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是對廣州十三行的重新登記造冊和清理規範整頓。
廣州十三行,是清代設立於廣州的經營對外貿易的專業商行。又稱洋貨行、洋行、外洋行、洋貨十三行。
康熙帝二十四年(1685)開放海禁後,清廷分別在廣東、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設立海關。粵海關設立通商的次年四月間,兩廣總督吳興祚、廣東巡撫李士禎和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共同商議,將國內商稅和海關貿易貨稅分爲住稅和行稅兩類。住稅徵收對象是本省內陸交易一切落地貨物,由稅課司徵收;行稅徵收對象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由粵海關征收。爲此,建立相應的兩類商行,以分別經理貿易稅餉。前者稱金絲行,後者稱洋貨行即十三行。從此,洋貨十三行便成爲經營外貿的專業商行。名義上雖稱“十三”,其實並無定數。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規定它是經營進口洋貨和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指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乾隆帝十八年(1753),業務曾一分爲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爲海南行。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家行商專營暹羅(今泰王國)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爲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隻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隻貨稅。六十年,本港行因其中個別商人倒賬破產而被官府革除,其業務劃歸外洋行,每年推舉兩家來輪流辦理。嘉慶帝五年(1800)以後,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業務範圍劃分只有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貨十三行,是清廷實行嚴格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在於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它由封建官府勢力“招商承充”並加以扶植,成爲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資本集團。洋貨十三行作爲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要代海關征收進出口洋船各項稅餉,並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爲了整頓洋行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於乾隆帝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家爲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採辦出口絲茶,爲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僱通商工役。保商對於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他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爲轉遞,並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爲。儘管外商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但清廷一直加以維護。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鴉片戰爭前的廣州十三行街廣州十三行建立有同業商人行會組織,即所謂“洋行會館”(公行)。康熙帝三十八年及五十九年,廣州行商曾兩次組建公行,但爲期都不長。公行議定行規,表面是爲約束不法行爲,扶持對外貿易,實際上卻增加了不少禁約。它對貨物實施公行壟斷,以便按照行會的利益自行調整價格。英商爲打破公行壟斷,通常用收買個別行商、賄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難以持久,如乾隆帝二十五年廣州公行正式奉準成立,到三十六年即被解散。此外,公行存在期間,在行商之間及行商和散商之間,又爲爭奪商業利潤互相傾軋,外商得以乘機在進出口貨價和交易量上利用矛盾,遂造成公行的虧損和債務;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因對行欠債務負有連帶責任,故不斷出現倒閉。乾隆帝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復,並開始設立利用行佣積累起來的公所基金,用以清償行商的拖欠、罰款等,以維護公行的穩定。重建後的公行,延續了近六十年。
在清代前期,廣州的行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依靠政府給予的特權,壟斷了廣州整個對外貿易,形成了一個“公行”貿易制度。
據史記載,於1720年11月26日,公行衆商啜血盟誓,並訂下行規十三條:
第一條:華夷商民,同屬食毛踐土,應一體仰戴皇仁,拆圖報稱。
第二條:爲使公私利益界劃清楚起見,爰立行規,共相遵守。
第三條:華夷商民一視同仁,倘夷商得買賤賣貴,則行商必致虧折,且恐發生魚目混珠之弊,故各行商與夷商相聚一堂,共同議價貨價,其有單獨行爲者應受處罰。
第四條:他處或他省商人來省與夷商交易時,本行應與之協訂貨價,俾得賣價公道,有自行訂定貨價或暗中購入貨物者罰。
第五條:貨價即經協議議妥貼之後,貨物應力求道地,有以劣貨欺瞞夷商者,應受處罰。
第六條:爲防止私販起見,凡落貨夷船時均須填冊,有故意規避或手續不清者應受懲罰。
第七條:手工業品如扇、漆器、刺繡、國畫之類,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經營販賣之。
第八條:瓷器有待特別鑑定者(指古瓷),任何人不得自行販賣,但賣者無論贏虧,均須以賣價百分之三十納交本行。
第九條:綠茶淨量應從實呈報,違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