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馬來人的獨立運動很厲害,但華人不是很熱心,特別是像大多數的土生華人,在這裡生活了好幾代,有自己的房屋和財產,也習慣了這裡的生活方式。
跟中國家鄉的聯繫又中斷了,也不知道那些遠親是死是活,反正大家多數是希望成爲馬來亞人。
那時檳城的華人基本上有三種傾向:
有錢的華人和僑領希望移民英國,做英國公民,但人數很少,畢竟英國那邊的要求很嚴格。
一般的華人希望留下來,做本地的公民,尤其是土生的華人,但希望能夠保持一定的特殊性,或者說,至少跟英國殖民時期一樣,那時大家都是英籍公民。
當然,還有一部分的華人,主要是新移民,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大約在20世紀的二三十年代來到檳城,希望返回中國。
檳城跟其他兩個海峽殖民地--馬六甲、新加坡不一樣的是,這裡的華人多數是土生華人,近的是第二、三代的,遠的到了六、七代的,而且都是語言相通的福建人居多,
那時,從中國來的新客多數到新加坡、馬六甲,或者馬來亞其他華人比較集中的地方,比如吉隆坡等地。
到檳城來的多數是投親靠友的,有一定的根基。
那時的報紙整天刊登這樣的文章,說投票要檳城獨立,但大家興趣不大,因爲國家(指英國殖民政府)肯定不同意的,再說檳城這麼小,獨立後怎麼發展。
還有,就是根本沒有人來管我們了,中國太遠還要轉移財產,我們回不去。
英國遲早要退出去的。
算來算去,還不如留下來,安安心心做自己的生意,到哪裡還不是活。
可見,在當時的檳華社會中,以土生華人和華僑上層主導的華人社團希望檳城脫離馬來亞聯合邦,而絕大多數的普通民衆則希望隨遇而安,歸化爲本地公民。
更爲重要的是,此時華僑日漸高漲的社羣主義思想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
何謂社羣主義?從其最初的源頭來看,這是一個政治哲學概念,導源於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他把社羣界定爲達到某種共同的善的目的而組成的關係或團體。
一般地說,社羣主義者把社羣看作是一個擁有共同的價值、規範和目標的實體,其中每個成員都把共同的目標當作自己的目標。
因此,在社羣主義的眼中,社羣不僅僅是指一羣人,而是一個整體,個人都是這個整體的成員,都擁有一種成員資格。
社羣主義存在的根源就是任何個人都必須生活在一定的社羣之中,而且不能自由選擇所處的社羣,或者說,個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文化關係之中,同時,社羣也是構成個人自我認同的要素。
社羣主義的價值觀一方面在於調整個人、自我、社羣及其相互關係,另一方面,更爲重要的是建立社羣主義的政治價值觀和政治權利觀。
以社會的社羣主義觀而聞名遐邇的戴維-米勒認爲,社羣是由擁有共同信仰的個人組成的,這種共同的信仰即是每個人都屬於他人的信仰,每個社羣都以其成員的特殊信仰而區別於其他社羣;
社羣的每個成員都承認效忠於他所在的社羣,都願意犧牲個人的目標來促進整個社羣的利益。
社羣的最高形式就是民族或國家。
在米勒看來,社羣與公民資格是分不開的,他認爲,有社羣的前提條件是,其成員把自己看作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改造世界的積極主體,沒有一種共同的民族認同就不能把公民聚集在一起,也沒有理由使這些不同的公民充當不同的角色。
沒有公民資格,民族就不能實現社羣的人民決定其自己前途的積極理想;就會有一種危險,像傳統形式的羣體那樣不加批判地審查從事一切活動。
進一步地,他斷定,作爲社羣參與者的基本條件的公民資格,不僅是一種佔有權利,而且也是一種信仰和作爲。
只有擁有公民資格,社羣成員才能感覺到自己在決定其社會前途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擔負着集體決策的責任,並作爲社羣的一員投身於共同利益。
社羣主義倡導個人參與社會的公共生活,主張通過積極的政治參與,個人的權利,比如社會成員資格或者公民資格等才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另一方面,也可以因此防止專制政權的出現。
換言之,社羣主義的出現不是爲了顛覆國家的政權,而是爲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特定族羣中個人的權利和民主政治的基礎。
