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章 甩鍋!

“被告人,法庭有庭審紀律,我們會給你解釋和自行辯護的機會。但是在這之前,你要配合法庭調查,遵守法庭紀律,聽到沒有?”審判長冷着臉說道。

“聽到了!”米家鴻穩定了下情緒,回了一句。

“公訴人是否需要繼續訊問?”審判長看向檢察員。

“需要繼續訊問。”檢察員琢磨着怎麼也得把問題問完:“被告人米家鴻,你是公司的董事長,又是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否會將各部門的工作情況彙報給你?”

“彙報,每個月都有,但是我只是個擺設,基本上每次都是總經理把各種報表扔在我桌上,我是個搞醫藥的,對報表看不太懂。

每次我問總經理,他總說公司一切正常,不用我擔心。”米家鴻回道。

“你是否會去庫房和銷售部門瞭解情況?”檢察員問道。

“我每天忙着新配方的研發,根本沒有時間去庫房。只是偶爾會去銷售部門,瞭解下市場對公司產品的反應。”米家鴻說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檢察員看向審判席。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問道。

“需要發問。”方軼說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米家鴻,你作爲公司的董事長,公司的日常事務是由你負責嗎?我是指公司制度中規定的董事長負責的事務。”

“名義上是由我負責,但是實際上這些部門是由總經理管理,不是由我實際負責。”米家鴻回答道。

“總經理多久向你彙報一次工作?”方軼問道。

“基本上每個月的月初,總經理都會向我彙報上個月的經營情況。”米家鴻答道。

“公司各部門的運營,平時你會插手嗎?”方軼接着問道。

“不會。這都是總經理的工作職責,他們只認總經理,我這個董事長說話不好使。”米家鴻苦笑道。

“你說的‘他們’是指誰?”方軼追問道。

“就是各部門的負責人,他們都是總經理的人,我根本指揮不動。”米家鴻解釋道。

“你與總經理的關係如何?”方軼問道。

“一般,純工作關係,因爲他是大股東委派的,我跟他不是太熟。”米家鴻回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表意見。”經過一番舉證質證後,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米家鴻在擔任醫藥公司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期間,醫藥公司採用銷售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偷稅,涉嫌偷稅額達七百六十多萬元,佔同期應納稅款額的54.62%。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鑑於被告人偷稅數額達七百多萬元,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公訴人建議對第一被告人醫藥公司處二百萬元罰款,對第二被告人米家鴻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完畢。”檢察員說道。

“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辯護人認爲,偷稅行爲系被告人米家鴻個人利用擔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所實施的行爲,應當由被告人米家鴻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完畢。”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是一位帶着金絲眼鏡,儀表堂堂的男律師。

方軼一聽,這是甩鍋的節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被告人米家鴻發表完自行辯護意見後,審判長接着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米家鴻雖然是公司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參與策劃、組織、實施偷稅的行爲,不構成偷稅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單位醫藥公司將生產的部分產品隱匿,採用銷售後收入不入帳的方式,偷逃增值稅稅款,構成偷稅罪,辯護人對此沒有疑義。”

你醫藥公司不是想甩鍋嗎,我就把這個大鍋給你扣上,扣的嚴嚴實實,讓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據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鴻的刑事責任,辯護人認爲,關鍵在於被告人米家鴻是否是該單位犯罪行爲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因爲,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換句話說,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才能被有罪,並處刑罰。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未作具體規定。但是根據司法實踐,辯護人認爲,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員。

第二,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爲負有主管責任。

上述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單位的管理人員,又與單位犯罪無直接關係,則不應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員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其在單位犯罪中起着組織、指揮、決策作用時,上述人員才能成爲單位犯罪的處罰主體,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米家鴻雖然是被告單位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米家鴻曾採用批准、授意、指揮、組織企業人員,採用“打白條”的形式,在公司帳上少列收入,偷逃稅款。

另外,多名涉案人員證實,其所作所爲系受到了醫藥公司總經理宮兆光的授意。雖然總經理宮兆光稱其是根據被告人米家鴻的安排進行的上述行爲,但卻未提交任何證據,因此我們認爲,宮兆光所說的真實性存疑,不應成爲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

根據醫藥公司的《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和領導分工,米家鴻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偷稅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米家鴻在主觀方面沒有控制醫藥公司偷稅的故意,在客觀方面也未實施控制和決定醫藥公司偷稅的犯罪行爲。

綜上,宮兆光系實際負責公司生產、庫存、銷售、申報納稅的直接責任人,公司在生產產品中採取一部分不登記入庫,以打白條的形式銷售產品,在帳上少列收入,偷逃稅款,並且在稅務機關通知自查後仍拒絕繳納稅款,由此導致的全部責任應由總經理宮兆光承擔,米家鴻不構成偷稅罪。完畢。”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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