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土著人和新移民之間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兩邊觀念上的不同。
因爲土著人通常對積攢財富沒有慾望,只對各種免費物資感興趣,因爲這些物資可以跟附近的新移民換得他們最喜歡的飲料:澳洲產的紅薯烈酒。
而且土著們對私人的財產權也完全沒有概念,比如土著人跟當地的新移民結識後,只要雙方開始以朋友相稱,幾乎就會立刻引發各種矛盾。
新移民們經常抱怨說,這些所謂的朋友經常到自己家裡偷東西,吃的用的不打招呼就拿走,於是移民們就上警@察局提告,破案後發現果然是土人乾的。
但是,那些被抓的土人們卻感到非常的委屈,他們辯解說,既然我們是朋友了,那麼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包括我的女人也是你的,那樣的話,我拿你一點東西又算什麼呢?
而新移民們聽了則大怒,說你特麼一貧如洗,除了手裡的木矛,你又有什麼?哦,就這樣把我家的東西拿走了,我又能從你那裡換回什麼?醜八怪女人嗎?
可以想象,其實這種糾紛還算是非常輕微的……
當然了,土著部落中也有少數願意認真耕作或者放牧的人,但貌似這樣做會遭受部落衆的嘲笑甚至排斥,嚴重的甚至會被當成“背叛部族”的人給殺死。
爲此,負責大陸區域執法的聯邦騎警隊,不僅要處理各種突發的衝突事件,還經常要爲了這些事情突入叢林去捉拿殺人者,顯然,這又會引發更爲嚴重的衝突。
不僅如此,這個《土著進步法》還引發了新移民、特別是漢人們的強烈不滿。
新移民們認爲,自己作爲納稅人,辛辛苦苦積分落戶成爲公民才獲得了土地,而土著們什麼都沒有付出,僅憑身份就獲得了土地和政府的無償資助。
而我們新移民呢,不僅沒有獲得政府的額外資助,還要納稅去供養這些偷盜搶劫、兇惡、懶散且愚昧的土著,大家同樣作爲聯邦的公民,爲什麼要區別對待?這實在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
於是新移民們強烈要求聯邦政@府一視同仁地對待兩邊的人,並援引《聯邦憲法》中關於人權與財產權平等的條文,指責《土著進步法》違憲。
終於,因爲一起土著男強姦新移民家庭女性的一個案件被髮酵,以此爲契機,讓這個事情越鬧越大。
最後,終於發展到律師公會向聯邦最高法院聯合提告《土著進步法》違憲的地步,這是一場轟動全國,引發衆人矚目的大型訴訟,最後,這個官司打到了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終身大法官李俊明那裡。
結果,聯邦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是:新移民大獲全勝,李俊明大法官最終裁定這個《土著進步法》違反憲法,大法官在那個載入史冊的著名的判決書中寫道:
“……這些年,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因爲《土著進步法》花費了鉅額的公帑,然而效果不彰……
總之,我們的聯邦政@府最近進入了某種執政誤區,政@府的首要職責是維護自由,保護人民,而不是主宰人們的生活……可以說,最近,政@府像一位酒吧裡醉醺醺的水手那樣大手大腳地花錢,不過,這樣說好像對水手們並不公平,畢竟水手們花的是自己的錢……
因此,我們應當尊重原住民的生活方式,不應該用違反自然法則的方法去改變原住民的生活狀態,這種無償給予的方式既不公平,也不利於促進土著進步,我們應當把精力放在創造自由公平競爭的環境上來,對於土著而言,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
因此,我們應該學會用更加靈活的方式與土著相處……
……《土著進步法》……在財富分配上是對全體納稅人的不公和歧視,這一點顯然不符合聯邦憲法中關於平等權利的原則……”
於是這個《土著進步法》在勉強執行了幾年後,終於被聯邦最高法院給廢止了。
但是,土著人的問題依然存在,土著與新移民的矛盾仍然日復一日地加深,而且還大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於是此時聯邦議會的全體終身議員:九十三名穿越者中的幾位,突然想起了當年顧船長在那個星期五晚上發給紅樓的那份電報,因爲大家都依稀記得那份引發了熱烈討論的電報內容,隨後,聯邦議會迅速通過了一個由任柯和周瑞聯袂提出的法案。
該法案有三個主要內容:一是允許外來移民在向縣級聯邦政@府提供自家財產和教育背景、報備資料並獲得批准後,可以任意收養土著部落裡的未成年幼童。
二是聯邦議會授權地方政@府建立公辦的土著幼童養育所,並授權聯邦警察和聯邦騎警隊,可以採用自認爲必要的半強制或者強制手段,把部族裡年齡在六歲以下、未進行過割禮或者成丁禮的幼童送進政府辦的全日制養育所“教養”。
該法案還規定,養育所的教養老師有權“以安全和保護幼童身心健康”的理由,拒絕讓幼童繼續與部落成年土著人接觸,更不能讓幼童們接受野蠻殘酷的土著成丁禮。
三是所有被收養的土著幼童都必須進入當地的公辦學校註冊學習,並完成至少六年的聯邦公民義務教育,取得畢業文憑。
這就是後來歷史上有名的(或者說在某些方面是臭名昭著的)——《促進土著進步及土著未成年人保護法》。
簡稱:《任柯/周瑞法案》。
該法案一經通過,立刻在所有新移民聚居區引發了拐賣、武力搶奪土著幼童的的風潮。
由於聯邦政@府沒有在民間禁槍,實際上,在這個蠻荒的大陸上也不可能禁止人們持槍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結果新移民——尤其是漢人們成爲《任柯/周瑞法案》的堅定支持者和踐行者。
顯然,新移民們在知識、武器和組織方面對土著人佔有絕對的優勢,在當時的澳洲聯邦,曾經大量生產“一六五九式”單發線膛定裝紙殼彈步槍和“聯邦二型”六發手動轉輪****。
這兩種槍械因爲性能可靠,售價便宜而廣受市場歡迎,在大多數新移民的聚居羣落裡幾乎是人手一支。
儘管這些槍械不過是聯邦陸軍淘汰下來的早期制式武器,但人們拿着這種武器去對付那些拿着木矛、投槍、骨刀、石斧、藤盾、“飛去來”器和少量流入部落的鐵製冷兵器的土著部落,簡直是綽綽有餘,土著遇到持有這種武器的入侵者幾乎毫無還手之力。
此外,聯邦地方政@府在司法方面也有意無意的偏袒新移民,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對這個法案可能會對土著人人權產生嚴重侵害的事實,一直莫名其妙地保持沉默,完全沒有像上次針對《土著進步法》的那樣,開展哪怕是裝裝樣子的違憲調查。
其實聯邦政府就是默許和鼓勵新移民去部落搶孩子,以便讓土著們的下一代“歸化”,從而逐漸消弭因爲土著與新移民在世界觀和生活方式上的差異而導致的社會割裂和衝突,最終,用這種“殘酷”的方法讓土著“融入文明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