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消失在電梯間的黃毛,伍慶輝突然想到了什麼,暗道:這傢伙不會忽悠我吧,算了,一千塊而已。來了,我賺點外快;不來,我耳根子清淨,怎麼都不虧!
伍慶輝的耳根子註定是不能清淨了,次日下午他接到了黃毛的電話,當事人將於第二天上午來律所見方軼。
來見方軼的是一對母子,母親姜蘭四十多歲的樣子,穿金戴銀,一張大臉耷拉着,滿臉的憂愁,眼睛裡隱隱的帶着淚花;兒子徐晨大約二十七八歲,皮膚保養的比大姑娘都好,一身名牌穿着不俗,小分頭,看着有些流裡流氣。這一家的生活條件應該不錯。
“姜女士,您帶判決書了嗎?”方軼寒暄了幾句後,問道。
“帶了。”不待姜蘭說話,兒子徐晨從隨身攜帶的皮包中拿出了一份刑事判決書。
方軼接過判決書,邊看邊問對面的母子,基本上把案發經過搞明白了。
徐家不在本市,在隔壁市下面的徐家村。徐晨的父親,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徐啓國,是徐家村的村委會主任。
前年六月中旬,縣裡的一家培訓學校準備擴大規模,正愁沒有錢發展之時,聽聞徐家村因爲市裡修公路徵地拆遷,拿到了不少拆遷款,培訓學校的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湯建堯便通過朋友認識了徐家村的村主任徐啓國。
隨後,湯建堯以培訓學校缺少資金髮展爲由,向村主任徐啓國提出想從徐啓國所在的徐家村村委會借款人民幣二百萬元,年利率爲百分之十(單利)。
徐啓國在未與村委會其他成員商議的情況下,安排村委會會計將村裡的徵地補償款共二百萬元分兩次借給了培訓學校使用,約定年利率爲百分之十(單利)。
湯建堯拿到借款後,開始着手擴大培訓學校的租賃場地,做廣告,增加辦公用品,招聘教師等工作,但是發現預算做少了,手裡的錢不夠用,日後培訓學校的運營也得需要費用,於是他再次找到了徐啓國。
這次,湯建堯向徐啓國提出向徐家村村委會借款六百萬元,這六百萬元中包括之前已經借出的二百萬元。
徐啓國覺得這次培訓學校借的錢太多,自己做不了主,便在當年九月初召集村委會委員會議就是否給縣裡培訓學校借款事宜進行討論。
在此次會議中,徐啓國並未將之前已經借款給培訓學校二百萬元的事告訴參加會議的村委會委員。
經過一番討論,大家都覺得培訓學校的收入還可以,學生多,回款不是問題,村裡的拆遷補償款趴在銀行賬戶上利息太低,一致同意將拆遷款中的六百萬元借給縣裡的培訓學校,並簽署了會議決議。
會後,徐家村村委會與培訓學校簽訂了六百萬元的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爲百分之八,借款期限十二個月。
借款合同簽訂後,徐家村村委會分三次向培訓學校共支付了五百五十萬元,包括之前借給培訓學校的二百萬元。截至去年八月,培訓學校已歸還了二百四十萬元。
後來被人舉報,徐啓國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時尚未歸還的金額爲三百一十萬元,此後通過司法程序大部分款項被追了回來。
此後,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徐啓國犯挪用公款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啓國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罪名成立。徐啓國作爲村委會主任,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中,超越職權範圍,在未經村委會集體討論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二百萬元挪給他人使用,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
案發後被告人挪用的大部分款項已經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徐啓國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一審宣判後,徐啓國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爲:其向縣裡培訓學校借款二百萬元,村委會已事後追認,該借款是集體行爲,而且在借款過程中,他本人並未盈利,請求依法改判無罪。
“徐先生,您父親的案子已經提起上訴了,是嗎?”方軼將目光從判決書上移開,看向對面的徐晨。
“提上訴了,是之前那位律師按照我爸的意思,幫着寫的上訴狀。這是上訴狀。您看下。”說着徐晨又從包裡拿出一份上訴狀,遞了過去。
方軼看了看,上訴狀很簡單,總體上尚可。
“案子現在是在縣法院還是移送去中院了,這您知道嗎?”方軼問道。
“好像是昨天移送去的中院。對,就是昨天。
方律師,之前那位張律師說我爸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準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體。當時律師也是這樣辯護的。
法院卻判我爸構成挪用公款罪,這判決是不是有問題?”徐晨望着方軼,見他放下了上訴狀,問道。
“嗯,這案子判的確實有問題。
正常情況下,村主任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準國家工作人員,應該無法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但是本案中,您父親徐啓國管理徵地補償款的行爲屬於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的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從事公務的人員。
說的直白一點,您父親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是他是在協助人民政府行使職責,所以他乾的事是公務人員乾的事,所以您父親可以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方軼解釋道。
“那……按照您的意思,是不是我爸的案子就沒希望改判了。”徐晨心裡咯噔一下,急忙問道。
姜蘭也神情緊張的往前挪了挪,半個屁股坐在椅子上,支棱着耳朵想聽聽方軼的解釋。
“不能這麼說,雖然您父親可以成爲挪用公款罪的主體,但是從目前的案情看,您父親不一定構成犯罪。
當然我們需要去閱下案卷,再會見下您父親才能確定全部案件事實和辯護方案。”方軼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