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商法_第六節 稅法

一、稅法的概念

(一)稅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稅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務關係。稅務關係的內容廣泛,概括起來可分爲兩類:(1)稅收分配關係,即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徵納過程中形成的分配關係;(2)稅收徵收管理關係,即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國家與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管理關係。

(二)稅收法律關係

稅收法律關係是由稅收法律規範調整的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具有權利和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

稅收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括以下幾點:

(1)主體。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也稱爲稅法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國家、徵稅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2)內容。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徵稅機關的權利義務。

(3)客體。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貨幣、實物和行爲。

稅法由稅收體制法、稅收徵納實體法、稅收徵納程序法等子部門法所組成。其中,稅收徵納實體法主要包括商品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和行爲稅法。商品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關稅法和菸葉稅法等。所得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我國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合併,制定統一適用內外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財產稅法主要包括資源稅法、房產稅法、土地增值稅法、土地使用稅法、耕地佔用稅法、契稅法、車船稅法等。行爲稅法主要包括印花稅法等。

二、稅法的構成要素

(一)稅法主體

稅法主體是指稅法規定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徵稅主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的徵稅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和海關。納稅主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此外,還有與徵納稅有關的扣繳義務人。它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徵稅對象

徵稅對象也稱徵稅客體,是指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共同指向的對象。徵稅對象十分廣泛,可以是商品、勞務所得,也可以是財產、資源、行爲等。

(三)稅目

稅目也稱課稅品目,是徵稅客體的具體化,代表着徵稅界限或徵稅範圍的廣度。

(四)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也稱稅基,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

(五)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我國稅率基本形式有三種:

1.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是按照單位徵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如100元/噸、0.5元/升。一般適用於從量計徵的稅種,如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等。

2.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均規定相同的徵收比例。如我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論其銷售額的大小,規定適用17%的基本稅率或13%的低稅率;企業所得稅不論納稅人所得額的大小,規定一般適用25%所得稅率(除特殊情況外)。

3.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指同一徵稅對象隨數額的增大,徵收比例也隨之提高的稅率。累進稅率又分爲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現行稅法只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是指將同一徵稅對象劃分爲若干個等級,每個等級規定相應的稅率,分別計算稅額,一定數量的徵稅對象,可以同時適用幾個等級部分的稅率。如我國個人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個人所得、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都採用這種稅率。

超率累進稅率是指將徵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劃分成若干個等級,每個等級規定相應的稅率,一定數量的徵稅對象,可以同時適用幾個等級部分的稅率。如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爲30%;超過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爲40%;超過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爲50%;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爲60%。

(六)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商品從生產到消費的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

(七)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徵稅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覈定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的期限。

(八)納稅地點

納稅地點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的地點。一般實行屬地管轄,納稅地點爲納稅人的所在地,但有些情況下,納稅地點爲口岸地、營業行爲地、財產所在地,等等。

(九)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對某些納稅人或徵稅對象給予鼓勵或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目前,我國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減稅、免稅、退稅、再投資抵免、加速折舊、虧損彌補和延期納稅等。

三、增值稅法

(一)增值稅的概念和特徵

增值稅是指以商品生產流通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的增值額爲徵稅對象的一種稅。它有下列特徵:

(1)多環節徵稅,稅不重徵。從徵稅環節看,增值稅實行“多環節徵稅”。商品從生產到消費要經過諸多環節,增值稅幾乎存在於商品流轉的每個環節。即只要商品在這個環節有增值,就要對其徵稅。從計稅方法看,增值稅實行稅款抵扣制,即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是以應稅商品的銷售收入或營業額計算的稅額,扣除納稅人爲生產經營而購進的原材料或勞務已經負擔的稅額。

(2)稅收轉嫁。增值稅繳納者雖是生產經營者,負擔者卻是購買者。

(3)內在稽覈機制。增值稅的稅款抵扣制是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必須要求對方開具發票,以此作爲抵扣購進貨物負擔稅款的憑據。

(二)增值稅法的基本內容

1.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的納稅人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爲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2.增值稅的徵稅對象

增值稅徵稅對象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3.增值稅的稅基

增值稅稅基爲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增值額。

4.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分爲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0%)。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適用低稅率的以外,稅率爲17%。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爲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3)圖書、報紙、雜誌;(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爲0%;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爲17%。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適用3%的徵收率。

5.增值稅的稅收減免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

四、消費稅法

(一)消費稅的概念和特徵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徵收的一種價內稅。在對貨物徵收普通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爲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有以下特徵:(1)選擇性徵收。它是指從消費稅徵稅範圍看,只是選擇部分消費品或消費行爲徵稅。(2)單環節課徵。它是指消費品從生產到消費的整個流轉過程,只規定一個環節徵稅。(3)稅率、稅額的差別。它是指對消費稅應稅項目規定高低不等的稅率、稅額,以體現消費稅的個別調節。(4)稅收轉嫁性。它是指消費稅可通過消費品的銷售轉嫁給消費者。

(二)消費稅法的基本內容

1.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爲在中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法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法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2.消費稅的徵稅對象

消費稅的徵稅對象爲應稅消費品,具體包括:(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車輪胎;(8)摩托車;(9)小汽車;(10)高爾夫球及球具;(11)高檔手錶;(12)遊艇;(13)木製一次性筷子;(14)實木地板。

