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居民身份證制度何年開始實行,主要內容是什麼?
1985年9月6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該條例規定: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週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正在服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不領取居民身份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部頒發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條例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以及被羈押期間,不發給居民身份證;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執行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收繳其居民身份證,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由本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或者將原居民身份證發還本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