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章 他咋想的啊!

下午的時候,周穎等人坐在方軼辦公室內的沙發上,杜庸將要討論的案子的基本信息寫在了白板上。

“我先給大家介紹下案情,以及我去看守所會見得到的信息。這是一起殺人案,被告人名叫田立傑……”杜庸站在白板旁,將案件的情況向大家講述了一遍。

被告人田立傑,年初時來市裡找工作,因爲他只有高中學歷,屢次面試,屢次失敗。後來他在電線杆上看到了辦假證的小廣告,便打電話聯繫對方,準備做一份大專畢業證,爲他辦假證的是一位名叫耿文蘭的女子。

後來田立傑拿着大專畢業證去面試,但是公司卻錄用了一位本科畢業生。於是田立傑再次打電話找耿文蘭要求辦假證,耿文蘭建議他一步到位,辦個研究生學歷證,田立傑覺得這樣也好。

兩日後,耿文蘭將辦的假證送去田立傑的住處,並索要費用。田立傑發現這次辦證的費用比之前高了不少,便詢問原因,耿文蘭告訴他,研究生證包括學歷證和學位證,是兩個證,大專證是一個證,所以費用差很多。

田立傑覺得對方是在騙他錢,只要學歷證,不要學位證。但是耿文蘭不幹,雙方爲製作假文憑的價格發生爭執,兩人越吵越激烈,田立傑脾氣暴躁,直接拿起屋內健身用的臂力器,連續猛擊對方的頭部,兩人廝打在一起。

在廝打中,田立傑抄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對方的頭、胸部,致被害人耿文蘭當場死亡。此後,田立傑害怕罪行敗露,爲逃避法律制裁,在出租屋的浴室內,用鋼鋸、菜刀等工具,肢解被害人屍體,並將屍塊裝於編織袋內,並於後半夜將石塊拖出住處,掩埋在小區不遠處的地裡。

不久之後,被告人田立傑用手機發信息給被害人的丈夫,以耿文蘭已被綁架爲名,向其勒索人民幣二十萬元。

此後,耿文蘭丈夫報案,警方根據耿文蘭辦假證的線索,找到了田立傑,並在其住處發現血跡。

田立傑被抓後,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公安機關挖出了被害人的屍體。

此後,檢察院以被告人田立傑犯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向中院提起公訴。

“以上是案件的相關情況,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於該項罪名我不持異議,但是檢察院指控的敲詐勒索罪是否成立,我有些不太確定。

我認爲,被告人在殺死被害人後,虛構被害人被綁架的事實,索取錢款,應該構成詐騙罪。”杜庸說完,看向屋內衆人。

“大家說說想法,伍慶輝你先來,不要怕說錯,要大膽表達自己的意見。”方軼鼓勵道。

“我覺得吧,做假證太害人了,反過來說,這也是一個高危行業,爲了幾百塊連命都沒了,不值得。”伍慶輝大言不慚的說道。

周穎聽完後,一扶額頭,心說伍大少的思維方式真是不一般,他咋想的啊!

“那什麼,雲喬,你說說吧。”方軼直接當伍慶輝不存在。

“我覺得,被告人以綁架被害人爲名,向被害人丈夫敲詐錢款,構成了綁架罪。不應該構成敲詐勒索罪。”雲喬底氣十足的說道。

待雲喬說完後,方軼看向周穎。

“我覺得這個案子‘殺人後,以綁架爲名,索要錢財’這個情節與之前我跟方律師辦的一個案子很像。本案中,被害人的行爲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兩個罪名。”周穎想了想說道。

“說說理由。”方軼一笑。

“首先,被告人是因爲辦假證,與被害人沒談好價格,進而發生爭執殺人。被告人殺人的目的不是爲了綁架。

其次,在被害人死亡後,被告人田立傑以被害人被綁架爲名,意圖索取被害人親屬錢款,不符合綁架罪的構成條件,屬於事後起意,應構成敲詐勒索罪。”周穎說道。

“這個案子我認爲檢察院的指控罪名沒有問題,而且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在沒有法定從輕情節的情況下,極有可能會被判死刑。我說下我的想法。

被告人田立傑將被害人殺死後,以綁架被害人爲名,向被害人親屬勒索錢款的行爲不構成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傑根本沒有實施過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綁架行爲,也沒有限制過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因辦假證的價格同被害人產生爭執,而殺死被害人,顯然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害人死後,被告人臨時起意,以綁架爲名索要錢財,但是實際上被告人手中已經沒有了綁架對象,在沒有被綁架人的情況下,無法構成綁架罪。

所以,本案被告人田立傑在故意殺人後,以綁架爲名,勒索錢款的行爲不構成綁架罪。”方軼說完後看向衆人。

杜庸思索着方軼的話,沉默不語。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在主觀方面符合詐騙罪及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傑以綁架爲名,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錢財。在當時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被害人的家人極有可能相信被告人虛構的被害人被綁架的事實,但他們決不會因陷入錯誤認識而‘自願’地向被告人交出錢款,即便他們向被告人交出錢款,那也是因爲受到了脅迫,被逼無奈而爲之,不是因被騙而主動資源交出錢款,所以我認爲,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敲詐勒索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其犯罪手段是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即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等施加精神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懼,以至於不敢拒絕索取財物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傑在自己的住處將被害人殺死後,又通過手機,告知被害人丈夫,被害人已被綁架,索要錢財,並告知其不能報案,否則撕票。

被害人的丈夫爲被害人的安危而擔憂,嚴重地受到了精神的強制。被告人田立傑虛構綁架事實,脅迫被害人丈夫,意在勒索錢財。因此,被告人的行爲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方軼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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