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野鬼在前面的幾篇介紹秦王朝的文章中所提到的嬴政所開創的秦王朝實際上是中國封建中央集權制王朝的一塊試驗田,不論後世對嬴政及其王朝進行什麼樣批評與謾罵,嬴政及其王朝所作出的每一項措施都爲後世統治者所效仿、借鑑。而後世談及秦王朝的速滅時,所提出的原因不外乎不行分封、嚴刑酷法、不修仁義,最終導致人民不堪暴政而起義反抗,而且矛頭直指秦王朝的創始人嬴政大帝。那麼,秦王朝真的是因此而亡的嗎?筆者認爲並不盡然。
郡縣與分封
郡縣制,作爲一種較爲先進的行政管理制度,在秦國由來已久。它在秦統一天下的戰爭中逐漸成熟,並且呈現出其優越性的一面。也可以說,郡縣制的實施在秦國統一六國的過程中起了一定的歷史作用。嬴政統一六國建立大一統的王朝之後,舊的世襲的世卿世祿制很快地被官僚制度取代,地方行政以郡縣制取代分封制成爲必然趨勢。嬴政將春秋戰國時已出現的郡縣制度普遍化和擴大化,又將被擊敗的其他六國置於郡縣制度之下。對於分封制之弊端,李斯認爲分封不利於政權統一,只會造成仇恨。周王朝當初所封子弟甚多,可是後來他們像仇敵一樣相互攻擊。目前幸賴嬴政領導統一戰爭獲得勝利,設置了郡縣,才避免了此種情況的出現。《史記#83;嬴政本記》載廷尉李斯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衆,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爲郡縣”。嬴政也清醒的看到分封容易興兵致亂,他說“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廷尉議是。”於是秦遂不取分封,“秦無尺土之封,不立子弟爲王,功臣爲諸侯者,然後無攻伐之患。”
而事實正如嬴政、李斯所指出的,與郡縣制相比,分封制是一種相對落後的行政管理制度。對於中央集權而言,分封制是一種不可避免的離心力、不安定因素。不論從政治角度還是從經濟角度而言,中央政府與諸侯在很多問題上存在着矛盾,即使是相安無事,雙方也是猜疑不斷。
我們可以對比一下而取秦代之的西漢王朝。西漢王朝實行的是郡縣制和分封制並用的雙軌制,應當說西漢的雙軌制是楚漢相爭的必然產物,是有其歷史原因的。當西漢王朝建立以後,劉邦也很清醒的認識到分封的弊端,因此他不擇手段的進行了剪除異姓諸侯的行動。至劉邦晚年時,漢初所封的九個異姓諸侯只餘下了長沙王吳芮和閩粵王無諸,其他七個諸侯王都被剷除。爲了防止皇權旁落,劉邦還煞費苦心的搞了個白馬之盟,可見其重視程度之一斑。但是,劉邦在剷除異姓諸侯的同時又廣封同姓王,使這一切的努力又付之東流。至劉邦死時,西漢王朝的地方行政單位共二零六個,其中郡五十四個,同姓諸侯王九個,同姓諸侯王三個,功臣候一三七個,王子侯三個,外戚恩澤侯三個。政治上的諸侯分裂及其複雜。終於至劉恆時有劉興居、劉長之叛,劉啓時更是爆發了七國之亂,大漢江山險些斷送。而西晉王朝更是應爲八王之亂而傾覆,縮水爲晉王國,把中國人託進了水深火熱的五胡亂華、南北朝的人間地獄二零七年。
因此,實行郡縣制是沒有任何錯誤的,是符合歷史潮流的。但是這並不是說,秦王朝的郡縣制沒有問題。恰恰相反,秦王朝的郡縣制存在着很大的問題。
秦王朝的郡縣制有很多的缺陷,最大的缺陷在於絕對的中央集權化。秦王朝郡縣制是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部事務,爲最高行政長官。郡守之外,置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指派監御史,監察郡縣官員的行政、司法。郡內再分縣,萬戶以上的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統管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設縣尉管理全縣軍務。設縣丞作管理司法審判工作。縣內再分鄉、裡。而郡縣的官員同中央一樣,皆由皇帝直接任免,概不世襲。於是皇帝的統治,在郡縣制下,從中央自然延伸和滲透到地方政權之中,由此而建立了從中央到郡縣集中統一的政權。
2論秦之亡
我們可以看到,秦王朝的郡縣基本上是縮小了的“中央”,從體制到人員設置完全由皇帝控制。中央與地方几乎是一體的。當然這有利於在幅員遼闊、交通通訊落後的大地上統一國家,但又很容易使中央的矛盾傳染給地方。於是,中央咳嗽,地方感冒,地方出了問題又歸咎於中央。它所造成的情況就是郡縣沒有或只有極小的自主權,一切權力都集中於中央,而中央的權力又無所不在,無孔不入,幾乎所有的權力都由中央權力派生。但是,中央的權力又高度集中於統治者個人手中,於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就變成了皇帝個人與地方政府的關係,使整個秦王朝的政府變成了統治者的私人秘書處。人們對地方貪官污吏的反抗就容易轉化成對中央政權的反抗,進而變成對統治者個人的反抗,中間沒有任何緩衝帶,缺乏必要的政治張力。
所以,秦王朝的郡縣制的不完善之處,的確是秦王朝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絕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由於不行分封而亡的。
禍在秦律?
