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2)

答曰:感覺如馬,理智如乘馬之人,千里馬千里人配合起來,纔是千里行程的效用。爲發達感覺而放縱感覺,乃是毀滅感覺。培養感覺,纔是發達感覺。如何培養感覺?以道理髮達感覺,亦如同以人練習馬走,是培植馬的力,若放縱馬蹦踢。是毀壞馬的力。以理智駕馭感覺,感覺力愈大,理智表現愈大。感覺離開理智,感覺力愈大,背理智愈甚。故人應在理智中培植感覺。

做事的前提與條件:說到做事方面,當下的小事比將來的什麼大事亦大,舍了現在應當做的小事,而說將來的大事,永遠是說。因無論何時,均有比現在應當做的事還大的事,舍現在而說將來,是完全將現在撂了。撂了現在,就算是完全撂了。至於做事的條件,身體是做事的工具,必須有強健的身體,做事始有強健的工具。知識是做事的力量,必須有充分的知識,做事始有充分的力量。人格是做事的根本,有良好的人格,做事始有良好的根本。計劃是做事的依據,必須有確當的計劃,做事始有確當的依據。條理是做事的道路,必須有分明的條理,做事始有分明的道路。賞罰是用人的把握,必須有確當的賞罰,用人始有切實的把握。考覈是賞罰的標準,必須有真確的考覈,賞罰始有真確的標準。求身體的強健,知識的充分,人格的良好,是終身時時不可不努力的。求計劃的確當,條理的分明,賞罰的恰當,考覈的真確,是每遇事不可不努力的。如此具備,則可以做事矣。

培植光明化除糊塗:

問:糊塗與明白,兩不併存。去了糊塗,處人利、做事成。去不了糊塗,處人動輒得咎,處事百事無成。糊塗與明白交戰,感到明白總勝不過糊塗,當如何努力,方能使明白勝過糊塗?

答曰:糊塗是黑暗,明白是光明,光明一出,黑暗即消,欲去糊塗,是要培植光明。

又問:如何培植?

答曰:驚事來,當以不驚處之,若以驚處之,是自己的穩定被驚奪去了。怪事來,當以不怪處之,若以怪處之,是自己的平淡被怪奪去了。怕事來,當以不怕處之,若以怕處之,是自己的鎮靜被怕奪去了。急事來,當以不急處之,若以急處之,是自己的從容被急奪去了。逆事來,當以不逆處之,若以逆處之,是自己的順被逆奪去了。生氣事來,當以不生氣處之,若以生氣處之,是自己之理被氣奪去了。以驚處驚,愈長其驚。以怪處怪,愈顯其怪。以怕處怕,愈成其怕。以急處急,愈形其急。以逆處逆,愈增其逆。以生氣處生氣,愈激其氣。不驚不怪不怕不急不逆不生氣的精神,是明白的;要驚要怪要怕要急要逆要生氣的精神,是糊塗的。欲驚事不驚,怪事不怪,怕事不怕,急事不急,逆事不逆,氣事不氣,非將糊塗化爲明白不可能。化之之法,要用自己的智慧,才能化自己的糊塗爲明白。

糊塗是有根的,拔不了糊塗的根,平時雖有點明白,遇事糊塗仍要發現,結果還是糊塗。

二月二十二日

何以處障礙:遇障礙可以排除,不可與之致氣。要謙之以詞,動之以情,明之以理,說之以利害,使障礙自撤爲上計。最忌因障礙而生氣,致障礙上更加障礙。做事如行車,行車是以走過去爲目的,不可與攔路的人致氣,使更增行路之障礙。做事亦以能做成爲目的,不可與阻礙者致氣,徒增做事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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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言之易而行之難,每因人之無理,即激起我之忿怒。

答曰:說到平時在涵養,說到臨時要用智慧。知忿怒之害與不忿怒之利,和其顏,悅其色,則可不生氣。

問:遇到過於無理之人,不易制壓忿怒,則忘其利害。

答曰:到那時,止心於不生氣之順利,而固執之。

何以領導人:看住人做事,不若鼓勵人做事的法子好。因看住人,人是被動的。鼓勵人,人是自動的。被動的是表面的力量,不能長久。自動的是裡面的力量,能長久。且看住人做事,只能管理少數人,鼓勵人做事,能管理多數人。

