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五節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是2002年施行的,2014年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條,更加強調了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的理念,要求堅守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爲代價這條“紅線”。

一、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

《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二、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就是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安全生產法》規定: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安全生產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爲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

第一,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覈。

第三,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一是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是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是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是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是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是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七是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四,規定礦

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四、建立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

《安全生產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爲一項重要內容。

第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爲,設立了嚴格行政處罰。

第四,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工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第五,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

五、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鑑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範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安全生產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六、推行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爲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的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朝着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安全生產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

七、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

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二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八、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責任追究力度

《安全生產法》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原來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爲法律,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第二,大幅度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同時,加大罰款處罰力度。《安全生產法》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維持罰款下限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5倍,罰款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爲前置條件,反映了“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

九、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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