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的發揮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政府效能,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到底要履行什麼職能,《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作了表述:“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對這一表述,也可以進一步概括爲“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保障公平”十六個字,其主要任務就是搞好公共服務、彌補市場失靈。在上述認識的基礎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於在新一輪改革中如何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出了具體要求,概括起來就是“三個一律”和“五個加強”。
所謂“三個一律”,是削弱政府職能方面的要求,包括:第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第二,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第三,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所謂“五個加強”,是強化政府職能方面的要求,包括加強發展戰略、
規劃、政策、標準等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
建立健全宏觀調控體系,正確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既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也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宏觀調控,我們應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第一,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不是可有可無、時有時無的政府行爲。第二,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特定概念,而不是任意體制的特定概念;是政府的特定行爲,而不是政府的任意行爲。這個“特定”,就是市場要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判斷是否是規範的政府宏觀調控行爲,主要看是否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有效地發揮決定性作用。第三,在一般情況下,規範的宏觀調控要做到以下三個爲主。一是在調控任務上要以經濟總量和重大結構爲主,而不能以微觀經濟活動爲主;二是在調控手段上要以間接手段或經濟手段爲主,而不能以直接手段或行政手段爲主;三是在方式上要以公共服務或彌補市場缺陷爲主,而不能以配置資源或項目審批爲主。當然以上只是講在一般情況下,而在實際中也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也不排斥對一些微觀經濟活動進行適當干預,必要時也可以適當運用一些強制的行政手段,包括保留一定的審批權限。
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解決以往存在的政府
職能“錯位”“越位”和“缺位”現象。具體來說:第一,政府要弱化微觀方面的管理職能,進一步放權給市場,積極提升市場的效率,積極打造服務型政府。應在堅持市場化過程中完成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執政效率。第二,政府要強化規範市場秩序和市場監管,規範中介組織的發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羣衆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嚴厲打擊製假販假、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爲,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第三,政府要加大社會管理和服務,如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立社保制度、醫療保障制度等,爲市場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第四,政府提高宏觀管理的效率,必須減少行政層級,精簡辦事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逐步解決層級過多、機構重疊和人浮於事等問題。
未來政府改革的本質,就是把適用於計劃經濟的政府管理方式和職能轉變爲適應於市場經濟的政府管理方式職能。一要堅定推進市場化改革。解決好政府的“越位”問題,把市場能做的交給市場做。二要解決好政府的“缺位”問題。從這個角度看,未來改革,政府的職能很可能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加了;政府監管的難度不是下降了,而是提升了。過去對於市場的管理,採取的辦法是不讓進入,這種管理相對容易;而當今在很多經濟領域中,放低准入門檻之後,政府監管的水準就必須大幅度提高,這個難度更大。但是,當市場真正在資源配置方面起到決定性作用時,資源真正由市場機制調節,政府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時,整個經濟的活力就上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