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法也需要理由,若是理由合情合理,百姓是絕不會有怨言的。
中華國制定的律法相對比較完善,方方面面都考慮到,就是處罰太重,尤其是對公職人員的處罰。
但在這酷法下,又比前朝多了一絲人性,至少不禍及妻兒老小,律法不會株連無辜。就算對待叛國罪的罪犯,也只是對其直系三代的兒孫禁止入公職,禁止出國境等限制,不會惡意濫殺。
商務大臣鮮于光等四人落馬後,坦坦蕩蕩地認栽了,放棄申述機會。將入監六個月後,在菜市口公開處以絞刑。
這等待死刑的六個月內,他們還有一次申述機會,不過看樣子是用不着了。
這四人貪污最大的也就是鮮于光了,收受賄賂數額達到了一百七十萬元,從他家地窖裡挖出一堆前朝的金銀塊和朝廷新的金銀錢幣。
他們四人的空缺,從次一級的行省級官署裡挑選,張林完全放手。先從其中選出政績優異的幾個候選人,然後讓內閣大臣們自行投票決議。
這倒是很新鮮,前朝像內閣大臣可都是皇帝欽定的,宰相都做不了主。
內閣大臣們也是有些興奮,畢竟這可是人事權啊,儘管陛下和首先擁有三票權和優先權(候選人同票情況下以陛下選定的爲優先,陛下放棄推選,則由首相推選),但不妨礙其他大臣們加一起的力量大啊。
鮮于光等人的案子還沒審完,四位候選人就呼之欲出了。等案件落實,候選人才能正式履職,這段時間,他們得交接工作,辦理離職手續。鮮于光等人等案件覈審完結後,判刑剝離爵位,還得在離職手續上籤押,正式給其他人騰出位置。
法度化、條理化、規矩化的基礎上,可以酌情帶一點兒人情味,這是朝廷追求的目的。
歷朝歷代,像是鮮于光等四人的位高權重,一般是由陛下親自提審。而這次元武陛下全程沒有參與其中,全部交由律法總署按規矩辦,連見都沒見一面兒,也就是讓特使帶了一份“朕很難過,爾等辜負朕的期望”之類話語的手詔在罪犯們面前讀了一番。
鮮于光等人在獄中接到陛下手詔,跪伏於地懺悔嚎哭,聲稱有負聖恩,謝陛下全屍和留妻兒老小活路之類的屁話,其聲慼慼然也。
講實話,張林對這個鮮于光的印象還是很不錯的,在商務總署裡乾的有聲有色,是個能吏。此番落馬,也是可惜。賄賂此人的商人當然也逃不開去,被罰的傾家蕩產,坐監勞役去了。
後世乾隆留給其兒子一份家產,那便是有名的和珅跌倒,嘉慶吃飽。
這次朝廷光處罰這四位內閣大臣和其牽連出的商人們,就充公了八百多萬元的鉅款,回收了四十多個私商工廠和許多房產。拍賣後,還能再賺一大筆,總額約莫一千萬元。
這對商人們而言,不亞於一場地震,看出了律法可不是鬧着玩的,一旦朝廷動真格了,可是六親不認的。
跟着朝廷經濟發展政策吃肉喝湯的商人們俱都收斂起來,許多沒被查出來的官員也悄悄地把賄賂還回去,就算倒黴地被查出來,也可以努力抵賴一番。
比起錢,還是官帽和命更重要。
朝廷對自首的官員相對比較寬容,百倍罰金後(很少有人能償還,最後基本都是抄家)叛以流放千里,坐監服刑期滿,還可以在當地重新考基層公職人員,爲國家發揮餘熱。
貪污罪不論數額大小,最低五年坐監勞役期,自首減半。
這個五年是最低時間,比如自首後叛了十年,表現好之類可以最高減刑三分之一的服刑期,需要最少服刑六年四個月。比如自首後叛了六年,那麼減刑之下,不得低於五年。
對於不自首,被人舉報或者查出來的貪污犯,就算表現好--比如咬出其他人--也只能最多減刑四分之一。
就比如後世三路毒奶粉的田某某,假若她是貪污犯叛了十九年,就算她咬出其他人,在獄中表現好,也不得減刑超過四分之一,必須得服刑滿十四年九個月。當然,這樣的人放在新朝廷,只有絞死一條路。
中華國對死刑就是死刑,絕不姑息,哪怕放了其他罪犯一馬,也絕不把死刑改爲無期。表現好的,最多就是給予其家人救濟補貼。
