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章 這是內訌啊!

第378章 這是內訌啊!

賠了夫人又折兵,雲齊及其家人自然不服,於是便有了上訴的想法,雲齊想的很簡單,挪用公款的事他認,歸還挪用的款項,罰沒分紅他也沒什麼好說的,但是一審法院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他覺得太重了。

“我現在算是明白了,我們村委那幫人就是一羣白眼狼,我當初對他們多好啊,這幫傢伙不想着怎麼報答我,居然整天琢磨着整死我,取而代之。

還有那個沒良心的會計,他可是我本家,要不是我提拔他,讓他在職學習財務,考取會計證,他現在最多也就是個臭開車的。

好嗎!趁着換屆選舉的機會,居然背後捅刀子,把我送進來了。都他媽不是好東西。”雲齊氣呼呼大罵道。

就在此時,一個年輕的警察走了過來,雲齊急忙點頭哈腰:“我知道,一定小聲點。您放心!”

小警察警告了他兩句後,離開了。

“現在村裡誰是書記?”方軼問道。

“還能是誰,我本家,那個臭不要臉的會計!”雲齊氣呼呼道。現在的他只能蹲在這裡生悶氣,其他的什麼都做不了。

方軼算是明白了,這是內訌啊!

“方律師,您說我這案子,二審能減刑嗎?”雲齊問道。

“這個不好說,我下午要去中院閱卷,等看過案卷後才能做判斷。另外,還要看檢察院是否會提出抗訴,如果檢察院抗訴,你這案子結果就更難說了。”方軼道。

“嗯,之前那位律師我見過,是我們本地縣裡的律師,他說我這案子二審減刑的希望不大……那就麻煩您了!”雲齊看向方軼,猶豫道。

方軼離開看守所後,覺得這次自己開車過來就對了,如果做火車過來,更費力,不方便不說,花的時間會更長。

中午的時候,雲振興請方軼吃飯,瞭解了兒子云齊在裡面的情況。因爲下午要去中院閱卷,方軼中午沒敢喝酒。吃過飯後,休息了一陣,雲振興開車在前帶路,方軼驅車在後,直奔中院。

下午去中院閱卷後,雲振興本想讓方軼住一宿,晚上宴請他,但是方軼見時間尚早,便婉拒了雲振興,當天驅車返了回去。

接下來的兩天方軼沒去律所,一直窩在家裡根據案卷材料和會見得知的情況,對案情進行分析。反反覆覆的看了不下三遍案卷,頭髮被鬧的跟雞窩似的,房間內桌上菸灰缸裡堆滿了菸頭,滿屋子都是煙味。

方軼發現,雲齊所說的事實與檢察院提供的證據和指控的罪名完全一致,不過總算是功夫不負有心人,方軼捋出了案件的爭議點。

案件的事實沒有問題,問題出在一審法院和檢察院對挪用資金罪相關法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不退還”中的“數額較大”的理解上。

《刑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條挪用資金罪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分兩個刑擋,第一個刑擋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個刑擋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根據刑法用語的統一性要求,同一法條中的同一用語一般應作相同解釋。

如此一來一審法院認定,第二個刑檔中,作爲法定刑升格條件的“數額較大不退還”中的“數額較大”與第一刑檔中的“數額較大”應該是一致的。

方軼推定,一審法院正是持這種觀點,從而認定挪用資金罪兩個刑檔中的“數額較大”應當一致。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第十一條之規定,“數額較大”爲十萬元以上。

雲齊挪用的資金數額是十五萬元,直到案發一直未歸還,因此,一審法院適用了第二刑檔中的刑期,最終判決雲齊三年有期徒刑。

這是一個好消息,也是一個壞消息。

好消息是經過不懈的努力,方軼終於找到了案件的關鍵點,突破這個關鍵點,雲齊的案子將被改判,刑期大概率會縮短。

壞消息是在法律實踐中,同一個地區的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和對應的中院之間,一般對待同一個法律問題的態度是相同的或者說相類似。

眼下一審法院的量刑態度,極有可能代表了當地的法院的態度。如果是這樣的話,基本上這個案子二審就沒什麼改判的希望了。

方軼的眉頭慢慢的皺了起來,突然右手食指和中指傳來一陣灼痛,他急忙甩了甩手,已經燃燒到了煙屁的紅梅香菸被扔到了地上。

方軼起身,用腳尖踩滅了菸頭,嘆了口氣,只能賭一把了。當然還得看當事人願不願。

在方軼看來,《刑法》(2015版)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屬於刑法在制定過程中出現的語言表述不嚴謹問題(這麼重要的法律實在是不應該),所有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限於制定者的語言能力所限(估計是外語老師教的),難免會出現些或大或小的語言表述問題,但是這些問題卻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難題,最高院和最高檢只能一個補丁接一個補丁的補過去。

(《刑法》(2020年修正)將挪用資金罪量刑的表述修改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次修正後,有效的避免了本案中針對“數額較大”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致的問題,有利於統一裁判口徑,但本案發生時挪用資金罪的法條尚未進行上述修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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