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一九五〇年(二)(2)

奉天都督趙爾巽本是滿清重臣,曾經做過山西的巡撫,當宣統退位前,他是東三省總督,其力量幾與袁世凱相埒。袁世凱深知不釋趙之兵權,即難實現迫清帝退位,而國政自爲之迷夢,所以經過頗費周折的運用,卒至撤銷了東三省總督,而任趙爲保安會會長,才公開其倒清之舉動。趙之所以參加我們反中央集權的行動,我之所以提議推趙領銜,皆以此爲前因。江蘇都督程德全在趙爾巽任東三省總督時,曾任奉天與黑龍江巡撫,其後調任江蘇,民元曾任孫大“總統”之內務總長,對革命頗表同情,是以亦參加我們這一反中央集權的行列。結果這一行動並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反益增中央對地方之疑忌,這是二次革命以前的一件事,也可以說是二次革命的前因。

民國二年(一九一三年)二月正式國會成立。國民黨籍議員佔了最多的席次,政府國會之間,果能真誠合作,則國家即已步入憲政坦途,乃不幸三月二十日本黨代理事長宋教仁先生被刺於上海車站,接着四月二十六日政府未經國會同意,又與五國銀行團籤立了二千五百萬英鎊的大借款合同。於是國會譁然,張繼首以參議院議長資格通電反對借款。乃至衆議院選出湯化龍爲議長,政府始將大借款案諮請國會備案,此時湯化龍雖合共和、統一、民主三黨爲進步黨(黎元洪爲該黨理事長),以與國民黨抗衡,並未能使國會通過此案。同時各省軍民長官並紛電責難,而江西都督李烈鈞,廣東都督胡漢民,安徽都督柏文蔚,反對尤烈。本黨對此問題之態度頗不一致,中山先生主張興師討伐,黃興先生主張循法律途徑而解決。中山先生之主張系一秉爲黨國之大義,而黃興先生之主張亦系基於保全革命力量之苦心。武昌黎元洪副“總統”爲平息政治風潮,提出宋案劃歸法律,靜候法庭解決,借款予以追認,而審計用途,頗獲多數省份的贊同。衡諸當時本黨同志所能掌握之武力,實不足以與袁軍抗衡,審時度勢,我遂一面聯合各省呼籲和平,一面連電黎副“總統”請其迅速領銜調處,雲南都督蔡鍔,陝西都督張鳳翽亦與我採相同之行動。

結果黎副總統之調處未見端倪,而袁總統於六月九日至七月一日先後下令罷黜李烈鈞、胡漢民、柏文蔚三督,且遣李純馳兵扼駐九江,赴贛之師又源源出動。斯時復值俄人嗾使庫倫內犯,綏、晉首當其衝。我於憂憤之餘,特於七月七日上袁總統這樣一個電報:

北京大“總統”鈞鑒:竊錫山本一介武夫,罔知大計,濫竽民國,毫無建白。自宋案發生,適逢借款成立,人心搖動,訛言四起,憂國之士每慮南北水火,演成分裂之勢。錫山竊以爲中國之患不在南而在東,南北雖兄弟鬩牆,可以理喻,滿蒙爲強鄰虎視,必以力爭。溯武昌起義,各省響應,我大“總統”置身於兩疑之地,憂深慮遠,統籌兼顧,津京秩序得以保持,近衛師團翕然聽從,親貴財產不盡落於外人之手。馴至清帝退位,民國告成,兵家所謂全國爲上,我大“總統”有焉。當事之方急,克強(黃興)諸公馳驅戰地,危在疆場,而我大“總統”側身京師,慍於羣小,其謀國也同,處憂患也亦同,今以一事之誤會,意見之微異,釀成國室之爭,但略予疏通,即可渙然冰釋。而環觀全球,外患叢集,積薪厝火,危不可言。東鄰野心,早暗視滿洲爲己有,彼勝俄之後,猶不敢據領之者,實因俄有以牽之也,不得已與仇俄協約,意在平分。更有迫日本以不容緩圖者,即美國巴拿馬運河開通是也。菲律賓雖屬美之領土,實在日本勢力範圍之中,而日所以不敢取之者,以與俄戰後之元氣未復耳。美國亦知其終難和平解決,甚欲乘其元氣未復之時與之一戰,惟因巴拿馬運河未通,大西洋軍艦運輸不便,故遲遲未發。日本亦深知巴拿馬運河開通之後,彼在東亞勢力美必出而干涉,乘此運河未通,則攫我滿土,愈不容緩,特無隙可乘耳。今宗社黨盤據東省,與日人以可乘之隙,而日人乘機以接濟之,南北風潮疊起,又與宗社黨以可乘之隙,而日人又從中推助之。日政府非求好於南,而意實在滿也。若墮其奸術,則瓜分立召。東而滿洲將成朝鮮之續,西而新甘一帶多系升允(清陝甘總督)黨羽,倘出而號召,擾亂堪虞,北則蒙古煽動,中俄協約將成泡影。西藏喇嘛久蓄叛志,英人野心,其欲逐逐,而內地好事喜亂之徒,難保不乘機竊發。加之我國會匪遍地,羣盜滿山,教堂林立,洋商麕集,一旦潰決,外人之生命財產將何以保持,勢必惹起列強幹涉,國之不國瞬息間耳。言念及此,實堪痛心!推其由來,皆因木腐蟲生,疑忌之一念所致。伏思黎副“總統”倡義武昌,力維大局,我大“總統”與孫黃諸公締造民國,艱苦備嚐,推其初心,無非救國,而經營年餘,險象環生,堂堂神州,儻不亡於滿清,而亡於民國諸公之手,則天下後世將謂我大“總統”何?今者三督解職,足徵無他,望我大“總統”開誠佈公,敦請孫黃二公入都,共圖國事,破除黨見,一致進行,則內憂潛消,外患自滅。其亡其亡,繫於苞桑。民國幸甚!中國幸甚!山西都督閻錫山叩陽印。”

