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5章 愛的代價

第385章 愛的代價

幾日後,沈貴林再次走進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會議室,方軼今天要跟他溝通辯護方案。

“沈先生,一審時您兒子對案件事實和罪名都沒有異議,這幾天我把案子梳理了下,從現有的案卷材料看,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和罪名都沒有問題,唯一的爭議點是本案屬於搶劫罪未遂,還是既遂?

我去市檢察院溝通過案情,負責此案的檢察員認爲本案是既遂,但我認爲是未遂,法律上規定的不是太清楚,就看二審法院怎麼認定了。我準備爲您兒子做罪輕辯護。”方軼道。

“方律師,我在公司裡就是個賣苦力的,沒多少文化,怎麼辯護對我兒子有利,您就怎麼來吧。我聽您的。”聽方軼說完,沈貴林表態道。

“好,我約了明天去看守所會見沈虎,跟他溝通辯護方案的事。下週一上午九點,沈虎的案子開庭。您要是來旁聽,記得帶上身份證。”方軼道。

沈貴林點了點頭,隨後離開了律所。

週末的時候,方軼帶着兒子方安志去北國商城買了幾件秋天和冬天穿的衣服,然後又帶着他去吃了頓西餐,晚上去輝煌泡澡,與李書明一起吃了頓飯。

雖然說窮養兒子富養女,但是兒子的見識卻不能少,方軼儘可能讓兒子小志多接觸社會,多長見識。避免讀書太多,腦子裡全是考試,讀傻了!

晚上,方軼送兒子回去的路上,方安志猶豫道:“我媽讓我從這個學期開始住校。她說我長大了,經過一個學期已經適應新學校了,該獨立了!”

“你媽是爲你好,人總要學着慢慢長大,不能總在爸爸媽媽的身邊。記得跟同學搞好關係。你正在長身體的時候,一定要吃好,飯錢要是不夠給我打電話,。”方軼手握駕駛盤,看了兒子一眼,微笑道。

此時,車內的收音機傳出了李宗盛的一首老歌:

還記得年少時的夢嗎,像朵永遠不凋零的花,陪我經過那風吹雨打,看世事無常,看滄桑變化……,走吧,走吧,人總要學着自己長大,走吧,走吧,人生難免經歷苦痛掙扎,走吧,走吧,爲自己的心找一個家,也曾傷心流淚,也曾黯然心碎,這是愛的代價……

是呀!兒子長大了,該獨立了!再捨不得,再黯然心碎,也得放手……這就是愛的代價。

方軼心中突然有些酸楚,時間過得太快了,轉眼已到中年!

車停在樓下,方安志下車,在樓門口回身向方軼揮了揮手,然後上樓去了。樓上,臥室窗簾後站着的曹曉慧,看着方安志從車上下來,她心中突然一痛,如果她不來市裡,如果她不貪圖錢財,也許就不會陷入泥潭,更不會如此焦慮。

生活彷彿跟她開了一個玩笑,以前的曹曉慧最羨慕錦衣玉食,名牌滿身,揮金似土的生活,但是現在的她卻想過平平淡淡的生活。

因爲在她的頭上正懸着一把達摩克斯之劍,不知何時就會落下,現在的她正承受着無窮無盡的煎熬!爲了減少對兒子的影響,她只能如此。

她的心中充滿了痛苦、悔恨,但是又無可奈何!

方軼回到住處,點燃一根紅梅對窗而坐,望着窗外的明月,心中暗道:爲什麼偏偏是這個時候?不對呀,以曹曉慧的性格,怎麼會讓兒子去住校呢。如果她真想讓兒子去住校,又爲什麼在學校附近買房?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難道……

週一早上,中院第二十一法庭,沈虎的案子二審開庭。

……

“請上訴人沈虎的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沈虎盜竊他人財物,並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原審法院對其犯罪的定性節並無不當,但未認定本案的搶劫罪系未遂。

鑑於上訴人沈虎系初犯,具有認罪、悔罪情節,其家屬已經對被害人作了賠償,本案爲搶劫未遂,請求法院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沈虎的處罰。完畢。”方軼道。

“上訴人沈虎,伱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沉着臉問道。

“沒有異議。我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罪名認可。”沈虎低着頭不敢直視審判長。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沈虎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沈虎的辯護理由是根據方軼的辯護方案來的,他不懂什麼叫法言法語,只會車軲轆話來回說,審判長實在聽不下去了,制止了他的發言。

“下面由上訴人沈虎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中,上訴人沈虎盜竊價值人民幣一百五十元的電動自行車電瓶,未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其在被保安攔截時,爲抗拒抓捕,用拳頭毆打被害人並致被害人輕微傷,應當認定爲搶劫罪,對此辯護人沒有異議。

但是上訴人的行爲應屬於搶劫未遂,原審法院在量刑時對搶劫未遂的情形未進行考慮,因此辯護人認爲原審法院量刑過重。

鑑於上述人的家屬已經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而且上訴人屬於初犯,有認罪、悔罪的情節,且屬於搶劫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建議對上訴人沈虎減輕處罰,處一年有期徒刑,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方軼建議判處沈虎一年有期徒刑,已經低於法定最低刑(三年)了,屬於減輕處罰。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沈虎構成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罰適當、程序合法。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檢察員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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