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3章 爲啥不算自首?

第463章 爲啥不算自首?

“哦,是這樣啊!”盧萍點頭道:“方律師,您有沒有什麼好的辦法,減輕法院對他們的處罰?”

“方律師,盧姐跟我是老朋友啦,您幫想想辦法。”雲梅插話道。

“他們請的律師是怎麼說的?”方軼想了想問道。

“律師說會替他們疏通關係,讓他們找被害人要諒解書。”盧萍道。

“疏通關係的事我不好發表意見。但是積極賠償被害人,獲得被害人的諒解書,這是可行的,有了諒解書後,法院在量刑時會進行考慮。

除此以外,您弟弟有可能具有自首情節,如果悔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再加上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說不定可以不用蹲大牢,爭取到緩刑。您一定要告訴您弟弟,千萬別跟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着幹,要配合調查,因爲他的態度將涉及量刑。”方軼道。

要證據有證據,要事實有事實,盧光自己又認了,在方軼看來,這種情況只能積極的配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調查,爭取寬大處理,沒什麼好辦法。

“嗯,我明白了。那盧林呢,他是不是也能被認定爲自首,從輕處罰?”盧萍接着問道。

“盧林的事有點複雜。根據您剛纔所述,盧林是在警察現場處理案子時被別人叫過去的,後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他可能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條件,夠不上自首。”方軼道。

“這是爲什麼?我弟弟也是被通知去公安機關後說的事情經過,公安說他算是自首。爲什麼盧林不算?”盧萍道。

“不是所有被公安機關傳喚後,如實供述事實的犯罪嫌疑人,都構成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簡單的說,自首包括兩個條件,第一個是自動投案,第二個是如實供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的規定: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而盧林是被人叫去案發現場的,不具有主動性,此後有可能現場有人指認是他砸的奔馳車,所以警察口頭傳喚,讓他去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然後對他採取了強制措施。

我推測警察已經知道是他乾的了,採用口頭傳喚是爲了穩住他,怕他逃走,到了公安機關後警察自然會對他採取措施。

我也是根據您說的案發經過推測的,不一定準確。需要他們委託的律師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不過您也不用太擔心,盧林屬於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如果盧光被判緩刑,他應該也能爭取到緩刑。”方軼道。

“哦,是這樣啊。那我明白了。謝謝您,方律師。回去我給我弟弟打電話,讓他按照您說的辦,一定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案件。”盧萍點頭道。

吃完飯後,方軼開車送雲梅回雲霧茶莊,就在方軼準備離開時,雲梅讓他稍等下,進去茶莊後不大一會兒拿了一個禮盒出來。

“今天真是麻煩您了。我見您挺喜歡喝普洱茶的,這點小意思不成敬意。”雲梅說着將禮盒放在了汽車後座上。

“您不用客氣,這不算什麼。再說了,盧女士已經給了我紅包,其實我也沒幫上什麼忙。”方軼笑道。

“別,一碼歸一碼,今天這事太突然了,我得感謝您。回去路上注意安全,再見!”雲梅說完一笑,轉身進了雲霧茶莊。

方軼轉回頭看了一眼後座上的禮盒,正是他今天下午和萬可法一起喝的普洱茶。

一週後,周英琪的案子判下來了。方軼去中院領了判決書。

中院認爲,被告人周英琪身爲國企高管,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英琪受賄一百八十八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鑑於本案的具體情節,並綜合考量周英琪具有爲他人謀取職務升遷而受賄的從重情節及其家屬代爲退繳全部贓款,且周英琪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從輕情節。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英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中的一百八十八萬元作爲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三十萬元併入罰金刑執行,剩餘款項退還被告人周英琪;

三、在案扣押的周英琪銀行卡三張退回市檢察院;在案凍結的銀行賬戶予以解除凍結;在案查封的本市萬海家園的一套房產和京城朝陽區匯海新園的一套房產予以解除查封。

“方律師,中院這意思是隻認定了之前趙曉傑爲了升遷給我的一百八十八萬元,其他款項都沒認定爲受賄,是這意思吧?”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會議室內,周英琪看到判決後,十分驚訝。

她做夢都沒想到法院會判她緩刑,此時她內心裡對中院法官無比感激。

“是這樣的。中院認爲您接受趙曉傑的請託爲他周旋晉升事宜,構成受賄,其他的不屬於受賄。但是我個人認爲,中院判的有些牽強。

當然要不要上訴看您自己。”方軼道。

中院的判決多少讓他有些意外,方軼覺得佳月公司的那三十萬更有可能被認定爲受賄款,而法院卻認爲周英琪爲趙曉傑的晉升四處活動,收取的一百八十八萬元是受賄款,那三十萬不屬於受賄款項。

從理論上講,他對中院的判決內容不敢苟同,他始終認爲周旋升遷之事是周英琪基於情人關係的幫忙,並不是爲了錢才這樣做的。另外,如果周英琪上訴,他還可以再收一筆律師費。這就是他的真實想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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