如何鼓勵?以金銀鼓勵,有時窮,且一次是一次之效。以名譽鼓勵人,是無窮的效,且是長久的。以人格鼓勵,使人知爲自己之人格努力,則自動自發,其努力可永遠不懈。

有自己能管束自己的人,有必須規則管束的人,有必須罰之責之始能管束的人,有罰之責之亦管束不住的人。不用規則管人,即用罰責管人,是棄人。能自管的人,強以規則管之,能以規則管的人,濫用罰責管之,均棄人也。至罰之責之亦管束不住的人,只好以禁閉管之,但禁閉之後,亦當示以教,促其悔悟。無論用何管法,均當得其情,哀矜而勿喜。

何以處過錯:不原諒人之過錯,是自己不能處人。不檢點自己之過錯,是使人不能處自己。

過是過火,如蒸飯鍋焦了。錯是不針對,如該上鹽上了醋。過不及是豎的不對,錯是橫的不對,故曰,對是一,不對是千萬。

何以處自己之錯:處事怕錯,更怕諱錯,尤怕飾錯,最怕執錯。錯是損,諱錯是智損,飾錯是名損,執錯是身損,所以說錯是自身最吃虧的事,但能知錯認錯改錯,尚能補救。最怕是有錯不認錯。錯是一錯,不認錯又是一錯,一錯變爲兩錯,是最不聰明的人。故處人處事,莫好於認錯,自處莫貴乎改錯。沈氣化急,去錯求對的工夫,一時不可鬆手。錯是自身的弱點,亦是事上的弱點,欲去弱點,須先改錯。如何改錯,見事理不明就問,言行說錯做錯就改,這就是修正做事做人處事處人的好方法。但改必須先樹立改的念,改的念基於問與覺,然問與覺不一定就是改的念,在問與覺上再加向上的意才能發出改的念。尚須固執之而不放鬆的改,所謂得一善則拳拳服膺而弗失之與擇善而固執之是也。

何以處他人之錯:人錯了是人的錯,不可因人錯而自己亦錯,反取消錯人之錯而益己之錯。但不因人錯己亦錯,實在很難,必須見的真,把的緊,思的深,走的熟,也只能不遠復。若欲自然,必須銷腦中之反射性,始能不費力的不因人錯己亦錯。

自錯是錯,因人錯而錯亦是錯,誰錯了誰吃虧。誰錯了是誰的錯,不可因人錯自己亦錯,而反取銷了人的錯,但不因人錯而自亦錯是很難。外面的錯事是因裡面的錯心發出來的,去不了錯心,不會沒有錯事。

反應人錯的心是心的自組織。打不破心的自然組織不會不反應人的錯,即不能不因人錯而自亦錯。如何始能打破心的自然組織,我仍覺著無路可尋。

所惡於智者爲其言利也,仁者以安爲本,智者以利爲本。仁者是以對求安,不對則不安。智者是以對求利,因不對不能利。

成功而謙,是仁之道也。成功不居,是智之道也。惟其不居,是以不去,其不居是爲著眼於利也明矣。不居功於成功的名以外,更加不居功的名,並得了個功不去之實,是要利上加利。

誰錯了誰不對是仁之道也。誰錯了誰吃虧是智之道也。不因自己之錯反取銷了人的錯,其不錯是爲著眼於利也明矣。自己不吃錯的虧,更不願因自己也錯反取銷他人因錯吃了的虧,也是要利上加利。

如何使人去惡改錯:人事之不良現象,半由於惡,半由於錯。惡是由貪恨嫉發的,不易使人改。錯是由不知發的,說明了人就能改。欲使人去惡,須以己之善化人之惡,亦如以燈燃燈,己無火則不能接人之火。欲使人改錯,是要善說。欲使人明白,可以理喻,不可以氣嗔。以自己的明白始能使人明白,不能以自己的糊塗使人明白。

自己有錯,非特不能責備人之錯,而且不得說明人之錯。責備人之錯,人當然要返來責備自己之錯。說明人之錯,人亦以己之錯處報之。可以說,自身有錯即失管人教人之資格。

二月二十三日

“中”與“仁”:情理合而爲中,情之中要講理,理之中要言情。舍情言理,爲不盡情。舍理言情,爲不講理。如情理不能兼顧時,理愛當重情,欲愛當重理。愛父母是理愛,愛妻子是欲愛,故劇之桑園寄子可,若寄父則不可。孟子以爲舜當窮負而逃,窮父而逃可,窮子而逃則不可。

不近情,不說理,皆是毀滅“仁”的種子。如證父攘羊,以直己躬,是執理而滅情。至溺情而滅理者,舉世皆是,俗語所謂,管情不管理是也。以理御情,則得“中”,得“中”、“仁”的種子才能發芽。所以儒者要拿上理在情上做工夫。孟子敢斷言舜窮負而逃者,是爲保持“仁”的種子。

