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5章 發問
方軼剛從看守所回到律所,周穎就跑了過來。
“方律師,聽說您又接了一個大案子,啥時候開庭?”周穎嬉皮笑臉的問道。
“下週一開庭,咋啦?”方軼微笑道。
“下週一?!下午還是上午?”周穎拿出手機,打開日曆看了一眼問道:“我想去聽聽,學習下。”
“上午,早上九點開庭。”方軼道。
“啊!完了,早上我和宋律師有個庭,要是下午開庭就好了。”周穎看着日曆發愁道。
“以後還有機會,多參與一個案子,少參與一個案子,對你影響不大。你跟老宋弄的那個貪污的案子咋樣?”方軼問道。
“別提了,被告人滿嘴跑火車,我們好不容易跟檢察員談好了,被告人認罪認罰,不上訴。檢察院也同意了,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可誰知道判決書一發下來,被告人立刻翻臉了,說自己不構成犯罪,申請了上訴。我真是無語了。”周穎道。
“後來呢?二審改判了?”方軼問道。
“嗯,被告人上訴後,檢察院也以法院量刑過輕爲由提起了抗訴,最後二審法院改判了。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審法院認爲案件事實沒問題,但是量刑不當,檢察院抗訴成立,改判了有期徒刑八年。”周穎道。
“這事鬧的,被告人什麼反應?”方軼問道。
“被告人覺得自己冤,想要申請再審。
宋律師之前就提示過被告人,一審的判決結果已經是最優了,但是被告人不聽,這回好了,又多了三年。
要我說被告人一點都不冤枉,當個校長能有多少收入,他媳婦在體系內當個小公務員收入也不多,他兒子大學還沒畢業,就這收入水平,他家在當地縣裡和市裡有三套房產,家裡還放着不少金條,根本說不清。”周穎道。
“宋律師怎麼說?繼續代理再審?”方軼問道。
“沒,被告人對宋律師不滿意,找了別的律師。其實被告人家屬對宋律師還是挺滿意的。但是被告人比較軸,誰都做不了他的主。”周穎道。
華瀟強姦案終於開庭了,區法院第五審判庭內,方軼坐在辯護人席上聽着公訴人席上的檢察員宣讀起訴狀。因爲是不公開審理,所以旁聽席上沒有人。
“……被告人華瀟將被害人馮豔雲叫到夜店安全出口外的樓道內,因經常有人進出,後被告人又將被害人帶到了樓上轉彎處,並強行與其發生關係……
被害人馮豔雲回到夜店內後,將被強姦之事告知了在夜店內喝酒的好友董夏。此後董夏打電話報警。當晚被告人被警察抓獲。
本院認爲,被告人華瀟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檢察員宣讀起訴狀後,看向審判長道。
“被告人華瀟,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是一位三十多歲的男法官,沉着臉看向被告席上的華瀟。
“有異議。我不構成強姦罪,當時我徵求過被害人馮豔雲的意見,她是自願跟我去安全出口外的樓梯間的,我沒有對她使用過任何暴力,一開始我們只是比較親密,後來我見她不反對,才與她發生的關係……”華瀟道。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被告人華瀟,你是怎麼認識的被害人馮豔雲?”檢察員問道。
“我是在夜店裡認識她的,當時我從衛生間出來,不小心撞到了她。我們之前沒見過。”華瀟道。
“案發當晚,你們是否喝了酒?”檢察員問道。
“喝酒了,但是沒喝醉,都比較清醒。”華瀟道。
“去安全出口外樓梯間,是誰提出的?”檢察員問道。
“是我提的。”華瀟道。
“你提出去安全門外的目的是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想佔她便宜,跟她發生關係。”華瀟道。
“出了安全出口的鐵門後,你們去了哪?都做了什麼?”檢察員問道。
“我們順着樓梯去了樓上,在樓梯轉彎處我拉住了她……”華瀟將之前對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說過的話又說了一遍。
“審判長,我問完了。”檢察員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方軼說完看向被告席上的華瀟:“被告人,你走出安全出口後,看到了什麼?”
“有幾個人正在樓梯旁吸菸聊天,偶爾有人從夜店出來去地下停車場。”華瀟想了下問道。
“也就是說經常有人出入安全出口,是這樣嗎?”方軼問道。
“是的。”華瀟道。
“你和被害人去樓上轉彎處時,她走在你的前面還是後面?”方軼問道。
“在我後面,是我先上去的。”華瀟道。
“你們在樓梯轉彎處呆了多久?”方軼問道。
“大約有半個多小時,我記不太清了。”華瀟道。
“你在實施親密動作,意圖發生關係前,是否徵求過被害人的意見?”方軼問道。
“一開始沒有徵求她的意見,她有點抗拒,當時我停手了,我問她爲什麼,她說怕有人過來。
後來我跟她說,上面沒有人,下面的人也不會上來,之後她沒有點頭,也沒有反對。”華瀟道。
“從你們認識到發生關係,期間你有沒有毆打、辱罵、威脅或者恐嚇被害人?”方軼問道。
“沒有,絕對沒有,我們都是自願的。”華瀟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問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先由公訴人舉證。”審判長道。
“審判長,本院提交的證據包括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到案經過、證人董夏的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公安機關的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夜店監控錄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