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4章 一束光
“嗯,這兩個罪名在主體和客觀上確實存在相似之處,但是在‘爲他人經營’與‘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這兩個點上,容易混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區分兩個罪名時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方軼遞給周穎一杯茶水,微笑道。
眼前的實習律師將來有可能是自己的同事、同行,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人脈,方軼瞭解實習律師的苦,自己是資深律師、合夥人,對方纔一隻腳踏進門檻,幫一幫,帶一帶又如何。所以他對待實習律師的態度一向比較溫和,可能這跟他的性格有關係。
另外,方軼不怕教會徒弟餓死師傅,因爲不論是專業技能,還是在當地的名氣,實習律師跟他相差甚遠,根本不在一個層面上。
即便在這一年的實習中,周穎得到的全是乾貨,那也僅僅是九牛一毛,理論與實踐永遠需要相輔相成,不斷更新迭代。
當律師具備了一定的專業能力後,他們會發現還有當事人那一關,當事人對一個律師的信任不是吃吃飯喝喝酒就能建立起來的,跟律師所在律所的規模,律師以往的成功案例,和業內的評價有很大的關係。
有時候甚至跟律師的背景有很大關係,比如某些需要特殊關係的業務,當然這種業務也是遊走在邊緣的灰色業務,搞不好就進去了。
所以當經歷千辛萬苦拿到律師證後,年輕律師會發現,自己進入了一片紅海,茫茫的紅海一眼望不到盡頭,根本賺不到錢,要想生存下去只能更“卷”。
當年的萬可法在沒有成名以前,有位律界前輩曾在關鍵時刻幫過他,現在萬可法看好方軼,也願意拉他一把。而方軼心存感激,覺得自己也有必要學習胖老頭,幫助優秀的年輕律師快速成長。因爲他們的心中都有一束光,一束正能量之光。
“那這兩個罪名如何區分?”周穎歪着腦袋,皺着眉頭問道。
在她看來,《刑法》上的法條一看都會,但是涉及到具體案件,一用全錯,自己這麼多年學了什麼?她深深的懷疑自己已經被時代拋棄了!
方軼看出了她的困惑,呷了一口茶,說道:“你再看下關於這兩個罪名的法條,他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具有獲利,而且要達到數額巨大;爲親友非法牟利罪要求行爲人的行爲必須給所在企業造成損失。
司法實踐中,存在既有獲利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情況,也就是兩者都具備,從現有的判例看,這種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爲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我給你分析下上述兩個構成要件你就明白區別了。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求行爲人具有具體的經營活動。不管是爲自己,還是爲他人經營,行爲人的經營行爲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經營並獲利的一種積極的行爲,而且是實際發生的行爲。
所謂的獲利,即行爲人經營企業所獲得的經營利潤必須與其利用職務之便的經營活動具有因果關係,而且經營所得必須數額巨大。
我們再看爲親友非法牟利罪,不管行爲人是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經或者爲親友經營),還是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進行經營,其目的在於爲親友謀取非法利益。
雖然行爲人可能從中獲得一定的好處,但行爲人的好處是直接來自於親友,具有受賄性質。
說的直白點,前一個是爲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後一個是爲了親友謀取非法利益。”
“嗯,我好像明白了,在區分這兩個罪名時,主要是看所得利益歸誰享有,是這樣吧。”周穎撓了撓頭道。
“嗯,也可以這麼說,等你接觸這類案子多了,就明白了,你可以在網上百度些案例,試着自己分析下,理解會更深刻。
對了,下週一你跟我去一趟檢察院,張文的案子已經被移送去檢察院有幾天了。他父親給我打電話,要繼續委託。”方軼道。
“什麼時候籤委託手續?我去準備下。”周穎道。
“明天週六,早上十點張鳳纔會過來,簽署審查起訴階段的委託手續,律師費一萬五千元。把手續都準備好,你就不用過來了。”方軼道。
方軼想的明白,人家又不是自己的助理,該休息得讓人家休息,沒必要搞的天怒人怨的。
“好,謝謝方律師。我一會準備好後,給您拿過來。”周穎微笑道。
幾日後,張鳳纔再次來到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這次是方軼打電話讓他過來的,主要是對案情進行分析說明,並溝通審判階段的委託事宜。
“方律師,您剛纔說了那麼多,我理解核心意思就是,我兒子張文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這樣吧?”張鳳才眼神閃動着喜悅的光,看向方軼。
“對,我個人認爲張文不構成犯罪。之前我們也與負責您兒子案子的檢察員溝通過,昨天檢察院已經把張文的案子移送法院了,您得提前做好準備……”方軼道。
他的意思很明確,檢察院認爲構成犯罪,我們認爲不構成犯罪,你兒子張文的案子已經被移送法院了,您要不要委託?如果委託就談下律師費的事。
俗話說人老精,馬老滑,兔子老了鷹難拿。張鳳纔在社會上混了這麼多年,方軼的潛臺詞他非常清楚。
“嗯,如果我請您爲我兒子辯護,不知道律師費怎麼收?”張鳳才猶豫了下問道。
“審判階段律師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所以費用也會高一些,律師費要五萬元。”方軼道。
張鳳才心中鬆了一口氣,在方軼報價之前,他覺得這麼大的律所,對面的律師又是合夥人,律師費肯定少不了,沒想到方軼報了五萬元,這個價格在他的接受範圍之內。所以他稍一猶豫便同意了。
人的自由是無價的,但是刑事案件的辯護在當事人和律師心中卻是有價的,律師費就是雙方達成一致的結果。
方軼之所以報五萬元律師費,一是因爲他覺得案子比較簡單,不是太複雜;二是有李書明這層關係在,他多少要給些面子,在社會上混總要講究些。
辦完委託手續,交過律師費後,方軼送走了張鳳才。接下來便是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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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