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這種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制度,是同我們國家的根本性質相聯繫的。《憲法》還規定: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全統一地行使最高國家權力,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們的監督,並可由它們罷免。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作出決定。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在它閉會期間,經過它的常務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與此相適應,《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對公民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作了具體規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