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第167章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被上訴人袁偉可以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同意一審判決。”袁偉畢竟沒經歷過這樣的事,被押上法庭時頭腦中一片空白。

“現在由被上訴人袁偉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一審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妥當。理由如下:

被上訴人袁偉通過近親屬與被害人達成退賠協議,並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爲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上述條款只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的處理,並且明確要求必須即時履行。因此,我們認爲本案被上訴人與被害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雖然未即時履行,但並不妨礙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即可以適用上述解釋的第五百零五條。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袁偉詐騙數額不足十萬元。

在本省相關司法機關未對數額做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從有利於被上訴人袁偉出發,本案詐騙數額應當被認定爲數額較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一審判決的一年六個月的刑期恰當,不存在錯誤。

完畢。”方軼道。

雖然他本人不太認可和解協議的分期履行,但是現實中確實有些法院對此認可,本着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方軼將這個觀點也寫在了上面。

“檢察員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僅僅是對刑事訴訟程序方面進行的解釋,不能用程序法直接代替刑法,對於減刑的適用應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另外,雖然本省未對詐騙公私財務進行特殊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可以在3萬元至10萬元之間調整,確定最低額。根據本案的情況,我們認爲不宜將最低數額調整爲十萬元。

從懲戒犯罪的角度出發,被上述人詐騙金額應被認爲數額巨大,不應被認定爲數額較大。完畢。”男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迴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此時的審判長讓人感覺有點坐山觀虎鬥的感覺,辯論階段事實上就是如此,在雙方的辯論中,法官會參考雙方的辯論情況,綜合全案對上訴的事由進行分析判斷。

“針對檢察員的發言,辯護人的意見如下:

一、在刑事訴訟法當中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實體規範,因此刑事訴訟法雖然是程序法,但其對刑事和解制度的規定,均具有實體上的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意思,可體現爲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正是對該條規定的具體化,因此,對於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減輕處罰乃至免刑,無須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二、本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尚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量刑數額幅度內正式確定在本地區適用的具體數額標準。

本着有利於被上訴人的原則,同時參考其他省份規定的量刑數額及本省以往判例的經驗,以司法解釋所確定的量刑數額幅度的上限爲標準,確定十萬元以上爲詐騙犯罪數額巨大的起點最爲合適。

因此,將本案詐騙金額七萬元認定爲“數額較大”更爲合適。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袁偉構成詐騙罪,判處其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是合適的。”

“法庭辯論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現在由被上訴人做最後陳述。”審判長道。

……

審判長敲響法槌之時,庭審終於結束了,法官並未當庭宣判。方軼鬆了一口氣,開始收拾桌上的案卷材料。拿出手機看了看,已經是下午兩點五十分了。

開庭時他一直處於亢奮之中,注意力高度集中,大腦不停的運轉。此時一鬆懈下來,頓時感覺渾身發軟,肚子咕咕的叫個不停。

走出法院,袁長征問道:“方律師,您覺得今天的庭審怎麼樣?我兒子的案子……”

“庭審還算順利,估計要不了多久法院就會出判決,您等我消息。”方軼揹着雙肩背,灌了一大口礦泉水後說道。

“行,那我就等您消息。”袁長征說完,帶着家人坐上了路邊的奔馳車,離開了。

方軼看了一眼被扶上車的袁偉的母親楊靜,暗道:養不教,母之過,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小的時候多管管孩子,至於長大了蹲監獄嘛。

方軼在讀博士時出於興趣,曾統計過犯罪的成因,應該說被告人的家庭環境是關鍵因素。

袁偉從小被母親寵的不行,養成了他肆意妄爲,爲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性格,再加上成年後接觸的人都是些道德不端的主兒,可以說對於他的入獄,他的父母起到了主要作用,他的狐朋狗友只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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