可以認爲,民族或國家以其公民資格作爲工具來調整社羣關係,而如果這種調整攜裹着民族主義的意志的話,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社羣邊界的強化,併產生社會分離,這種現象尤其容易發生由於移民而形成的多元族羣社會裡。
自1786年檳城開埠後的半個多世紀內,來自各地的中國人——以福建和廣東的居民爲主——在這裡共同生活和奮鬥,形成了檳城的華人社會。
開埠初期的中國人由於數量不多,他們不因地域、方言、血緣的不同而產生各自的團體,反而因爲共同的文化背景和謀生的需求,團結在一起。
1800年他們共同組建的廣福宮,本質上就是民間性的華民政務機構。
此外,1799年成立的海珠嶼大伯公廟,1810年的大伯公街福德祠,日落洞開山王廟等,都可以見證檳城開埠初期華人社會的神緣性組織其實是維繫華人社會整合的重要力量。
到19世紀中葉,中國社會動盪不安,鄉村的饑荒迫使當時華人離鄉背井,下南洋以謀生計,而包括檳城在內的海峽殖民地正處於高速發展時期,衆多的就業機會吸引來自各地的華人。
檳華社會的凝聚力反而因爲各方言羣體的不同和華人幫會組織的利益爭鬥,導致了分化和重新組合。
表現爲大量的基於血緣性的宗族公司,超越宗親姓氏的地域性會館以及幫會勢力的出現。
譬如在福邦勢力中佔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五大姓公司。
五大姓對內能自覺調整各宗族間的矛盾,對外又能夠以同一聲音說話。
在19世紀的檳榔嶼,邱、林、謝、楊、陳五大宗族達成協議,共同合作解決宗族之間的糾紛,以求社區的和睦與穩定。
由於萊特領導的行政當局當時並沒有建立起強大的政權機構,而是沿用葡萄牙殖民者採取的同種族自治的--甲必丹制度。
甲必丹制度不但被賦予了一定的執行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以施與本族人的身上,同時也是政府與居民之間的一座溝通的橋樑。
不過,由於華人之間存在方言和地域上的認同,華人對甲必丹制度又實施了個別族羣的間接管理措施。
這種分而治之政策導致了華人社會幫派勢力的出現。
私會黨與華人甲必丹之間有密切的關係。由於私會黨肇始時確實爲當局所容忍,並在社會上爲華人社區所接受,他們便因此結合進了甲必丹的權力結構之中。
甲必丹負責維護法律和秩序,在政府放任自治下,又反過來依賴私會黨的強勢力量,擴大對社區的控制。
到1825年,檳城的華僑社團有7個,到1829年增至9個,其中就有4個私會黨:義興、華生、海山以及和勝,其他則爲同鄉會。
到1867年檳城十日暴動前,大的私會黨計有:義興、華生、海山、從清、惠州、仁和(嘉應)、合成。
此外,還有成立於1844年的建德堂,主要成員爲福建人和檳城本地的土生華人。
私會黨之於華人社會其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充當華人的保護傘,另一方面把華人社會分割成爲一個個具有競爭性的利益羣體。
譬如最大的兩個私會黨義興和海山爲了爭奪霹靂州拿律的礦產資源,在1862年、1873年及1874年先後爆發三次械鬥,結下積怨,最後終於在1876年,義興與大伯公(建德堂)會由於普吉島錫礦之爭釀成了震驚英國殖民政府的檳城十日暴動。
檳城暴動充分暴露了私會黨的本質只是爲了幫派私利,並沒有爲整體的華人社會謀求權益。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大暴動造成人命財產的巨大損失,並且把檳華社會的幫權政治矛頭推向了另一高峰。它不但擴大了閩粵兩大方言羣體間的鴻溝,而且自亂步伐,削弱了華族社會整體對殖民地政府之相對反彈力量。
1867年的檳城大暴動對檳城殖民當局和檳華社會的影響是深遠的。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是英國殖民當局全面加強了對檳城的統治,變過去的綏靖式的間接統治爲強力的直接統治。
第二,是主導檳城華人社會的私會黨體制逐漸走向消亡。
第三,是華人社會各方言羣體的重組奠定了影響至今的華人社會結構的基礎。
此後,檳城的華人基於各自的方言羣、血緣和地緣的不同,強化了各自的亞族羣邊界,形成了各自的社會組織。
原來作爲一個整體的檳華社會逐漸分裂成爲兩大地方性勢力--福邦和廣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