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節 普法式打官司(三)

樑心虎心想到底是讀書人,真是“出口成章”。不過十二個字把其中的好處說得明明白白,當下道:“先生說得不錯,自古王法無情,一文一字,皆關乎百姓身家性命。故而除了這鞫讞分司,本草先輩還有‘翻異別勘’之制。”

張家玉的興趣這時候已經被提了起來:“請首長賜教!”

樑心虎說翻異別勘是實行於宋代的一項司法制度。翻異,即翻供;別勘,即另外審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錄問、宣判與臨刑之際,都可以喊冤翻異。一旦翻異,案子便自動進入別勘的申訴程序。

從本質上來說,“翻異別勘”其實就是一種自動申訴的司法機制。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異,就必須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審,爲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資源,並不得不忍受緩慢的司法效率。

“……當然會有一些犯人利用“翻異別勘”的機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異,於是一次次重審,沒完沒了。爲避免出現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狀況,在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必須達成一種平衡……”

宋人想到的辦法就是,給予“翻異別勘”作出次數限制,北宋實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南宋時又改爲“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異別勘”。

可惜元代之後,這一制度完全湮滅了。明清時代,雖然亦有當場翻供、越級上告等情況,但是要麼有苛刻的限制條件(越訴),要麼就是複審決定權在主審官員手中。喊冤翻供成爲一樁風險極大卻未必有收益的事情,若非蒙受極大的不白之冤,否則很少有人敢於嘗試的。

張家玉聽得興趣盎然。刑名作爲官員的實務,讀書人多少都會涉及。但是總體而言並不受重視,別看朱元璋“法律意識”很強,專門制定《大誥》頒行天下,不但列爲國子監教材和科舉考試內容,爲了讓家家戶戶都讀,還規定家裡有此書者可以減罪一等。但是人亡政息,不過一百年功夫,到嘉靖朝這部書已經少有人知,需要重新由禮部頒刊天下。除此之外,市面上極少有專將此類的書籍,相關的胥吏又將這些知識視爲“不傳之密”。因此張家玉對此是蜻蜓點水,泛泛而談。很少涉及到具體的實務,更遑論法理了。

樑心虎的課程到午飯的時候才結束。簡單的午餐之後,下午一點,便開始了巡回法庭第一天的審理工作。張家玉亦隨着衆人一起到法庭上旁聽庭審。

“巡回法庭”講得是因地制宜。有條件的地方自然是設在祠堂、廟宇、舊官署之類高屋敞軒之中,沒有條件的地方,直接在場院、戲臺之類的空曠處設庭的也是常有的事情。

九江這裡實際可用的大屋有不少。但是樑心虎爲了擴大普法的影響力,儘量讓更多的百姓能看審,只要條件許可儘量選擇容積更大的室外場地。

今天的庭審就設在九江的一處打穀場上,中間堆起土臺,作爲法庭,四周用木柵環繞。一隊國民軍士兵已經沿着木柵欄設置起了警戒線,將越來越多的百姓隔在木柵之外。

空場上,豎起了若干根木杆,上面已經掛上了有線喇叭。

張家玉在巫蠱案時也是跑去旁聽過湊過熱鬧的,該案涉及之多之廣,稱得上是“南天第一案”了。當時前去旁聽的人簡直萬人空巷,廣州市政府不得不動用了大量國民軍前去維護秩序,張家玉託了不少關係也沒能進法院去聽,只是在外面通過“木頭話匣子”聽了審問過程。

今天的巡迴審理同樣是人山人海――對於沒什麼文娛活動的鄉民來說,看審就是娛樂活動,好在這一次張家玉是“客卿”身份,不但人在木柵之內,還有個座位。

隨着衆人魚貫而入法庭在旁聽席坐好。張家玉望過去見這次審理的當事人已經到齊了。乍一看這候審的人還真不少,烏泱泱的一大片,分爲兩隊。一邊是“民事案件”,一邊是“治安案件”。後者有警察看押。

按照法學口的制度設計,巡回法庭一般不審理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審理民事和治安案件。

曾卷只見兩邊的法警看了看擺在桌子上的座鐘,大聲喊道:“時辰到,請保持安靜!起立!”

