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6章 鬥法2

“重要!非常重要!因爲許春根告訴我的案件事實會影響法院對他的量刑。如果這個案件事實被確認是真實的,那麼被告人許春根的刑期極有可能降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這個事實是虛假的,許春根的刑期大概率會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間。

事關我當事人的重大個人利益,作爲一名辯護律師,我覺得我有責任也有義務去核實相關情況。”郭文直言辭鑿鑿的說道。

“你見到證人時大禮後,你們兩人誰先說的案發當晚的情況?”方軼接着問道。

“是時大禮主動跟我說的。當時,我去了許家後,問了時大禮案發當時他在做什麼,他告訴我在跟許春根喝酒,喝到很晚許春根纔回家。

後來我又問他是否願意在許春根盜竊案中作證,把剛纔說的話告訴法官,他說沒有問題。然後我給他做了筆錄。就這麼簡單。”郭文直說道。

在公訴人眼中,剛纔的對話更像是方軼和郭文直在演戲,極其逼真的戲,一對戲精。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看向審判長。

“檢察員和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上訴人自行辯護。”審判長說道。

開庭之前,方軼去見了郭文直,所以後者對方軼的辯護方案非常熟悉,郭文直的自行辯護意見都是圍繞着之前方軼告訴他的辯護方案,進行的發言。

“現在由上訴人郭文直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例行公事的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上訴人郭文直不構成妨害作證罪,具體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關於妨害作證罪中的第二款規定,辯護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僞造的,不屬於僞造證據。

在許春根盜竊案中,上訴人郭文直作爲辯護律師,引用的證人證言確實存在失實的情況,但上訴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

辯護人認爲,《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中的‘有意’應僅限於直接故意,也就是說,辯護人應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證行爲會妨害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而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除此以外,不應認定辯護人存在妨害刑事訴訟的故意。

本案中,從以下兩方面可知,上訴人主觀上不存在妨害刑事訴訟的故意:

第一,上訴人去找證人詢問相關案情,是出於辯護人的職責和義務,是對許春根所說的案情的核實。

本案中,上訴人郭文直將其製作的關於時大禮的調查筆錄提交給法庭,客觀上確實妨害了許春根盜竊案的正常審判活動(這是客觀事實,無法規避),但是,郭文直在主觀上不具有妨害審判活動的直接故意。

而且從本案現有證據看,許春根在一審翻供時,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辯護人郭文直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許春根就其最後一次盜竊所作的翻供陳述是虛假的,也沒有證據證明郭文直知道案發當晚許春根和時大禮沒有在一起喝酒。

換句話說,郭文直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許春根的翻供陳述是違背事實的。也無充足證據證明上訴人郭文直向證人時大禮取證時,郭文直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時大禮所作的證言是虛假證言。

第二,從上訴人郭文直的行爲來看,其不具有‘明知’的可能性。

從上訴人的行爲上看,上訴人郭文直向許春明、時大禮介紹許春根盜竊案的情況,並說明時大禮作證的重要性並不違法,即使存在不當,也不能由此認定上訴人直接故意勸誘時大禮作僞證。

上訴人郭文直將調查地點、調查人員故意作了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記載,也不足以成爲郭文直引誘時大禮作僞證的證據。

另外,上訴人郭文直在看守所會見許春根時將時大禮的證言細節告訴許春根,並不能由此反推出郭文直在此之前及在找時大禮覈實案情時就已明知時大禮所作的證言是虛假證言。

通過上述分析,一審法院僅憑現有證據便認定上訴人郭文直具有妨害作證的直接故意,證據是不充分的。

檢察院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排除時大禮所作證言與事實不符,是由於上訴人郭文直調查取證方式不當所致,或者是由於證人時大禮記憶模糊而對證言內容真實性採取放任態度所致。

綜上所述,根據現有證據和已查明的事實,難以認定上訴人郭文直具有妨害作證的直接故意。辯護人建議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郭文直無罪。完畢。”

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向審判長,希望從後者的眼神中捕捉到一絲信息,但後者的眼神古井無波,方軼沒有成功。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充足、適用法律適當,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完畢。”女檢察員冷着臉說道。

“檢察員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我們的觀點如下:

從本案的證據中不難看出,本案的上訴人郭文直在接受許春明的委託後,爲了取得有利於被告人許春根的證據,表現的十分積極,並且多次會見被告人許春根,在被告人和證人之間來回傳話。

上訴人這種積極的反常的行爲,正是上訴人郭文直不擇手段爲被告人許春根開脫、減輕罪責的表象,上訴人蔘與了僞造證據等妨害作證的行爲。

由此可見,上訴人郭文直明知證人時大禮的證言和被告人許春根的翻供均違背事實,存在串供的嫌疑,上訴人郭文直具有直接的故意,其構成妨害作證罪。完畢。”女檢察員迴應道。

“上訴人的辯護人可以迴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撩起大眼皮看了一眼方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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