3.消費稅的稅基

消費稅的稅基爲銷售額或銷售數量。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消費稅的稅率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按不同消費品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率、稅額參見《消費稅暫行條例》後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覈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5.消費稅的稅收減免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營業稅法

(一)營業稅的概念

營業稅是以應稅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額爲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

(二)營業稅法的基本內容

1.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爲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2.營業稅的徵稅對象

營業稅的徵稅對象爲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具體包括:(1)交通運輸業;(2)建築業;(3)金融保險業;(4)郵電通信業;(5)文化體育業;(6)娛樂業;(7)服務業;(8)轉讓無形資產;(9)銷售不動產。

3.營業稅的稅基

營業稅的稅基爲營業額。營業額爲其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營業稅的稅率

營業稅除娛樂業實行幅度比例稅率外,其他稅目均實行固定比例稅率。具體稅率爲:(

1)交通運輸業,3%; (2)建築業,3%; (3)金融保險業,5%; (4)郵電通信業,3%; (5)文化體育業,3%; (6)娛樂業,5%—20%; (7)服務業,5%;(8)轉讓無形資產,5%; (9)銷售不動產,5%。

5.營業稅的稅收減免

下列項目免徵營業稅:(1)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7)境內保險機構爲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徵點的,免徵營業稅。

六、企業所得稅法

(一)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

在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分爲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爲企業獲得的各種應稅收入。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爲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爲不徵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稅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額。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爲該項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餘額進行抵補:(1)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應稅所得。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爲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的下列收入爲免稅收入:(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具體而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或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而以下所得可免徵所得稅:(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即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即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徵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即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爲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七、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是指以個人所得爲徵稅對象的一種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採用住所和時間相結合的標準,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爲兩種: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第一種人在稅法上稱爲居民納稅人;第二種人在稅法上稱爲非居民納稅人。

非居民納稅人對中國政府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自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居民納稅人對中國政府負無限納稅義務,即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應向中國政府納稅。

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個人的所得額。所得額有11項:(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分別爲:(1)工資、薪金按月合併計稅,稅率爲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3)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另外,法律還規定了免徵和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八、稅收徵收管理法

(一)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稅收徵管程序中的基礎性環節,主要包括三項制度: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和納稅申報。

1.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也稱爲納稅登記,是指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或其他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重大變動,在法定期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項制度。

主要包括:(1)開業登記制度;(2)變更、註銷登記制度;(3)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制度;(4)外出經營稅務登記的管理制度。

2.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憑證管理制度包括賬簿憑證的設置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發票管理制度、賬簿憑證的保管制度等。

主要包括:(1)賬簿憑證的設置;(2)財務會計辦法備案制度;(3)賬簿憑證的文字管理;(4)發票管理制度;(5)賬簿憑證的保管制度。

3.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方式。經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2)納稅申報表的內容和申報資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二)稅款徵收

稅款徵收是稅收徵管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具體包括稅款徵收基本制度、稅收減免制度和稅款徵收保障制度。

1.稅款徵收基本制度

稅款徵收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徵納主體制度、徵納期限制度、退稅制度、應納稅額的確定製度、稅款入庫制度和文書送達制度。

(1)徵納主體制度。徵稅主體是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2)徵納期限制度。徵納期限制度主要包括納稅主體的納稅期限和徵稅主體的徵稅期限。徵稅期限主要表現在徵稅機關的補徵期和追徵期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的特殊困難包括: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則沒有期限的限制。

(3)退稅制度。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4)應納稅額的確定製度。應納稅額的確定一般由徵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來確定,在納稅人申報不實或不納稅申報時,稅務機關享有核定權和調整權。

(5)稅款入庫制度。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徵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6)文書送達制度。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稅收減免制度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3.稅款徵收保障制度

稅款徵收保障制度包括稅收保全制度、稅收強制執行制度和其他稅收保障制度。

(1)稅收保全制度。稅收保全制度包括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凍結存款、扣押查封財產、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等制度。

(2)稅收強制執行制度。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3)其他稅收保障制度。其他稅收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稅收優先權制度、納稅擔保制度和離境清稅制度。

(三)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制度是稅收徵管制度中的保障性制度,主要包括稅務檢查的事項、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的義務和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義務。

1.稅務檢查的事項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2.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的義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3.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義務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爲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四)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

1.稅收法律責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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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稅收法律關係中的所有主體,主要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徵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具有法定義務的主體。

2.稅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爲類型

(1)納稅人的違法行爲類型。主要包括違反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的行爲、偷稅行爲、欠稅行爲、抗稅行爲、騙取出口退稅行爲和其他違法行爲。

(2)扣繳義務人的違法行爲類型。主要包括違反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的行爲、偷稅行爲、欠稅行爲和其他違法行爲。

(3)徵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收違法行爲。主要包括違反稅收徵收管理制度的行爲、徇私舞弊行爲、瀆職行爲、濫用職權行爲等。

(4)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爲。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爲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

3.主要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納稅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覈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3)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4)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欠繳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5)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7)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8)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稅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0)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徵應徵未徵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和處罰

追究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包括徵稅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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