中和之道: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這“中”是什麼的現象,是情理相乘的現象。惟是情理相乘的“中”始能發出中節的“和”來。平常人不能發出中節的“和”,就是未得了情理相乘的“中”。求學問要向求情理相乘的“中”處用力,求得了“中”,“和”就有把握。

求情理相乘的“中”,要從不中節的喜怒哀樂處用力,始能修正情理不相乘處之偏也。但理解易而體會難,實踐更難。有理解纔能有體會,有體會纔能有實踐。故求學亦如打靶,先求射程能達靶,再求子彈能中靶。不到靶是力不夠,不中靶是術不夠。“仁”力也,“智”術也。求學不能貫徹,是“仁”不夠。不得竅,是“智”不夠。必須“仁”夠,才能再求“智”夠。欲“中”、“和”互表,須培仁礪智。

物至而不爲物化:遊旅順歸來,有感而曰:損著自己所貴,仍是應之以嗔,平素講的物至而不爲物化的道理,又被黑氣遮了。這樣的道理,等於能看不能吃的果子,有什麼用處。不知如何用功,才能得到說的出做的到的把握。

作人處事之道:舍了當下的對,求作人處事的道理,等於唱戲,如何裝作的好,亦不是真的。反過來說,求作人處事的學問,是爲矯正言行的不對,若不能將作人處事的道理由行爲上表現出來,這道理等於鏡中之果,畫上之餅,是無實際的。故作人處事,必須把握住現實。現實是時地皆有,努力現實是實效。將來是時地皆無,希冀將來是空想。

處事要以公道爲標準。尺子是長短的標準,稱是輕重的標準,公道就是處事的標準。所處的事能否走通,全看處的公道不公道。公道一定能走通,不公道一定走不通。處事得公道,如行船走順水,運重若輕。愛人以仁,處事重義,仁是愛,義是公道。古人治國如反掌,即是得了仁義。

二月二十四日

恆心及方法:做事最怕沒恆心,沒恆心,一日勤勞十日懶,有始無終,不能成事。做事尤怕沒方法,沒方法終日忙碌不見功,有苦無智不能成功。

恆心由立志而來,方法由觀摩而來。三人行必有我師焉,見其有優於己者,慕而行之。見其有劣於己者,戒而勉之。見其術之巧者,集而崇之。積其多數,連繫而貫通之。只要樹其志,用其心,不難也。但志無盡,術無窮,所謂做到老,學到老,即此意也。

智仁勇:

客曰:智仁勇是三達德,我早年見關帝廟上掛有智仁勇三字的牌匾,其他處則少見,我心上疑爲具備這智仁勇三字的古人很少,獨關公是具備智仁勇的。我又對關公的何以智,何以仁,何以勇,尚不能確然認定。我認定智仁勇三字,爲作人舉事必具之條件,應當知,應當學,應當養,應當成。究竟如何知,如何學,如何養,如何成,我常常摸而不得其道,故問之。

答曰:對你此問,我亦愧然,我可就我所知者答之。先就古人說,好學近乎智,力行近乎仁,知恥近乎勇,這是說近乎智仁勇,還未到智仁勇。好學可以益智,力行可以達仁,知恥可以奮勇,故曰近。古人正面說智仁勇,是智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

問:不惑不懼很明白,不憂與聖賢憂天下之憂是否有違。

答曰:聖賢要憂天下之憂,憂天下之憂是仁,這不憂亦是仁。憂天下之憂,是對天下人憂,如禹視天下有溺者猶己溺之也,稷視天下有飢者猶己飢之也,這是憂天下之憂的“仁”。仁者不憂之憂,是不憂自己,素貧賤行乎貧賤,素患難行乎患難,貧賤患難之來,素而處之而不憂。天作孽猶可畏,自作孽不可活,不自作孽即不憂。不因人錯己亦錯,人錯是人的憂,自己不錯以處人之錯,亦是自己不憂。

