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 辯護
“上訴人曹月山,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
一審判決書認爲我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隱瞞事實,以紅海公司名義與聯達公司簽訂新民居房產項目施工協議,並通過該協議騙取三百萬元非法佔有,構成合同詐騙罪。我對此不認可。
我代表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的陳總簽訂協議時,提交給對方的項目材料都是真實的,不存在詐騙行爲。另外,聯達公司支付給紅海的三百萬元保證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項目上,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情況,所以我認爲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
曹月山知道這是他最後的機會,一旦罪名坐實,他將面臨十五年的牢獄之災,所以他對這次庭審非常重視,也做了不少準備。
“下面由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不帶任何感情的聲音在空曠的審判庭上空迴盪,讓人感覺有些冷颼颼的。
“上訴人,你在與聯達公司籤協議時,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女檢察員嚴厲的問道。
“當時項目剛啓動,我正在籌集資金……”曹月山話說到一半被檢察員打斷了:“請直接回答有沒有履約能力。”
“當時項目正在融資,我已經談了幾家金融機構。”曹月山道。
“也就是說簽約當時不具備履約能力了,對不對?”女檢察員道。
“對,當時資金不足。”曹月山的聲音軟了下來。
“根據紅海公司與高家莊村委會的約定,紅海公司要向高家莊村委會支付五千萬啓動資金,紅海公司是否支付?”女檢察員冷冷的問道。
“沒支付。”曹月山道。
“新民居項目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女檢察員問道。
“沒有,正在申請審批。”曹月山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女檢察員一臉嚴肅道。
“上訴人曹月山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上訴人,聯達公司支付了三百萬保證金後,這筆錢用在了什麼地方?”方軼問道。
“退還了城建下屬子公司二百萬施工保證金,然後剩下的一百萬都用在紅海公司的運營上了。”曹月山道。
“在這期間,你的工資和獎金有提高嗎?”方軼問道。
“沒有,別看我是紅海公司的老闆,但是我的工資並不高,爲了給員工發工資,推進運營新民居項目,有好幾個月我都沒拿工資,公司的財務賬上都有記載,現在公司還欠我好幾萬塊工資呢。”曹月山道。
“伱與聯達公司簽約前,聯達公司是否派人到現場看過項目情況?是否派專業人員對項目進行過現場盡調?”方軼接着問道。
“沒有,之前紅海與城建下屬子公司簽署施工合同後,因爲資金問題遲遲未能開工,我們雙方解除施工合同後,我急於找施工方,所以給的條件比較好,與四家建築公司談過後,聯達公司的陳正覺得這個項目不錯,只看了項目效果圖就與紅海公司簽署了施工協議。
聯達公司根本沒有派人去現場查看實際情況。”曹月山道。
“對方有沒有提過要去現場查看情況,或者派人去業主方瞭解情況。”方軼問道。
“沒有,當時陳正是因爲看好項目所以聯達公司和紅海公司才籤的約,當時我們與高家莊的協議,我都給他看了。他沒有異議。”曹月山道。
“審判長,我問完了。”方軼道。他的目的很明確就是想通過訊問,讓合議庭知道,曹月山沒有侵佔保證金。
“下面進行舉證和質證,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回答道。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辯護人發言。上訴人曹月山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發表的辯護意見如下:
第一,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聯達公司支付的三百萬元保證金並非被我侵吞,而是用到了項目上和公司運營上,我本人未佔用一分一釐。
第二,紅海公司與聯達公司簽署的施工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我從來沒有騙過聯達公司。
第三,新民居項目是真實存在的,雖然紅海公司資金出現了問題,但是其與村委會簽署的協議依然有效,並未解除。
因爲,我認爲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本人不夠成合同詐騙罪。完畢。”曹月山的自行辯護意見是在會見時,方軼幫他梳理完案情後,在方軼的提示下自行撰寫的。
“下面由上訴人曹月山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一,高家莊村新民居項目真實存在,上訴人主觀上也確實想建設該項目。紅海公司與高家莊村委會簽訂了意向協議,先期支付了三百萬保證金,還租用村民的土地搭建臨時建築,且有爲履行合同創造條件的行爲,截止目前爲止高家莊村委會也未與紅海公司解除協議,由此可見,不能因爲紅海公司資金短缺,項目權證正在審批,就全部否定被告人的辯解。
第二,上訴人去京城是爲了融資,不是爲了躲債。退一萬步講,即便他存在躲債的嫌疑,其行爲有一定的欺詐性,但紅海公司對於新民居項目還是有一定的前期投入的,並建設了一些臨時建築,雖然一直未開工,但該公司仍有大量財產權益,另外,高家莊村此前收取了紅海公司三百萬元的保證金。聯達公司完全可已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挽回損失。
第三,新民居項目手續不完備,但是目前房地產開發行業“邊幹邊批”、“先上車後買票”,以及挪用保證金等不規範現象比較常見,聯達公司是建築企業,經常與房地產開發商合作,不能排除聯達公司對此心知肚明。
第四,上訴人一直在進行融資,而且房地產行業邊幹變融資的情況很普遍,沒有那家開發商開發樓盤全部用自有資金的,所以從主觀上來講,上訴人是希望施工合同能夠履行,並通過開發該項目獲利的。
至於項目未審批等情況,對於聯達公司來說屬於商業風險,作爲一個專業的施工單位,聯達公司應有注意義務。
第五,上訴人得到聯達公司支付的保證金後雖然有挪用行爲,但主要圍繞着項目花費,並未揮霍,非法佔有目的不明確。
完畢。”方軼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