對無期徒刑的罪犯,就算立下天大功勞,也得在監獄裡服刑三十年。就算表現好,最多是給予其照顧,不讓其在礦山這種扒皮的地方吃苦服刑,給安排個輕快的活計。
中華國律法,對惡意生產並且批量販賣假藥、假食物致死的商人的處罰非常之重,不是死刑就是無期,沒有商量餘地。任你天大背景,咬出再多的人,絕無減刑一說。
所以啊,新朝廷的律法,你說他是酷法,處罰的確是殘酷無比。但狠辣之餘,也非常的公正,很是人道主義。
比起前朝動不動就抄家,動不動誅殺九族,官員動不動胡亂抓人,新朝廷很顯然是講規矩的。辦你,就會拿出讓你心服口服的理由,你不服還可以申述,申述還不止一次機會。
你還可以聘請熟悉律法的律師給你申述(宋朝無有訟師,有的也只是說關係的人,這是新誕生的職業),給你找律法裡的空子。能找出來,算你有本事。
還別說,朝廷這幾年律法之所以能愈來愈完善,還多虧了這些律師的幫忙。雖然不少人因此逃過一劫,但總歸是把後來者想逃罪的路給堵死了。
這些人逃過一劫後,自然是夾起尾巴做人,下次可沒這麼幸運。
張林在律法上不比在經濟發展上投入的精力少,和司法大臣李綱、律法大臣丁憂、最高法院長管衛等人不停地補充完善律法條令。對一些尚未出現但有可能出現的犯罪行爲提前定刑,方方面面都照顧到了。
前朝對刑事案例通常是採用“沿襲前案處罰結果”的規矩,意思是說,比如通姦--沒殺人--的罪,前朝一般是把女人弄死,男人流放苦役之類。
但新朝廷是明確定刑,凡通姦罪,不管情又如何,當事男女一律處以十年以上刑期。減刑後,最低十年服刑期。
哪怕女人壞着孩子,也得在監獄裡生,哪怕女人外面孩子嗷嗷待哺,也不得從寬保釋出去。就算女子丈夫求情,也不能減刑免責。
當然,與之相對應的則是朝廷對男女雙方離婚的判決,男方女方均有權去當地婚姻辦公署裡申請離婚。離婚財產分割按最近一次財產登記表實行,根據男女雙方實際的工資水平,按比例分割。
比如張三和李梅在中華元年結婚,男方有資產200元,房屋等等不動產,女方有資產100元,帶來的嫁妝10元。婚後,男方工資爲10元每月,女方爲5元每月。
那麼離婚後,財產按照當初登記(中華國有婚嫁財產登記這個規定)的數目爲基礎,女方可以拿走當初登記的財產和嫁妝錢,並且按照工資比例2比1,進行夫妻雙方存款總額的分配。至於房屋等不動產,登記時是誰的就是誰的,不得分割。
孩子按照工資高者歸屬,除非一方自願放棄,並給與另一方每月定額補貼,或一次性大額補貼。雙方都不要孩子,孩子送入慈善教會,夫妻雙方一次性大額補貼給教會。
夫妻想要離婚,誰都可以去申請,不過必須在孩子三歲之後纔可以,且必須經過最少兩年的分居期,期間男方不得強迫妻妾行房(qj罪、猥褻罪),妻妾亦不能與外人男子行房或者光明正大地私情幽會(通姦罪、偷情罪)。
這個婚姻法出爐後,引起的爭議還是很大的,不過民間卻罕有離婚現象,蓋因社會道德輿論很霸道。
女子嫁出去後,若是申請離婚,就沒了住的地方(必須離開夫君名下財產的住宅)。若回孃家更是丟人現眼,且孩子一般是叛給工資高的男子,還得守兩年活寡,自己養活自己。
除非是女子孃家家境優越,給予一些經濟幫助,否則無異於給自己找苦吃。當然,隨着女人經濟愈發獨立,這種情況是可以改善的。
張林雖然不喜看到離婚現象增多,但夫妻雙方若是混着過下去,也沒意思不是?
律法中對財產分割還是很明確的,女子既不能利用婚姻騙取錢財,也不能獲得男子的房產等等,離婚的經濟利益很小。
不像後世那般直接一分爲二,這不是明着鼓勵女人離婚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