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9章 故意傷害罪?

第579章 故意傷害罪?

在二月底的時候,單廣全的案子開庭了。

中院第五法庭內,旁聽席上只有吳才英和一個年輕人,方軼推測那個年輕人是她兒子。

公訴人席上坐着兩位女檢察員。上面坐着三位面沉如水的男法官。

“……本院認爲,被告人單廣全因夜晚發現有人闖入果園,並企圖非法侵入其住宅,隨即向村幹部和公安機關報警,當其返回自家果園時,看到被害人閆建順在自家屋前,誤以爲其系不法侵害者,見閆建順向其走來,疑爲要襲擊他,便在驚慌和恐懼之下,用匕首將被害人刺死。

被告人單廣全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檢察員放下起訴書後看向坐在上面的三位法官。

“被告人單廣全,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麼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問完,看向坐在被告席上一臉忐忑的單廣全。

“我聽清楚了,指控我故意傷害罪。我對事實沒有異議,我承認是我殺了閆建順,但我不是故意要殺他,是我認錯了人。我以爲他就是之前想要闖進我家的那個人,我真不是存心要殺他……”單廣全滿臉的悔意,可憐巴巴的看向審判長,期盼他能高擡貴手,少判自己幾年。

接下來檢察員就案件事實對被告人進行詢問。單廣全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隨後方軼在審判長的允許下,也對被告人進行了發問。

之後是一個多小時的法庭舉證質證。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完,看向辯護席。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本案中,被告人單廣全,錯誤地將被害人閆建順認定是侵害者,其基於對不法侵害的錯誤認識而使用匕首猛刺被害人胸部,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本案被告人單廣全雖無殺人的故意,卻有傷人的故意,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畢。”檢察員冷冰冰的發言直戳旁聽席上吳才英的心臟。

此時的吳才英驚的雙手緊攥前面的圍欄,一顆心差點蹦出來,眼淚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轉。她身旁的年輕人緊咬雙脣,眉頭皺成了一個嘎達。

隨後被告人自行辯護,單廣全極力爲自己辯解,但他詞窮,車滾輪話來回說,最終被審判長制止了。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看向辯護席。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中,被告人單廣全的行爲屬於假想防衛,系過失犯罪,不應以故意犯罪論處,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單廣全屬於假想防衛。

本案中,被告人單廣全的果園在村外,地理位置較偏僻,案發當晚確有人慾非法侵入其住宅,被告人單廣全在極其恐懼的心態下,爲防身攜匕首在身。

當被告人單廣全外出求援返回時,看到被害人閆建順站在他家果園的房前。基於對之前有人非法侵入住宅給他造成的驚恐(前因),加之案發當晚陰天,夜色濃,可視度不高,無法認人,被告人單廣全誤認爲被害人系不法侵害者。

見被害人向其走來,被告人懷疑對方要襲擊自己,便實施‘防衛’行爲,用匕首刺對方胸部。被告人的‘假想’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

在驚慌和恐懼中被告人實施的‘防衛’行爲,完全符合假想防衛的特徵,因此,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行爲應被認定爲假想防衛行爲。

二、被告人的假想防衛行爲屬於過失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單廣全的行爲完全是基於‘假想防衛’這種錯誤認識產生的,其本意是爲了保護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

因此,被告人主觀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爲會造成社會危害的問題,被告人單廣全主觀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間接故意。

被告人單廣全的‘假想防衛’行爲造成了他人無辜死亡的結果,在客觀上雖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而僅成立‘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綜上,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積極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其確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向審判長。

“公訴人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爲,案發時被告人單廣全主動使用匕首刺殺被害人,導致其死亡,可見案發時被告人是基於故意的心理,使用的匕首,其目的就是刺傷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爲是故意爲之,應定爲故意傷害罪。完畢。”檢察員反駁道。

“辯護人可以迴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手裡的筆停下後,看向辯護席。

“針對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迴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爲,不能把刑法理論上講的‘故意’與心理學理論上所講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假想防衛,是建立在行爲人認爲其行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錯誤認識的基礎上發生的。

假想防衛的行爲人雖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這種故意是建立在對客觀事實(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錯誤認識基礎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爲是在對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其不僅沒有認識到其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且認爲自己的行爲是合法正當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爲前提的。

綜上,辯護人認爲,假想防衛中的‘故意’只具有心理學上的意義,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實施假想防衛,其主觀上是爲了保護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權益,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被告人認識錯誤所致。被告人主觀上並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在假想防衛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應爲過失犯罪。完畢。”在法學理論上,方軼還是很自信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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