妹嫁給人家,自己娶人家妹妹,交換,兩個女人的命運就這麼決定了。

大環境如此,陳月紅的說法有一定市場。

許多人明明知道有問題,仍裝糊塗裝出一副信以爲真的樣子。

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這麼一個心如毒蠍的女人,在團結、柳北、柳中幾個村非常受歡迎,明明是販賣人口居然成了“媒人”,許多人主動幫她打廣告,整個一專門幫助解決良莊及周邊光棍個人問題的“無冕婦女主任”。

“哥哥嫂子”應該在團結橋路口下車,南面是柳下鎮,北面是省道收費站,路口靠橋這一邊是柳下鎮交管站的砂石場和水泥預製廠,有一棟二層舊辦公樓,隱蔽在樓裡監視最好,要先跟柳下方面溝通。

事實上不借用人家辦公樓一樣要溝通。

陳月紅被抓的消息一旦傳開,從她手上買過媳婦的人,極可能跟那些超生戶一樣躲躲藏藏。

動作必須迅速,“哥哥嫂子”和陳月紅一落網就要組織力量按名單解救被拐賣來的婦女,抓捕買她們的人,絕不能拖泥帶水。

正準備把字送過去,他居然主動來了。

寧所長側身看看車,羨慕地問:“小韓,這車不錯,從哪兒搞的。”

“鄉里支持公安工作,借我們用幾天。”

“鄉里有這樣的車!”

柳下人自以爲是“街上人”,誰都看不起,認爲好東西只有自己才應該有,韓博不無得意說:“寧所,估計您好久沒下鄉了,鄉下雖然沒法跟街上比,好車多少有幾輛。”

派出所就一輛舊麪包車,懸掛地方牌照,人有一輛手續齊備的警車,現在又整出一輛幾十萬的沙漠王子。

寧所長酸溜溜地說:“小韓,這車估計是走私車,牌照都沒有,只能在思崗,在我柳下開開,再遠不能去。“

現在沒手續不等於將來沒有,現在沒牌照不等於將來沒牌照。

韓博跟着他走進樓裡,扶着樓梯笑道:“鄉里支持,局裡一樣支持,手續正在辦,搞個公安民用專段,一個星期估計能批下來。”

掛o牌,寧所長徹底服了,推開門問:“昨天沒打聽偷魚銷贓的消息,你是不是又掌握到什麼新線索。”

“跟魚塘被盜捕沒關係,寧所,我沒跟您開玩笑,我是爲一起特大拐賣婦女兒童案來的。按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公安部相關規定,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案件應由買入地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現在的情況是拐賣團伙已在我掌握之中,下午要抓他們的現行。在此之前呢,他們在我良莊和你柳下有犯罪行爲。我有管轄權您也有管轄權,您是前輩,您這兒又是大所,隔壁就是刑警隊,由您立案偵查比較合適,我全力配合。”

打拐,開什麼玩笑。

買媳婦的人是本地人,在他們意識中這不犯法,去解救老百姓會罵“吃裡扒外”。再說把人解救出來,誰管她吃、管她住、管送她回家。

公安部有規定,拐賣三起以上的屬特大案件,要是人販子交代在哪個哪個省還賣了多少個,你是去救還是不救,不救結不了案,去救花了錢不一定能救成。

前幾年,西江省有30多個女孩外出打工被拐騙,她們老家的縣政府立即組建由公檢法司及共青團婦聯組成的解救小組共18個人前往閩省營救,結果只救出3個,解救小組的人捱了打。

年輕人,想立功想表現沒問題,關鍵你搞錯了方向。

寧所長接過香菸,不動聲色問:“小韓,你良莊幾起,我柳下幾起?”

“我稍多一點,三起,丁湖一起,從現在掌握的情況看,柳下只有一起。”

這就好辦了,寧所長抓起打電話笑道:“線索是你掌握的,案件你良莊最多,你立案查處,我配合。不過這事比較敏感,要先向局領導請示。”

“寧所,辦案您比我有經驗,要不這樣,我們聯合偵查。”

“沒必要,沒必要,我們配合,保證讓你把人安安全全解救走。”

讓你把人解救走,該怎麼處理你頭疼去,人罵也只會罵你這個良莊公安特派員,不會罵柳下派出所。寧所長相信局領導會作出同樣決定。

不想蹚這灘渾水,不想搞得勞民傷財裡外不是人,意料之中的事。

韓博摸摸下巴,提醒道:“寧所,我不光要解救被拐賣的婦女,我會嚴格按規定辦案。”

“你想連買媳婦的人一起抓?”

“嗯。”

“哎呀,小韓,你怎麼總喜歡抓我柳下人。收繭的,抓那麼多,罰那麼狠,跟你做朋友有壓力。”

“良莊人我一樣抓,不是三個,是二十八個。”

“二十八個,你,你打算把所有買媳婦的一網打盡?”

“要還欠賬,要做一個了結,要震懾住所有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試圖通過歪門邪道找媳婦的人,要讓買媳婦這種事在我良莊成爲歷史。”

這小子,瘋了,他是要幾十個家庭妻離子散。

他不是血氣方剛,他是個官迷,爲立功受獎爲升職無所不用其極。

國家有規定,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予以行政處分。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打拐這種事不擺到檯面上沒什麼,一擺上檯面你就要配合,至少不能拖後腿。

寧所長決定今後離他遠點,至於眼前在事,向領導彙報,讓局領導頭疼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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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去醫院檢查,頸椎有點問題,以後站着寫,不能再坐了,感謝各位書友掛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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