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義銳意改革各項政治制度,通過劃時代地創立法院T7T並將這兩個獨立於政務院之外,從而一舉將立法權、執法權獨立出行政系統,與此同時設立了議政院、議法院兩個民選機構,將官僚階層牢牢地限制住了,使得官本位不再發揮它的惡,整個齊國政治制度邁向了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創建結構,硬件容易,軟件頗難,尤其是最近這些都基於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的分離,都歸結到一個法字,議法院剛剛開始籌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載時間內就能領會盧俊義的深意並有所成就,齊國一開始設置的各項法律還是要由盧俊義帶頭,召集元首府下屬各個院系的骨幹人物,尤其是新創的檢察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盧俊義在現代社會時從未認真涉獵過法律,只是粗通一些刑法、憲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但他至少懂得一點,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用禮儀道德說教只能約束極少數的君子,對待大部分人來說,道德說教蒼白無力,只有法律是有威懾力的以往的歷屆較爲成功的王朝,都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內裡卻是法家的靈魂,宋朝也不例外
盧俊義改革齊國政治結構,一開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開始稱爲審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設置審刑院,設於皇宮,便於皇帝對中央司法審判的監督控制
後來才簡化爲法院,像檢察院一開始是按照這個時代稱之爲都察院,也是後來慢慢由盧俊義改過來的,而地方檢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範本,即提點刑獄司宋朝爲加強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的控制,由中央派出提點刑獄司,作爲駐路一級的監督機關,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的監督制度
盧俊義將現代的各種機構搬過來,並不是憑空設想,而是有北宋末年的雛形可供參考
既然結構設置也參考北宋時期的雛形,盧俊義也不能一下子就將現代的法律挪移過來安在宋末的時代背景中,何況他對現代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過來做齊國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他一開始沿用宋朝律法,並漸漸地根據實際情況和自己的目的做調整和修改,慢慢地讓民衆接受和服從,到最終就兼容了後代各國法律的jīng髓,成爲有益於大多數人的法律
趙宋的法律脫胎於唐律,然後加上了諸多司法解釋,時常會將人搞得無所適從,這個是有它的時代背景,歸根結底是維持趙宋文人統治的
建立於唐末五代長期分裂動luàn之後的趙宋朝廷,爲了避免成爲繼五代之後的又一個短命王朝悲劇的發生,在強化中央集權的過程中,注意運用法制的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係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大理寺卿竇儀等人即奉命修成《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頒行天下《宋刑統》是宋朝的代表xìng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內容大體因襲唐律由於《宋刑統》頒佈於宋初,且大都是唐律舊文,所以遠遠不能適應發展變化中的兩宋社會經濟的要求《宋刑統》作爲宋開國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典,其後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動,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頒佈詔敕來補充新的法規詔敕大都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發,並不具備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數量繁多,難以檢閱,常有相互抵之處爲了消除這一矛盾,並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選編,稱之爲“編敕”,這成爲宋代最重要、最頻繁、最有特sè的立法活動宋太祖時就已成《建隆編敕》四卷,以後各朝的編敕活動逐漸頻繁,有太宗時的《太平興國編敕》、《淳化編敕》,真宗時的《鹹平編敕》、《大中祥符編敕》,仁宗時的《天聖編敕》、《慶曆編敕》、《嘉祐編敕》,神宗年間的《熙寧編敕》等不僅朝廷有敕,另外還有針對中央各部及地方事務的“