本來李烈鈞對袁已有“遵令免官”的覆電,胡漢民亦有“請援赴藏方略”的表示(胡免粵督後,被任爲西藏宣撫使),袁若不再相逼太甚,尚有策商餘地。而袁軍向李烈鈞等橫施壓力,李純部先在九江發動攻勢,李烈鈞乃於七月十二日在江西湖口宣佈獨立。不數日,黃興響應於南京,陳其美響應於上海,安徽柏文蔚、廣東陳炯明、福建許崇智、四川尹昌衡、湖南譚延闓亦先後獨立,紛紛組織討袁軍,實行二次革命。長江流域獨武昌黎副“總統”與浙江都督朱瑞宣佈保守中立。中山先生特發表宣告,促請袁氏辭職,以息戰禍。袁氏對中山先生的勸告置若罔聞,且用兵益急。結果因民軍部署未周,且與袁軍相較,衆寡懸殊,不一月間遭到了全面的失敗。

在這段時期中,中山先生深知山西處於北洋勢力包圍之中,形格勢禁,呼應爲難,特秘密派人告我沉默勿言,以保持北方之革命據點,俟南軍北上,再與陝西會合,進攻北京。我剛奉到此指示不久,陝西都督張鳳翽給我一個電報說:彼已與我聯名拍發一電,反對李烈鈞等行動。我當覆電責詢其故,張答覆說我:此舉孫(指中山先生)可諒解。我才知道我所得到中山先生的指示,他亦得到了,以故未得我之同意而出此。這時李烈鈞亦有電給我,表示不滿,因李與我在士官學校同屋而居交情甚篤,故他對此頗覺意外,經我覆電解釋,他才知道這原是一種未曾得他同意亦未曾得我同意的苦肉計。蓋當時北方諸省除我與張鳳翽外,餘皆爲袁氏基本勢力範圍,張氏此舉,亦可謂爲保存北方僅有革命力量的一種權術。

二次革命失敗之後,袁氏乘勢要求國會正式選舉總統,制定憲法。國會參衆兩院於十月五日聯合舉行憲法會議,即日先行通過總統選舉法,次日就進行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第一、二兩次投票,袁氏皆未及法定四分之三的多數,在第三次投票中,始以得票過半數當選,而黎元洪同時當選爲副總統。《天壇憲草》因仍主責任內閣制,未能爲袁氏所接受。國會尚在議憲過程中,袁氏於十一月四日假國民黨以主謀二次革命之罪名,而下令解散,並取消參衆兩院國民黨籍議員四百三十八人之資格。十二日又下令取消各省議會中之國民黨籍議員。

至是,國會參衆兩院悉以不足法定人數,不能開會,各省議會亦成癱瘓狀態,袁氏乃令組政治會議,研究解散國會及修改《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兩大問題。政治會議先於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一月十日呈請袁氏解散國會,次又議定《約法會議組織條例》,由袁氏於一月二十六日公佈。約法會議於三月十八日開會,從事於修改《臨時約法》的工作,由袁氏於五月一日將修訂後的《中華民國約法》公佈。這一約法完全採總統制,國務卿與各部總長均爲大總統之僚屬,立法院議員由人民選舉,參政院參政由大總統任命。六月二十日袁氏召集參政院開會,二十九日又命令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職權。在此制度下的中國,不只是高度的中央集權,而且是極度的總統集權了。自然軍民徹底分治,褫軍權於中央的宿意,更要積極的求其速達了。

