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關介紹_二十八、大宋名臣之王安石

王安石(1021年—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號半山,封荊國公。漢族。臨川人(今江西省撫州市區荊公路鄧家巷人),北宋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改革家,唐宋八大家之一。有《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等存世。

王安石在文學中具有突出成就。其詩“學杜得其瘦硬”,擅長於說理與修辭,善於用典故,風格遒(qiú)勁有力,警闢精絕,也有情韻深婉的作品。王安石故里東鄉上池荊公塑像著有《臨川先生文集》。他出生在一個小官吏家庭。父益,字損之,曾爲臨江軍判官,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幾任州縣官。安石少好讀書,記憶力強,受到較好的教育。慶曆二年(1042年)登楊寘榜進士第四名,先後任淮南判官、鄞縣知縣、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點江東刑獄等地方的官吏。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初即位,詔安石知江寧府,旋召爲翰林學士。熙寧二年(1069年)提爲參知政事,從熙寧三年起,兩度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推行新法。熙寧九年罷相後,隱居,病死於江寧(今江蘇南京市)鐘山,諡號“文”,又稱王文公。其政治變法對北宋後期社會經濟具有很深的影響,已具備近代變革的特點,被列寧譽爲是“中國十一世紀偉大的改革家”。.與“韓愈、柳宗元、歐陽修、蘇洵、蘇軾、蘇轍、曾鞏”,並稱“唐宋八大家”。

慶曆二年(1042年),王安石以進士第四名及第,歷任籤書淮南(揚州)節度判官廳公事、知鄞縣(今浙江寧波)事、舒州(今安徽潛山)通判,一度調開封任羣牧司判官,旋又外調知常州事、提點江南東路刑獄公事,繼召爲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誥。多年的地方官經歷,使王安石認識到宋代社會貧困化的根源在於兼併,宋封建統治所面臨的危局是“內則不能無以社稷爲憂,外則不能無懼於夷狄”。因此,王安石在嘉祐三年(1058年)上宋仁宗趙禎的萬言書中,要求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以歷史上晉武帝司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圖“逸豫”,不求改革,終於覆滅的事實爲例,王安石對改革抱有士大夫羣中少見的緊迫感,大聲疾呼:“以古準今,則天下安危治亂尚可以有爲,有爲之時莫急於今日”,要求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不然,漢亡於黃巾,唐亡於黃巢的歷史必將重演,宋王朝也必將走上覆滅的道路。封建士大夫也把治國太平的厚望寄託於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臺執政。熙寧初,王安石以翰林學士侍從之臣的身份,同年輕的宋神宗議論治國之道,深得宋神宗賞識。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開始大力推行改革。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王安石明確提出理財是宰相要抓的頭等大事,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係,指出“政事所以理財,理財乃所謂義也”。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執政前就認爲,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執政以後,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一見解,曾經指出:“今所以未舉事者,凡以財不足故,故臣以理財爲方今先急”,而“理財以農事爲急,農以去其疾苦、抑兼併、便趨農爲急”。在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發展生產作爲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認爲,要發展生產,首先是“去(勞動者)疾苦、抑兼併、便趣農”,把勞動者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那些遊手好閒者

也回到生產第一線,收成好壞就決定於人而不決定於天。要達到這一目的,國家政權需制定相應的方針政策,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從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徵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諸如農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輸、市易、免行錢、礦稅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爲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爲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王安石親自撰寫《周禮義》、《書義》、《詩義》,即所謂的《三經新義》,爲學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王安石變法由於深得神宗賞識,熙寧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參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開始大力推行改革,進行變法。王安石明確提出理財是宰相要抓的頭等大事,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係,並認爲,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執政以後,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一見解。在改革中,他把發展生產作爲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徵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一系列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爲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爲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變法觸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兩宮太后、皇親國戚和保守派士大夫結合起來,共同反對變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1074年)第一次罷相。次年復拜相。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於熙寧九年(1076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閒居江寧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王安石不久便鬱然病逝。

變法內容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蔘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

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爲都提舉市易司,作爲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爲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爲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爲“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爲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併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頒佈。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封建秩序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作爲“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保甲法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爲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爲一大保,十大保爲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爲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爲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爲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

變法的影響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爲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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