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到神宗時,編敕的地位更爲提高,以至發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宋代特sè的法律形式《宋刑統》與編敕的關係是:“今後凡有刑獄,宜據所犯罪名,須具引律、令、格、式,逐sè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後敕內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內又無正條,即以律文定罪”表明敕與律都是“在行的法律形式,兩者並行不悖,敕從未取代過律,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優於律首先適用的權力”而且敕優於律而首先適用的司法原則,自《宋刑統》頒佈實施起,就成爲宋代的定製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志》說:
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T[的立法活動是編例,“例”是指以前事的處理作爲後事斷案標準的成例,“法所不載,然後用例”,例的活動,宋朝先後修成《熙寧法寺斷例》、《元豐斷例》、《元符刑名斷例》、《崇寧斷例》等頒行全國《慶元條法事類》明確規定:“諸敕令無例者從律,律無例者從敕令”可見例的重要地位宋代頻繁的編敕、編例的立法活動,是中央集權的強化在法制領域的體現
而細看宋律和它地量刑可以看出宋朝是一個虛僞透頂地王朝這是一個文人地天堂卻是貧民地地獄它所有地法律都在貫徹保護士大夫殘害其他階層地立國之本
宋太祖因有感於唐末五代刑罰地嚴酷於是進行了一次刑法地改革實行折杖法即對五刑中地流、徒、杖、笞四種刑罰分別按輕重以杖摺合決罰減折方法大體爲:最高笞刑五十減至十以下遞減;最高杖刑一百減至二十以下遞減;最高徒刑三年折抵爲杖二十免除勞役以下遞減;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杖二十以下遞減原有勞役就地執行杖刑經減數後仍責打於tún部稱爲“tún杖”;徒、流刑折抵地杖刑責打於背脊部稱爲“脊杖”使用相同規格地刑具當然這是都是對士大夫階層犯罪時用地量刑標準而且爲寬貸命官犯罪凡當配隸者皆不文面而流之謂之編管趙宋朝廷特別寬容士大夫甚至將“刑不上士大夫”發展到一種登峰造極令人髮指地階段犯法官員有蔭身地特權可以免除杖等皮ròu之苦宋人呂祖謙說:“慶曆、嘉佑以來鞭之罰不上於士大夫”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昭:“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聽旨無得擅捕系罷其職俸”在統治者看來品官身份高於平民百姓對他們地處理不能依照常法宋徽宗在一條詔書中寫道如果品官依照常法隨隨便便枷訊“將使人有輕視爵祿之心”故宋人云:“待士大夫有禮莫如本朝”只要不是反逆對士大夫地量刑越來越輕貪污**地罪名到後來根本傷不到官僚地汗máo貶到地方或邊疆依然做官舒舒服服地將本來就貧瘠地地方颳得更薄了
宋朝地寬容只是對士大夫寬容對黎民百姓他們卻沒有這等度量宋代地階級鬥爭十分激烈農民起義和士兵暴動不斷髮生爲了加強統治宋朝政fǔ制定了嚴刑酷法以“盜賊”重法對付反抗朝廷行爲其主要內容爲:“盜賊”罪當死者沒收家產家屬流放千里;罪當死徒、流者發配嶺南上述罪犯雖遇大赦令不得減其罪凡是窩藏、庇護死罪“盜賊”情節嚴重者斬“盜賊”之家mén並須釘掛木牌上書犯罪情狀、所定刑罰如有遷移得經官府批准並劃定開封府諸縣河北、京東、淮南、附件等路皆爲實施“盜賊”重法地區域宋在懲處“盜賊”手段上極其殘忍種種酷刑不說也罷對於普通盜賊犯罪也加重處罰《宋刑統》規定:凡強盜“不問有贓無贓並處死”;“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宋賊盜罪地法律條款幾經變化至哲宗元佑時所修編“所定盜贓猶重於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地處罰如此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地區別對待地法律怎麼看怎麼虛僞宋太祖又創“刺配法”是對重罪犯一人之身實施三種處罰即先脊杖二十後刺字再流配地一種酷刑刺配法後來遂發展爲宋代適用最廣泛、使用最持久地一個獨立地刑種用地最爲殘酷地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後割斷喉管使人緩慢而痛苦死去地生命刑這些重刑都是對於那些揭竿起義反對貪官污吏統治地黎民百姓地
宋律最爲人詬病之處便在於此這是糟粕地糟粕盧俊義銳意改變地就是這一點和依附在此點地其他糟粕盧俊義地理念裡只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卻無“刑不上士大夫”地概念哼哼跟方臘勢力內將所有宋官都點了天燈相比盧俊義嚴刑峻法力求廉潔同時又實現高薪養廉政策並不是很難接受畢竟趙宋朝廷冗官太多其他士子只好投奔齊國
盧俊義命人將趙時期所有頒佈地律、敕、例做規範整理將其中大部分地糟粕啓用只保留一部分jīng華在加入後世法律中適用於北宋末年地部分逐步將齊國法律完善起來
齊國地法律全部是成文法盧俊義堅信“存在地絕非全部合理”拒絕用習慣法(未完待續如yù知後事如何請登陸www**m章節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