人之處事,第一要不惑,若智而不惑,就是自己無錯。仁者全以愛人爲出發點,憂患之來,非由自招,故不憂。

如自錯之後,則不能不憂,亦不能不懼。但自錯之後,承認錯亦可解憂懼,易經說無咎者,補過也,能補過,就可以無咎,無咎則可不需憂不需懼。

見義勇爲,知義是智,存義是仁,爲義是勇。孟子的捨我其誰,知捨我其誰是智,願任是仁,找的擔任是勇。孔子爲魯司寇,知爲是智,能爲是仁,不稅冕而行是勇。

好勇鬥狠以危父母,是不智、不仁、不勇。好是不智,危父母是不仁,鬥狠是不勇。

桃園三結義,知義是智,守義是仁,秉燭待旦是勇,這是關聖之智仁勇。

桑園寄子,知兄弟之義是智,存兄之子是仁,寄自己之子是勇。

日常切身之事,欲表現智仁勇,須見事理不明就問,覺著做錯就改,這問是智,要改是仁,能改是勇。故智莫切於知理,仁莫切於修己,勇莫切於改過。智仁勇重在修正自己,方能在舉事上表現效用。智要先知己錯,仁要先認己錯,勇要先改己錯。自己能知錯、認錯、改錯,始能知人之錯,匡人之錯,改人之錯。智仁勇的功用,應先用在自身,然後可施之於他人。

處人要憫人之錯,不可疾人之錯。憫人之錯人感,疾人之錯人怨。但非去了疾人的意念,才能不疾人,生出憫人的意念,才能憫人。不疾人之錯是智,憫人之錯是仁,能不疾能憫是勇。人的錯不傷著自己不疾很易,傷著自己不疾很難,必須無我的人,人之錯雖傷著自己方能不疾。關係自己痛癢的人,憫他的錯易。不關係自己痛癢的人,憫他的錯難。必須人我不分的人,才能無論關係自己痛癢或不關係自己痛癢的人的錯,皆憫。這無我和不分人我,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事,能把這很不容易做到的事做到,非智仁勇三者具備不可。

有什麼形,必要現什麼影。有斯心,必要現斯事;欲不現斯事,必先去斯心。去的標準是恕,離恕則不知何者當去,何者不當去。去的憑依是智仁勇,非智不知去,非仁不肯去,非勇不能去。

至於舉業,須見機而作,挺身而任,勇往直前的做,這是智仁勇的實踐。

仁足以厚生,智足以利事,勇足以忍辱,乃真智仁勇也。

智仁勇三者是有關聯的,且是互效的,並以仁爲本。智而不仁則詐,勇而不仁則暴,智爲仁之始,勇爲仁之成。如孔子說,智及之,仁不能守之,雖得之必失之。智及之,仁能守之,不莊以蒞之,則民不敬。智及之,仁能守之,莊以蒞之,動之不以禮,未善也。故人須不斷的礪智培仁養勇,藉智礪智,藉仁培仁,藉勇養勇,潛心學之,不難成之。

智仁勇不夠的人,可以學補之,不過是要適要恆,古今中外智仁勇的人很多,智可以補智,仁可以補仁,勇可以補勇。但是借補智仁勇的程度,要適於自己的程度,借補若距自己的程度太高,借補不易爲效,剛高一點最有效。恆即不斷的補,借到老,補到老,一定能補足。這如同禾苗成熟一樣,要天天生長,這亦和農夫鋤禾苗一樣,要如孟子說的勿忘勿助長,久則熟而成谷。

孟子說,待文王而後興者,凡民也,若夫豪傑之士,雖無文王猶興。自己待文王而後興,就是借文王的智。孟子又說,聞伯夷之風者,頑夫廉,懦夫有立志,即借他人之廉,補己之廉,借他人之志,助己之志。精神感應最速,就看戲而言,觀悲而憫,見惡而恨。讀智書聞智學,當下就啓智。聞仁勇之言,見仁勇之行,當下就增仁益勇。與智人相處增智,與仁人相處增仁,與勇人相處增勇。所謂精神感召,絲毫不爽。學智仁勇貴時學,補智仁勇亦貴時補,只要能補,不患不足。

第32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2)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35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5)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51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2)第52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3)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40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5)第48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2)第62章 一九五〇年(一)(4)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1章 出版說明第18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1)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40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5)第35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5)第67章 一九五〇年(二)(3)第67章 一九五〇年(二)(3)第67章 一九五〇年(二)(3)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18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1)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16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4)第48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2)第1章 出版說明第11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3)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54章 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第17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5)第31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1)第22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1)第52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3)第10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2)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1章 出版說明第36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1)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33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9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1)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63章 一九五〇年(一)(5)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8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7)第42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2)第68章 一九五〇年(二)(4)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25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1)第34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4)第45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1)第45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1)第38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3)第33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第8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7)第19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2)第11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3)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11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3)第33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16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4)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21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4)第17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5)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34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4)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30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6)第62章 一九五〇年(一)(4)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22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1)第65章 一九五〇年(二)(1)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34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4)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第16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4)第26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2)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45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1)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55章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第34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