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經商鞅兩次變法,改法爲律,制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等六篇刑律,創立了“什伍連坐”制。至嬴政統一中國前,秦國己經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備的法規。嬴政繼位之後,繼承並發展了秦國原有的法律制度,陸續制定了許多的法律、法令,如“使黔首自實田”等。特別是在統一六國之後,嬴政堅決的實施了“一法律”、“定刑名”、“法令出一”的政策,使《秦律》通行於全國,有效的鞏固了封建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特別是“定刑名”,在統一全國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我們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分律、令、法律問答、制、詔、例等。其罪名近二百種,刑種在八十種以上,分爲生命刑十九種、肉刑十五種、使役刑三十二種、財產刑九種(含贖刑三種)。每一種刑罰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爲隸臣,刑爲鬼新,黥爲城旦,劓爲城旦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罪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失關,故意從重,過失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首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
另外,《秦律》還規定了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面的法規。秦律在農業方面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面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
爲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制質。審判機關爲中央、郡、縣三級,行政與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如行刑必須記錄在案。重視現場勘驗和蒐集證據,實行“爰書”報告制度,判決後准許上訴等。
應當說,秦律從其條文細節來看,是一套比較完備的法律,而且大體上是符合當時的社會歷史狀況的。但是,秦法也有着其不足之處,如法律條文繁雜,有些罪名就事論事,不夠規範化,刑罰手段殘酷等。特別是由於李斯主張“深督輕罪”和所謂輕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論,使秦代晚期對於法律的執行和實施日益僵化,陳勝、吳廣自度毫無生機後鋌而走險就是很好的證明。
但秦真的是亡於秦律嗎?似乎也不盡然。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變法確立法治路線以來,至公元前二一零年嬴政逝世,秦王國並未因此而爆發農民起義。爲了說明問題,下面我們依然以取秦代之的西漢王朝爲例,進行一下比較。
西漢王朝統一全國後,立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制定了西漢的主要法典——《九章律》。《九章律》是蕭何根據秦律制定,律有九篇,爲盜、賊、囚、捕、雜、具、興、廄、戶。前六篇沿襲秦律的舊體例,內容以刑法爲主,雜有審判、禁囚等規定。後三篇爲蕭何所創,是有關徭役、戶籍、賦稅和畜牧車馬等事項的法規,亦稱“事律”。而後爲“正君臣之位”,劉邦命叔孫通及其弟子定有關朝廷制度的法規,劉盈時叔孫通又定宗廟議禮的法規。這就是《漢儀》,爲維護朝廷、宗廟尊嚴,樹立皇帝權威而立的一種有關禮儀的法規。又稱“禮儀”、“儀品”、“儀法”。即《晉書#83;刑法志》載“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另外還有《金布律》(有關財政制度的法規)、《田律》(維護鄉間社會秩序,管理農事、徵收田賦的法律)、《錢律》(關於貨幣管理制度的法律),以及種類極其繁多的令、科、比等。這些法令條文構成了漢初的法律體系。
從數目上來看,比秦律可謂是半斤八兩,而從內容上來看,實是不分伯仲。特別是蕭何所定的《九章律》,大多參考於秦律,只是對於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進行了適當的刪除,而秦律的法律原則、指導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標準並未更改。被漢朝士大夫視爲秦之苛法的挾書、參夷、妖言誹謗、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巋然不動。
劉恆、劉啓時,雖在法制方面進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如除肉刑、定箠令、除收帑相坐律令、及規定徒刑刑期等。但這些改革並未觸及漢法根本,且收帑律不久即復,相坐律更是名亡實存。至劉徹當政時,董仲舒提倡“引經決獄”即以《春秋》經義附會漢法,進行叛案量刑的刑法制度。實際上就是以宗法倫理道德爲準繩,拋開漢律,以儒家思想作爲審理案件的指導思想。用柏楊先生的話來說,就是“說不準學”、“自由心證”。其名爲法比,實爲亂法。劉徹時先後制定的還有張湯所著《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所定《朝律》六篇及《沈命法》等。
縱觀西漢律令共三五九章,共一八八二項,僅死刑就有四零九條,《死罪決事比》一三四七二事。而更有《晉書#83;刑法志》所載,東漢“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