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1章 套戶線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員說道。

“被告人劉猛,之前這種戶與戶之間連接的電線你見過嗎?”方軼問道。

“見過,我們村裡也有很多這種線,我經常見,都習以爲常了。”劉猛想了想道。

方軼這麼問就是想告訴法官,案發地點的這種套戶線在農村很常見,正常情況下是很安全的,根本不會發生觸電死亡的情況,村裡人都習以爲常了,所以從一般人的認知來說,套戶線是安全的。即便是超高的改裝車碰上套戶線,正常情況下也不會發生觸電危險。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員道。

“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劉猛違章改裝車輛,使車輛高度超過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的高度,其在行車過程中應當預見可能會發生一定的危害結果,理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但被告人在案發之日停車時卻疏於觀察周圍環境,沒有預見到本應預見的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其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我們認爲被告人劉猛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建議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男檢察員發言道。

……

“被告人劉猛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員說道。

“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劉猛雖然造成了被害人劉良柱死亡的後果,但其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改裝車輛,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爲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被害人劉良柱的死亡屬於意外,被告人劉猛對該後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劉猛對被害人觸電死亡的後果主觀上沒有過失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一)被告人劉猛不存在疏忽大意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心理狀態。該種過失包括三個要件:

1、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爲人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3、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缺乏認識,沒能預見,是由於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本案中,被告人劉猛雖私自在車箱焊接遮雨棚,導致農用車高度超出了標準高度,但被告人對案發地點戶與戶之間連接的照明電線不符合安全用電高度要求,且存在部分裸露的情況,不具備預見的可能。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案發地點戶與戶之間的套戶線中火線的路距地高度僅爲220CM(法定最低高度應爲250CM),即使電力公司的專業維護人員未經測量也未必能夠預見火線的距地高度不符合要求。

作爲一個普通人,劉猛在將三輪車停在案發地點時,沒有義務也不可能預見案發地點的套戶線不符合安全用電對地距離的要求,更不可能預見電線外皮損壞,存在線芯裸露的情況。

另外,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在正常的低壓照明線路下停車,根本不會發生車身帶電的意外情況。

被告人劉猛沒有違章在過往車輛頻繁的公路上停車,讓被害人下車,而是拐入其認爲較爲安全的村民住宅附近讓被害人下車,其對車上乘客的人身安全已盡到了必要的安全防範義務,並不存在疏忽。

(二)被告人不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

本案中,被告人劉猛無義務,也不可能預見其在案發地點停車,車廂遮雨棚會恰巧碰上不符合安全用電對地高度要求,且絕緣措施失效的裸露電線。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輕信可以避免”的問題,因此,被告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於自信的過失。

二、被告人劉猛私自改裝農用車的行爲與被害人劉良柱觸電死亡的後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存在着引起與被引起的直接與必然的關係。

只有當行爲人的危害行爲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時,危害行爲與危害後果之間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被告人劉猛雖然私自對車輛進行改裝,致使車輛高度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

但被告人的這一行爲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劉良柱死亡的後果,也不是導致劉良柱觸電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劉良柱是觸電死亡,引起觸電的直接原因是案發地點的照明線路高度不符合安全用電的套戶線路對地距離,以及電線的絕緣損壞,從而導致電線裸露處放電。

被告人劉猛的農用車遮雨棚金屬桿恰巧碰到了不符合安全高度的電線裸露部位而帶電,從而導致劉良柱觸電身亡的事故發生。

因此,被告人劉猛違規改裝車輛的行爲與被害人劉良柱死亡的後果,沒有必然的直接的內在聯繫,故被告人的行爲與被害人劉良柱的死亡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被告人劉猛私自改裝車輛違規超高的行爲,雖與被害人劉良柱觸電身亡的結果有一定的聯繫,但其行爲與被害人劉良柱死亡的後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且主觀上也不存在過失。

劉良柱觸電身亡系被告人劉猛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屬於意外事件,因此,被告人劉猛不構成犯罪。完畢。”方軼發表完辯護意見後,看向審判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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