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本身不應當是非法的。
前些日子,復旦大學一位教授後受到訛詐,結果丟了工作,弄得身敗名裂。輿論反應強烈,有各種不同的評論。這些評論可以概括爲以下幾種:第一種是人數最多、聲音最大的,強烈譴責一位體面的教授去做這樣不體面的事;第二種是覺得這位教授未免朽生氣太重,怎麼能給妓女留名片呢?難怪成千上萬的人沒被抓住,偏偏抓住了他;第三種認爲個人的私生活問題應當不至於影響他做學問,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在領獎時公開向性工作者致謝,不是也沒影響他寫小說、得大獎嗎?爲什麼中國一個教授就一定得辭職呢。
女性主義作家米利特在其著名的《性政治》一書的一個腳註中說:“據說中國是世界上唯一沒有賣淫現象的國家。”現在大家都知道這不是事實,也不曾成爲事實即使在20世紀50年代至20世紀70年代,暗娼也在礦山和長途運輸的沿線殘存着,只是數量比現在要少許多而已。或許可以說,我國在上個世紀的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這30年間相當接近這個目標,但是並沒有完全實現這個目標。而現在,我們離這個目標越來越遠。
丁是,中國現在也面臨着在賣淫問題上的政策選擇。早在1959年,聯合國文獻《關於個人和賣淫中的交易的研究》就提出,賣淫本身不應當是非法的。根據這一精神,很少有國家將賣淫規定爲非法,就連我國的《刑法》也並不懲罰賣淫者和買淫者,只懲罰強迫、組織、容留他人賣淫者。但是,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閏治安管理條令》)中,卻是禁止賣淫嫖娼的。
聯合國爲什麼認爲不應當視易爲非法呢?主要出於以下兒種考慮:
第一,性工作非法化的實際後果對女性不利。目前的局面是,從買方到賣方都想繼續做,政府的禁娼政策並不能真正掃清賣淫,政府政策的效果只是使性工作更困難一些,使違法者從娼妓身上剝削得更多。這就是廢娼政策的實際後果。
第二,在批判賣淫和批判妓女之間存在矛盾。妓女的人權難得保證,搶劫、殺害她們受到的懲罰較輕或者比較不容易受到懲罰。有統計表明,某年東北一地被殺害的妓女就高達數百名之多,她們無聲無臭地死在陰溝裡,有人不但不憐憫,反而認爲她們是罪有應得。不要說她們的行徑並沒有違反《刑法》,不能算犯罪,即使算是犯罪,也不該是死罪吧?這批女人是男權制社會中所有婦女羣體中最孤立、最污名化的,不但被整個社會貶低詛咒,還被警察、嫖客、皮條客甚至女性主義者貶低詛咒。
第三,從功能論角度分析賣淫:它爲廣大男性無婚姻者、變態者和長相醜的人服務。在中國,有一個特殊羣體,就是數以千萬計的農民工。2004年,北京的統計資料顯示,強姦案中有57%是外地農民工所爲,雖然可以歸咎於這個羣體道德水平較低,但是也反映出他們的生理需求被壓抑的程度。這就從功能上解釋了對性工作的需求。沒有這種需求的人往往會忽視有這種需求的人和他們的需求。
第四,權力無權干涉女性的個人行爲。美國妓女權利團體00075的重要成員蕾芙((想“曲)在1979年的妓女權利運動中創造了“性工作”(猶X?0『10—詞,爲英語注人了一個具有女性主義意識的新名詞,也重申了女性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
站在女性主義的立場上,從長遠的目標上看,易制度是一定要消滅的,因爲它是男女兩性在經濟上的不平等地位的產物。到兩性平等完全實現之日,就是易徹底消亡之時。正如恩格斯所論述的那樣,除非婚姻不再在任何意義上是一紙不自願的、以經濟利益爲主要依據的契約,婚姻就只可能繼續是賣淫(比如,以性換取金錢和商品)制度的一個變種。只有結束了男性在經濟上的統治地位之後,只有在婦女以絕對平等和獨立的姿態進人經濟領域之後,纔不再是基於某種形式的經濟強制的物物交易。
在性工作問題上,女性主義的目標應當分爲策略(短期目標)和戰略(長期目標)兩個層次:從策略上,應當爭取性工作的非罪化,以將傷害減到最少(拿非法化使性工作者受剝削與非罪化相比,兩害相權取其輕、從戰略上,應當爭取提髙女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以最終消滅賣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