這一聲吆喝隨着擴音器散佈,原本熱鬧的會場上漸次安靜下來。

主審法官樑心虎從主審席旁的一座帳篷裡走了出來,只見他頭戴獬豸冠,身穿黑色法袍,腳上穿着蘭度船上的A貨黑皮鞋,端的是威風凜凜一身正氣。

這獬豸冠又稱法冠、鐵冠。據記載是楚文王所制,爲執法官吏所戴,所以稱爲法冠。上有象徵獬豸角的裝飾。這獬豸乃是古代傳說中的一種神獸。相傳其頭上的角性忠能辨曲直。所以法學會專門選擇了它作爲法官裝束。

這冠冕是古制,別說百姓多不知曉,就是一般的讀書人也大多不知,還以爲這是什麼“新朝服制”,張家玉博覽羣書,見識廣博,自然是認識的。只是這法袍的行頭,着實令他看不懂算是哪一朝的遺制。

樑心虎拿起法槌用力一砸:“下面開庭!第一案!”

法警當下將兩名當事人帶上法庭,照例先是詢問名年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

原來這二人都在九江謀生,被告張纔是前街一間小客棧的掌櫃。客棧不大,有七八個房間,多是租給在九江謀生的小商人和工匠。

原告呢,則是他的租客陳三力,是個小商人,在九江販賣漁具爲生。從他們的營生看,都是水淹不了腳背的小生意。張家玉暗暗奇怪:這樣的小買賣人,有什麼大事要鬧到經官動府的?

問完基本情況,又由雙方各自陳述了案由及陳詞。張家玉這才瞭解到案件的事實:陳三力曾與張掌櫃訂約,長租三年,本來相安無事。但是澳洲人來了之後,四鄉騷然。陳三力擔心鄉下不安全殃及小老百姓,連夜捲起鋪蓋跑了。

這一跑就是大半年,後來局勢穩定漸漸穩定,陳三力又回到九江重操舊業。沒想到,張掌櫃見他跑了以爲定然死在亂軍之中,已經把房子重新租出去了,只願意退還原來的租金。

原本陳三力也就認了,但是眼下局勢穩定,買賣都好做,九江當地的房屋的租金已經漲了不少。以原來的錢已經拿不到這麼長租約了。陳三力覺得自己吃了虧,張掌櫃卻覺得是他自己逃走的,而且剩下的租金也退給了他,因此理直氣壯的表示不可能再按照舊租約履行。

二者都覺得自己有理,爭執不下,一下拖到了現在。原本民間可以自行解決的糾紛,經過幾年的發酵已經成了不爭錢財爭口氣的情緒化行爲。最終,陳三力便決定起訴張才。

庭審進行的很慢,墟市上的商人不比鄉下農民,因爲和人交流較多,講起了還算流暢。但是當事人兩邊一個小商人,一個破落小店主,都沒有受過系統教育,邏輯難免顛三倒四,同一個問題得問好幾遍纔有答案。

“被告,你方認爲原告離開廣州,你方即可收回房屋可有依據?”

“回大人,我街上都是這樣的規矩。”張才道,“他就這麼跑了,一走就是快十個月,音訊全無,我怎麼知道他是死是活……”

“就算死了,我也是交了錢的!你也得給我留三年!”陳三力暴跳如雷。

“肅靜,不要隨意插話!”旁邊的法警警告道。

接着樑心虎又問起原告陳三力,後者則表示從來沒聽說過有這個規矩。

隨後樑心虎傳喚了幾位證人,其中即有兩位當事人提出的證人,也有本地的牌甲和商會的人,都做了相關旁證。

關於承租人不告而別,租約算是履行還是沒履行,證人們各有不同的說法和見解。其實有沒有這個規矩,樑心虎並不太在意,因爲關於此類問題,元老院的相關法律都有規定,案情沒什麼複雜的,直接套用即可。他此刻純粹是爲了向學習小組的學員們展示該如何正確的執行審判流程。

審訊的場面很是沉悶,張家玉不由得悄悄打了個哈欠。這微末到不能再微末的案子也要元老親自出來審理,這澳洲人的想法還真是難以捉摸。

質證階段結束,樑心虎沒有宣佈休庭――此類案件不作合議,也不進行調解。由法官直接根據案情進行判決。

案子並不難判,但是在判決前他首先作了相關的解說。爲了讓新司法理念儘快佔領高地,對案件裁判的依據進行解釋已經成了元老院的司法習慣。

特別是原時空的《合同法》和其他各類商法的背景與本時空的情況相去甚遠,貿然套用問題多多。本時空歐洲的商法雖然已經有了雛形,卻還是同樣的問題――不符合國情。而中國傳統法律諸如《大明律》對商法的涉獵又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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