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輕鬆點,正常發揮就行,萬主任已經安排好了,如果當庭宣判,後續會有一些採訪。
如果不是當庭宣判,你出了法院要儘快回來,不要回答記者的任何問題。”方軼拍了拍他的胳膊。
“嗯,我明白。”杜庸知道萬老闆要給他運作了,準備藉着這個案子把他捧起來,同時讓盛德律師事務所再次亮相,用以提升名氣。
週四早上九點三十分,合議庭走完前面的程序後開始進行法庭調查。
“被告人榮陽,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麼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有何異議?”待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審判長問道。
審判長是一位人高馬大的男法官,一張四方臉看着很威嚴。
“我對公訴人的起訴沒有異議。”榮陽穿着看守所的馬甲,坐在被告席上,神情有些呆滯。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說道。
“被告人榮陽,你母親是怎麼去世的?”女檢察員言語冰冷。
“她是喝農藥去世的,農藥是我替她買的,她求我爲她買農藥,求了很多次……”榮陽就像是個機器人一般,面部僵硬的訴說着,不用檢察員繼續詢問便將整個案件發生的經過講述了一遍。
旁聽席上的衆人只能聽到他沒有任何情緒波動的聲音,但是杜庸卻看到他的眼神中滿是痛苦,痛苦的他已經麻木了。
但有一線希望誰願看到這人間悲劇,誰不想鮮衣怒馬,但是被告人的家庭環境如此,他已經被最後一根稻草壓倒了。
旁聽席上的衆人大多露出了同情的表情,案件事實的調查持續了兩個多小時,檢察員又詢問了一些案件細節。
杜庸也就一些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進了詢問和確認。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本案被告人榮陽無視國家法律,明知農藥能毒害生命,出於爲母親呂豔蘭解除病痛,在呂豔蘭的請求之下,幫助呂豔蘭服用農藥結束生命,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鑑於榮陽的上述犯罪行爲發生於家庭直系親屬之間,且系在被害人產生輕生念頭後積極請求情況下所爲,故其犯罪行爲應當與普通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爲相區別。
我們建議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檢察員的話,引起了旁聽席上的騷動,但很快便消失不見了,猶如大海中的浪花,來的快去的也快。
“下面由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說道。
“是我親手將農藥遞給了我母親,眼睜睜的看着她將農藥喝下,再眼睜睜的看着她痛苦的結束了生命,我知道她是爲我好,不想再拖累我……”說到此處,被告席上的榮陽雙手掩面,肩膀抖動起來,再次擡頭時已是滿面淚痕:“我有罪,無論法院如何判我,我都認……”
“被告人榮陽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片刻後,審判長繼續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是對量刑有異議。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行爲雖然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本案與一般的故意殺人罪不同。他的行爲應當被認定爲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認爲,就本案而言,無論是從被告人行爲的客觀危害性,還是從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來說,被告人的行爲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情況,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從《刑法》的規定上來看,故意殺人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處理上要體現依法從嚴的政策精神。
而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社會危害性相對要小,辯護人認爲,處理上應體現依法從寬的政策精神。特別是發生在親屬間且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故意殺人犯罪,其社會危害性更小,處理上更應體現從寬的政策精神。
本案中,榮陽完全是爲生活所迫,根據母親呂豔蘭的意願前往購買農藥並向其提供農藥。
被告人榮陽作案時僅是將農藥遞給呂豔蘭,由呂豔蘭決定是否喝下,而沒有采取強行灌藥的方式。其行爲雖然造成了呂豔蘭死亡的結果,但也幫助呂豔蘭實現瞭解除病痛折磨的願望,故被告人的殺人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榮陽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
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主要通過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情節,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跡等方面來體現。
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情節惡劣、有前科劣跡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往往大。對於那些犯罪動機可寬恕性強,民衆普遍在道義上給予同情理解的行爲,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通常較小。
本案中,被害人呂豔蘭長期遭受病痛折磨,多次產生輕生念頭並請求其子榮陽幫助其自殺。呂豔蘭共生有二名子女,但其一直與被告人榮陽共同生活,並僅由榮陽照料和負責醫治。
特別是呂豔蘭患有腦中風等疾病導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二十多年來,被告人榮陽始終悉心照料,其是在呂豔蘭多次請求下,出於爲呂豔蘭解除疾病痛苦,才順從了呂豔蘭的請求,其情可憫。在衆親友和鄰居眼中,被告人榮陽是一名‘孝子’。
而且,被告人榮陽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
由此可知,被告人榮陽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大,應當認定榮陽的行爲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
被告人生活所在的村子屬於百年貧困縣下面邊遠山區的小村子,生活條件本就不好,每年爲了果腹,村裡人已經拼盡全力,被告人母親病倒後,榮家的生活條件更是一落千丈,被害人是在生活和病痛的雙重摺磨下選擇的輕生。
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評價一個人的行爲好壞很容易,但是如果換位思考,又有幾人能做到像被告人這樣照顧母親二十餘年。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榮陽的行爲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情況,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杜庸發表完辯護意見後,心情非常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