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波濤洶涌

如此社會,尊嚴確實太過輕賤,不過,卻是我們本身僅有的東西了。遇着挫折,要抱緊些,萬一鬆手,就再尋不會來。

————張秋楓

媒體依然很熱鬧。

討厭張斯的人,大聲聲討,要將他投進監獄,以警示民衆,避免發生動亂;張斯的粉絲激烈反對,指責對方厚顏無恥,莫名其妙;中間派的人,更希望用一種溫和的手段,來消弭這件事的影響。

一位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說道:“若張斯不被懲處,置法律於何地?”

這是一個打不開的死結,張斯確實觸犯了法律,而法律要求他接受制裁。這正是張斯的支持者擔心的地方,若真有人以此來抓張斯,他們該如何抵擋?

談到法律,可是個嚴肅的東西,就不那麼近人情了。

而當謝敏振聽到這種言論時,在他的評論中,只寫了一句話:“法律爲人而存在,如果它妨礙了人類的善良與正義,那麼,它已沒有存在的意義,該換掉了!”

當真石破天驚,這句霸氣側漏的話,霎時便傳遍了天下。

桃源中學的學生,看謝敏振的眼神,畏懼而又崇拜。

大家一直在討論張斯是否承受處罰的事情,而他已經在思考廢除法律的事了,儘管沒什麼實現的可能,但他的勇氣使大家折服。

而他的言論,確實是對的,甚至深得人心。

沒有激昂的反駁,沒有曲折的論述,也沒有尖刻的諷刺,而是以最堂堂正正的方式,從容淡定表達自己的觀點。

張斯是對的,如果他與法律衝突,那麼,便廢除法律!

這就是謝敏振的觀點,簡短卻激越,使人看了莫名地精神抖擻。

本來,民衆是偏於中間派的看法,讓張斯表個態,事情便算結束了。謝敏振此言一出,不免要引起新一輪的熱潮,大家思慮,爲了法律的尊嚴,需要張斯認錯,可是,法律真的有尊嚴麼?

若它是錯的,也值得維護麼?

單從理論上講,這實在不是什麼高深的題目,存善去惡,三歲小兒亦知區別。可既涉及現實,有許多忌諱不敢犯,有許多落網不能沖決,徘徊猶豫,往往只能留戀歧路。

謝敏振是義正言辭,心無愧怍,媒體卻不敢附和,一時倒顯得聲寂音孤。

而暗潮涌動,報刊雖不登載,並不能說明沒有議論。

有人試着轉移注意力,將目光投向張斯,希望借他的表態,遮掩這段言論。

《桃源報》順應趨勢,刊載了他的口授文字,卻並不能如他們所願:

“張某年幼無知,所爲之事,欠思量而錯謬者甚多,難以計數,卻不包括眼前情形。家父厭世極早,未能親加撫育,課以知識,唯重本心一事,竟隨其言行,得以銘記。

如今回念,並不曾有所觸犯。

橋塌種種,出於義憤,事屬魯莽,卻不敢承認做錯了什麼。若可以重來,定然再做一遍,無絲毫悔意。

讀者來信,出於愛護,諄諄教導,勸出面認錯,以全身譽。

善意可感,在此致謝,並報深歉,不能如信中所言進行。

既不承認有錯,自然不敢聲明,以此虛僞之舉,作自污之行。若**有其它考慮,系以繩索,拘以牢獄,張某無以爲抗,只得於家中靜候。

得保本心,已算萬幸,至於其它,不敢多加奢望。”

白紙黑字,明明白白印在紙上,儘管看似溫文謙和,不卑不亢的語氣中,仍透着森森之意,讀來觸目驚心。

謝敏振雖霸氣側漏,畢竟是純理論的言談,張斯則以事論事,在敘述具體情況。

文章寫的清晰,通篇看來,只是四個字:死不認錯。

讀者驚心,是因爲如此一來,他的立場頓時鮮明,竟是站到了官家對面。既在華夏的土地上,法律說來,不過是虛言條文,官家的話,纔可算無上法律。

只需一個簡單的理由,便能使你永世不得超生。

一些人物見狀,不禁蠢蠢欲動。

想尿的遠,還得順風解褲帶。

官家對此,一直沒什麼反應,不知作何打算。思慮起來,大概是等着輿論先行,再處以懲罰,到時候便顯得名正言順了。

溜鬚拍馬之徒,自以爲會意,忙準備文章,接連發表。

炮火十分猛烈,多在法律上下功夫。

因爲論及人品道德,張斯已譽滿天下,可算第一流的人物了。民衆對他佩服崇拜,樹立作偶像,就連今次的表態,也獲得一片讚賞。若是有人在這方面下功夫,必定惹人反感,搬石頭砸自己腳。

攻擊的炮火特地繞開,不觸及這方面。

“張斯對民衆不很負責,他自己畢竟是一特例,若非前時積了偌大名聲,事情如今將是另一番模樣。

而從民衆的盲從習性看,對他的行爲最易模仿。

彼時惹出禍患,張斯能能他們抵擋?

個人的對錯,需置於大局中考慮,爲一人的顏面,卻以衆人的利益作冒險,實在得不償失。如此,又何敢稱無錯?

以他的年幼,雖有血氣之勇,而無沉慮之思,所爲所行,即算正義,也近於任性。

**部門負治安之責,管理民衆,則不能以此作規範。爲示公平,須得對照法律,逐條細查,一則一,二則二,如此庶可使人欽服,平息議論……”

言辭尚算通順,堂而皇之,初讀確實凜凜大義,令人折服。

只不知“大局”到底是什麼,張斯又會破壞“大局”。

另一位機關人員,也發了一篇文章,與此有幾分相似:

“法律爲公器,高懸在上,一文一字,波及百姓,干係深廣。影響民衆,不知凡幾,不當因一人之故,廢棄或更改。

張斯挾名望以自重,拒絕聲明認錯,似有蔑視之意。

若不能按律處理,則可看作承認特權,後人以此爲例,恐紛擾更多……”

此輩人物,最愛大言欺人,明明沒影的事,卻硬往別人頭上套。

張斯自始至終,都不曾有蔑視法律的言語,更與特權無分毫關係。此人閉門造車,生搬硬套,將二者聯繫在一起,人品學問都無可觀處,唯想象力頗值一讚。

也有不明所以的人,受此蠱惑,發文支持。

這類人並非有意,只乍聽此輩言論,被哄騙了,也興致勃勃來參加:

“聽人談論,竟欲發起法律,當真如同兒戲,不值一哂。

此是書生之言,分明不通世事。雖是簡單條例,自商榷至論定,也要花去無數人力,極多時間。既成明文,必定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牽一髮而動全身,影響所及,又豈能以兒戲相待?

在筆者觀來,謝先生之言,出於意氣,無非想助自己學生,免法律之責。情操固然可嘉,而理性缺乏,卻不值提倡。

當然,張斯所爲,確實有特殊處,懲處不該免,可過可酌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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