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章王安石變法

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到慶曆二年(1042)期間,西夏皇帝元昊對宋又發動多次大規模的軍事進攻,雙方損失都很大,結果在慶曆四年(1044)訂立和約。史稱慶曆和議。和議規定:元昊取消帝號,接受宋朝冊封;宋方每年給西夏銀7.2萬兩,絹15.3萬匹,茶3萬斤,稱“歲賜”;開放雙方邊境貿易等。慶曆和議訂立後,西北邊境平靜了20多年。

早在宋太宗、真宗時期,已有一些人就提出了變法的主張。宋仁宗天聖三年(1025),范仲淹上書朝廷,主張改革政治。兩年後,范仲淹在應天府掌教書院時,又有《上相府書》,提出同樣的建議,但未被採納。慶曆年間,宋仁宗迫於形勢,責成參知政事范仲淹等人提出改革的意見。慶曆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向仁宗上了一封《答手詔條陳十事》的奏疏,指出當時的情況是內憂外困,不能不加以改革,並提出十項改革主張,包括整頓吏治、培養人才、發展生產、加強武備等四個方面內容,而以整頓吏治爲中心,以裁減冗官、選拔“賢能”爲整頓吏治的手段。

他認爲有了“賢能”的官吏,就能夠搞好政治,使百姓“各獲安寧,不召禍亂”,緩和社會矛盾。同年,仁宗頒佈了幾道詔令,推行了范仲淹等人的主張,即所謂“慶曆新政”。但變法主張觸犯了一部分官僚地主的利益,一開始便引起保守派的強烈反對,僅僅一年左右,范仲淹等人就相繼被迫離職,變法隨之流產。

慶曆新政失敗後,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並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在向前發展,朝廷內外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後,很快又高漲起來。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進京述職,作《上仁宗皇帝言事書》,系統地提出了變法主張,主張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積弊,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建議朝廷改革取士、重視人才,請求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但沒被仁宗採納。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

宋神宗希望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統治危機,遂起用王安石爲江寧知府,旋即詔爲翰林學士兼侍講,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國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現有法度”,並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王安石認爲,北宋國家貧苦的癥結,不在於開支過多,而在於生產過少;農民之所以貧苦和不能從事生產,一方面是由於官僚富豪兼併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於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農民身上。因此,最好的理財富國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勞動力去開發自然資源,是積極開源而不是消極節流。

王安石隨後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餘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爲“大有爲之時,正在今日”。神宗採納王安石的相關主張,並要求其盡心輔佐。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爲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於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爲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統籌財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熙寧三年(1070年),頒佈募役法、保甲法。熙寧四年(1071年),頒佈方田均稅法,改革科舉制度;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

青苗法內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侷限:強制農民借貸;利息偏高,農民負擔依然沉重。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內容: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爲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爲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作用: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生產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侷限:對貧苦人是沉重的負擔。

方田均稅法內容:下令全國清丈土地,覈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爲五等,作爲徵收田賦的依據。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農田水利法內容: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作用:水利工程廣爲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侷限:興修水利數量逐漸成爲官員政績考覈標準,一些地方政府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市易法內容: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作用: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均輸法內容: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作用:降低國家支出,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衆的盤剝,便利了市民。

強兵之法北宋政府奉行養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齊;集中軍權、更戍法直接削弱了軍隊戰鬥力。將不識兵、將無常兵、將帥指揮受制太多,其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士兵經常換防,缺乏訓練,素質低下。

保甲法內容: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爲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爲保丁,農閒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作用:加強對農村的統治,維護農村社會治安;建立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裁兵法內容: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爲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爲民籍。作用:提高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又叫置將法)內容: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爲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作用: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

保馬法內容: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爲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作用:馬匹的質量和數量提高;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

軍器監法內容:督製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作用: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王安石在進行政治、經濟和軍事體制改革的同時,也非常關注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主要是爲變法造輿論。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惟才用人這三個具體措施。

改革科舉制度內容:頒佈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爲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擴大考選名額。

整頓太學三舍法: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覈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爲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惟才用人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幹的機會。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鬥爭,史稱“新舊黨爭”。

御史中丞呂誨控訴王安石變法十大過失,,神宗貶爲地方官,王安石舉薦呂公著代替其職。韓琦上疏規勸神宗停止青苗法,在反對派的巨大壓力下,神宗打算同意,執政曾公亮、陳昇之等乘機附和,王安石雖多方辯駁,神宗仍然認爲應聽取各方面的建議。隨後,王安石稱病在家,繼而請求辭官歸隱。韓絳等規勸,神宗挽留王安石,王安石遂陳數朝廷內外諸官互相依附勾結的情況,進言神宗要不畏流俗,心懷天下。

熙寧四年(1071年),開封百姓爲逃避保甲,,出現自斷手腕現象,知府韓維報告朝廷,王安石認爲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爭議紛紛,百姓更容易受到蠱惑。神宗則認爲應聽取百姓之言。

熙寧七年(1074年)春,天大旱,久不雨,朝內外守舊勢力以“天變”爲藉口,又一次掀起對變法的圍攻;免役錢激起羣情洶洶、民心不穩,神宗憂形於色,寢食不安。安上門監鄭俠繪東北《流民圖》以告急文件特進。神宗反覆觀圖,竟夕不眠,認爲“天變”不是小事,是因人事不修所致。

司馬光又上《應詔言朝廷闕失狀》,隨着改革深入,變法最大的支持者宋神宗發生動搖。同年四月,神宗的祖母曹太后和母親高太后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宋神宗對變法產生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使變法遭受重挫。

熙寧八年(1075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經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宋神宗的動搖,變法很難繼續推行下去。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長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辭去宰相,從此隱居江寧,法令亦陸續被廢止。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禦,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封建統治。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爲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後,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爲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史稱“元祐更化”。元祐元年(1086年),王安石病逝於鐘山。

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爲“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爲“元祐黨人”。宋哲宗親政後,重新起用變法派,但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更加激烈,新法已成爲各派系傾軋的工具。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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