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的觀點是:從死者生前的所作所爲來看,他們都是屬於死有餘辜的。而殺人者並不像某些人說的那樣濫殺無辜,我覺得他是有選擇‘性’的,有針對‘性’的,他所選擇的目標都是表面上道貌岸然,背地裡偷‘雞’‘摸’狗的社會的敗類、人類的殘渣。
這個世界本來就有太多的無奈,太多的不公平,如果連感情也要被欺騙,那麼這個世界還有什麼可以信賴呢?作爲部‘門’領導,辜負了黨和國家對你的信任,不但沒有成爲人民的公僕,反倒成了騎在人民頭上的罪人。
黨和人民信任你,賦予你很大的權利,難道這樣就可以憑藉自己的權利、地位、金錢去勾引別人的老婆,去‘誘’‘奸’純情的少‘女’嗎?這也是黨和人民賦予你的權利嗎?這個社會還有倫理道德可言嗎?還有天理王法嗎?
每每看到貪官污吏利用職權欺騙漂亮的‘女’孩,利用國家公款‘私’設行宮包養情‘婦’,拿納稅人的錢爲自己謀‘私’利,我們就想說怎麼不來個雷把他們都劈死!讓他們斷子絕孫、讓他們都入十八層地獄!
我們都是凡夫俗子,我們面對這樣的社會敗類只能咬咬牙,心裡詛咒記下,但是這位大俠的出現着實給我們解了心頭之狠。他做了一件我們想做而不敢做的事,他做的是讓百姓大快人心的好事,他是真正的英雄!
我敢說,從此以後那些貪官們有了剋星,那些偷情的人有了畏懼,這難道不是爲社會做了一件大好事嗎?我們應該支持他,應該擁護他,應該爲他豎碑立傳,讓那些僞君子們永遠睡不安穩,在索命的噩夢中驚醒!在背叛家庭的內疚中死去!
這個觀點吸引了很多人的支持,他們紛紛發表評論力‘挺’神秘人。
同時也有很多人表示了反感,反方觀點普遍認爲:
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一切行爲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雖然那些死者的行爲都是違背倫理道德的,但他們畢竟罪不該死。用暴力的手段剝奪了兩個人的生存權利,這本身就是一種不道德,是違背社會人倫的行爲,是極其惡劣的,是要遭到社會譴責的行爲!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誰都懂得這個道理,冤冤相報何時可了?令人遺憾的是,現在都什麼年代了?還動不動打打殺殺,就不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或許對殺人者說法律等於對牛彈琴,只要殺人就不是好事,自衛殺人也是殺人,何況用這種慘無人道的方式殺人更令人髮指!社會上多一個這樣的人就多一份隱患,刺殺林肯的兇手也認爲自己理直氣壯。
我們不能助長這種不正之風,更不能支持肆意殺人的行爲,這種行爲任由下去國將不國。所謂武力報復,莽夫之力、野蠻行爲,令人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