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章 非法拘禁VS尋釁滋事

第348章 非法拘禁VS尋釁滋事

停頓片刻後,程武說道:“我和華成,也就是債務人,早就認識。

四年前華成找到我,想跟我們公司借五百萬,他跟我說廠裡又接了兩筆大訂單,資金一時週轉不過來,最多一年就能把借款還了。

華成在圈裡一直口碑不湊,後來我就把錢借給他了。他把廠房、土地和設備押給了我們公司。

後來借款快到期了,我打電話給他,他總是支支吾吾的,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後天。後來我在他朋友哪得知,華成之前借錢是去做鋼貿了。

結果二零一二年鋼貿崩盤,很多鋼貿企業資金鍊斷裂,鋼貿商破產比比皆是,華成投到鋼貿上的資金血本無歸。哎!只能賴他運氣不好!”

“後來他躲了?”方軼問道。

“沒有,這小子還算是有尿性,爲了不讓債權人打擾家裡人,自己一個人住在廠裡,誰來都見,求大家給他一個機會。

後來,債權人去的多了,他也疲了,所幸來個死豬不怕開水燙,愛咋滴咋滴。我琢磨着要不出錢來,那就去法院起訴吧。

法院通知他去開庭,他也不去,從立案開始,半年多我纔拿到判決書。後來我們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愁的直撓頭,告訴我有不少人告了華成,實在是沒有財產可執行。

我就問法官,他不是有廠子和土地嗎?法官告訴我,廠房和土地早就被他抵押給銀行了,正在等着拍賣,不過那塊土地是工業地,廠房面積不大,拍不了多少錢。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華成當初向你們公司借款時,沒辦土地和房產抵押手續嗎?”方軼問道。

“五百萬借款,不是小數,怎麼可能不辦呢,但是我們是二抵,不是首抵,拍賣的錢要先還銀行,然後才輪到我們。

後來房產和土地被拍賣了,我們分到了二十多萬,這點錢連利息都不夠。實在沒辦法,從過春節開始,我就帶人,輪班的跟着他,同吃同住。

廠子的土地和房產被拍賣了,華成搬去了縣郊的分廠,那家分廠是多年前他跟村裡租地建的,當時一下付了十年的租金,因爲資金鍊斷裂早就停產了。設備早就都處理了。

向華成出借資金的事是我給辦的,公司責令我儘快收回欠款,我立下軍令狀,收不回錢,就不回公司。

後來我把人都調了回去,一個人寸步不離的跟着華成,天天催他籌錢還債。”程武道。

“你這麼做,華成有什麼反應?他沒報警?”方軼問道。

“怎麼可能不報警,兔子急了還咬人呢。但是警察來了見我只是跟着他討債,估計是見多了,所以也沒將我怎麼樣。只是警告我不得限制華成的人身自由。

後來我繼續跟着華成,那段時間我也非常煎熬,整天對他罵罵咧咧的,在三月底的時候,我吃午飯時喝了點酒,跑到華成面前對他一頓大罵,然後把他睡覺的辦公室內的電暖氣、茶具、桌子、水壺等全給砸了。最後把他睡覺的鋼絲牀也扔到了路邊。

當時華成出奇的安靜,沒有說話,也沒有阻攔,只是一個人蹲在牆角發呆。其實仔細想想,那時候可能他就有了自殺的念頭,只是我沒注意到他的反常而已。

第二天一早,我去辦公室找華成,結果一進門看都他吊死在了屋裡的吊扇上,我當時就蒙了!然後報了警。後來警察說我涉嫌非法拘禁就把我關進來了。”程武道。

“嗯,案發前一晚,你有沒有動手打華成?”方軼問道。

“沒有,絕對沒有!他是因爲心裡受不了破產的影響,所以才自殺的。跟我沒關係。

方律師,您說我構成犯罪嗎?之前來會見的高律師,說我不構成犯罪。”程武道。

“根據伱剛纔所說,我個人覺得你構成犯罪,但並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方軼道。

“啊!我是合法討債,有法院的判決,怎麼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呢?”程武遲疑的問道。

“你是限制了華成的自由,並非非法剝奪他的人身自由,所以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你追債採用的方式有些極端,華成的死與你有一定的關係,所以可能會構成尋隙滋事罪。”方軼道。

此時,程武的心中有些不滿,遇事人都會往有利於自己的方面去想,程武也不例外,之前那位律師說他不夠成犯罪,現在方軼告訴他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程武自然會傾向於前面那位律師。

雖然程武未說,但是方軼從他的眼神變化中,已經猜出了他的想法。

會見後,方軼去了縣法院閱卷。

次日,白海和程武的媳婦李華來見方軼。

“方律師,檢察院指控程武非法拘禁罪,您說他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可之前那位高律師卻說程武不構成犯罪。這……”李華看向方軼,眼神中充滿了質疑。

“李女士,我是基於程武所說和公訴機關提交的案卷資料,做出的分析,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意見,但是做無罪辯護,我覺得風險太大。”方軼道。

“方律師,非法拘禁罪和尋釁滋事罪,在判決的刑期上有什麼區別嗎?”一直未說話的白海突然問道。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存在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方軼道。

“如果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尋釁滋事罪,最多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着,白海看向李華。

李華眼神遊離不定,顯然是有些拿不定主意。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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