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3章 好像是差了點什麼

正當審判長以爲孟廣達已經發言完畢,提醒他時,老孟又開口了:“二、被告人高培麗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

第一,從本案被告人高培麗犯罪的主觀惡性分析,其故意殺人的原因是無法忍受被害人長期以來的虐待和家庭暴力,出於長期的積怨和對未來可能再次遭受虐待與暴力的恐懼,其主觀惡性較一般的殺人行爲要小得多,而且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

第二,被告人高培麗具有自首情節。自首本身是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高培麗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對其使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除此以外,高培麗的行爲已經得到社會原諒,並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當地的政府、婦聯以及七百多位羣衆紛紛要求對高培麗從輕處罰。

第三,被告人高培麗尚有一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且其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需要人照顧。

綜上所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高培麗,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適用緩刑,懇請法院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完畢。”

孟廣達的辯護詞說的慷慨激昂,以至於發言完畢後,他的心久久不能平靜下來。

“公訴人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發表以下觀點:

公訴人認爲,該如何認定本案中的情節較輕,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規定,雖然被害人存在過錯,但被告人在被害人睡覺時以錘擊的方式將其殺害,手段殘忍,不宜將其行爲認定爲‘情節較輕’。完畢。”

女檢察員的心裡也很糾結,從情感上講,她對被告人很同情,也爲被告人長期遭受的家暴而鳴不平,但是從理智上講,她職責所在,不得不如此。

“辯護人可以迴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說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迴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目前現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本案中的‘情節較輕’該如何認定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顯的嚴重過錯,將‘被害人嚴重過錯’作爲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是有法理依據的。

在西方國家的刑法理論中有‘責任分擔說’和‘譴責性降低說’。“責任分擔說”認爲,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過錯行爲使犯罪的發生或者犯罪危害後果的產生不能完全歸咎於被告人。

‘譴責性降低說’認爲,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發生之前的行爲,不論是否應該譴責,只要該行爲推動了被告人的暴力反應,那麼被告人的受譴責性都應該適當降低。

在相關司法解釋性文件中,被害人過錯已被明確作爲量刑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特別是在故意殺人罪中,被害人過錯被列爲與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同等位置的量刑情節。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第18條明確規定,……因被害方的過錯行爲引發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

綜上,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長期遭受家庭虐待,已有的病例和就診記錄可達到半尺多厚,而且持續了四年之久,如果不是被害人家庭經濟條件所限,被告人的診斷證明會更多。

由此足見被害人對被告人家暴的長期性和殘忍,這也直接導致了被告人受虐殺夫行爲的發生。

雖然法律和司法解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民心所向,教條的適用法律條款,在本案中是不適合的,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行爲應當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情形。懇請法院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完畢。”孟廣達在迴應時,一直壓制着心中的憤慨。

……

因高培麗受虐殺夫案引起了社會大衆的廣泛關注,所以今天庭審現場不僅有媒體,而且法院還邀請了RD代表和ZX委員參與旁聽。

在開庭前,孟廣達已經得到了通知,要求他發言時注意語言和情緒,萬可法和方軼還特意找他聊了半個多小時。

孟廣達不是毛頭小夥子,明白這代表着什麼,所以在發表辯護意見時一直比較剋制,而且對辯護意見又進行了修改。

案件審理結束後,合議庭沒有當天宣佈判決,而是選擇了擇日宣判。

因爲案件比較敏感,又尚未宣判,所以孟廣達在離開法院後,便立刻回到了律所,沒有接受任何採訪。

“師父,我總感覺您今天的發言好像是差了點什麼。”宇文東坐在工位上,低聲問道。

孟廣達一怔,隨即笑了,他明白宇文東說的並不是辯護意見不完整,而是整體上差一點意思,如果不瞭解孟廣達的辯護風格是很難發現的。

“宇文啊,有些時候,咱們不能總顧着自己痛快……其實能達到效果就好。”孟廣達意味深長的看了他一眼。

宇文東想了想,似乎明白了爲什麼萬老闆和方老大會在開庭前找孟廣達聊半個多小時,這是怕師父說嗨了,開炮,影響整個案件的庭審。

“我之前研究過與‘受虐婦女綜合徵’相關的國外案件,‘受虐婦女綜合徵’在美麗國司法實踐中可以作爲一種出罪事由而存在,辯護律師會利用該理論支持受虐婦女的殺夫行爲構成正當防衛,也可依此主張精神障礙辯護事由,從而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辯護意見。

但是咱們這裡不行,有時候問題並不是出在法律條款上,而是出在這裡。”孟廣達說到此處指了指自己的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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