山西是民國伊始就實行軍民分治的省份,省行政首長爲民政長。山西首任民政長爲湖北周渤,其後爲山西神池之谷如墉,河曲之趙淵,繁峙之陳鈺,其間我曾兼任一度,但爲時甚暫。民政長之下,分設內務、財政、教育、實業各司,以分掌各項政事。全省按河東、冀寧、雁門、歸綏四道區,分置河東、中路、北路、歸綏四觀察使(民國二年底將歸綏亦併入北路觀察使範圍內),以理察吏安民諸事。

省行政各司改廳最早者爲財政部門,初改爲國稅廳,嗣又改稱財政廳,均歸中央直轄,而受省監督。這也就是顯明的實行中央集權,將財稅權收歸中央的舉措。山西在國稅廳時期,廳長爲袁永廉,我曾記得有一次民政長陳鈺不同意他的整個國稅計畫,即欲憤而回京。我問了他的計畫以後,同他說:“你的計劃實在不錯,但你應計算計算,實行起來,恐怕卷房要佔半個太原城。”他從此自知難以實行而不再堅持其計畫,一場風波方告平息。國稅廳改財政廳後,第一任廳長爲李祖平。我祖父青雲公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逝世,袁總統即派李氏代表致祭,因爲當時財政廳長是在省的唯一中央官吏。

袁氏爲進一步完成中央集權,曾欲廢省存道,使道與中央成爲直接關係。這一計畫實施的初步,就是於民國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明令撤銷各省民政長,改設巡按使,並改各道觀察使爲道尹。巡按使雖然在事實上是接替了原來的民政長,但在名分上則不是行政官,而是監察官,特於委派之時,由中央分別明令賦以監督財政與監督司法之權耳。此制行之既久,即可逐漸做到廢省存道。

山西第一任巡按使金永是一個旗人,其人相當驕悍,是袁特別派來山西消滅民軍勢力的。金永到晉,初任內務司長,但一般人皆知其必主省政無疑,果於改制伊始,即實現之。當時中央爲分各省都督之軍權,命各巡按使成立警備部隊,此令一下,金永在晉即積極成立警備隊,其數初爲七營,繼並不斷增加,形成對我的甚大威脅。

中央集權的另一措施,就是撤銷民政長制之同時,亦撤銷各省都督之制,無論中央與地方將領,均授以將軍或上將軍官職。在中央者上冠一“威”字,駐地方者上冠一“武”字,駐東三省者,則上冠以“鎮安”二字,並分左右將軍。中央將領威字之上,並人各冠以不同之一字,如段祺瑞爲“建威上將軍”,蔡鍔爲“昭威將軍”是。地方將領武字之上,亦並分別冠以各該省軍事要地之地名中的一個字,如我當時的官職即改爲“同武將軍督理山西軍務”。山東都督則改爲“泰武將軍督理山東軍務”,其他各省亦然。我的同武將軍的同字,是取了山西重鎮大同的一個同字,山東泰武將軍的泰字,是取了山東重鎮泰安的一個泰字。爲什麼山西不取太原之名,山東不取濟南之名呢?這一字之差,其用意是很深遠的,那就是將來要讓山西將軍移節大同,山東將軍移節泰安,以軍政分地貫徹軍政分治。這時,北京特地設立了一個將軍府,爲軍事將領之大本營。名義上各省將軍之本職亦皆在將軍府,督理某省軍務只是一種兼職,袁氏於民國三年六月三十日的命令中即有謂“出則膺閫寄,入則總師屯”的話。其所以改行這一制度,就是要逐漸的將軍權完全收歸中央。

民初中國外交上首先遭遇的一件大事,就是俄蒙條約。俄國處心積慮,圖我外蒙,歷有年所,清宣統三年,外蒙各地受俄國脅持,已紛紛獨立,逐我官吏,驅我軍隊,俄使並曾向清廷提出蒙人自治與中國不得在外蒙駐兵,不得向外蒙移民之條件,清廷未予承認。民國元年,中國政府正擬進兵外蒙,維護我領土主權之完整,乃俄使照會:若中國進兵,俄當干涉,進而於十一月八日逕以俄蒙條約通知我外交部,公然將俄使前向清廷所提條件定入條約,俄國扶助蒙古編練軍隊,且在蒙古享有特權,政府雖嚴詞拒絕,亦屬無效。

我當時認爲俄國乘我民國新建,力量未充,奪我主權,攫我領土,吾人斷不能坐視我版圖內之一部,不亡於前清之時,而亡於民國告成之日,無論外交折衝能否有效,均應以武力爲其後援。否則侵略者將得隴望蜀,內蒙亦恐繼入俄手。特於十一月十三日電請中央準我親率馬兵一獨立旅,步兵一混成旅,屯駐包頭,相機進攻,萬一事機決裂,即佔據內蒙各盟旗,然後進窺庫倫。這一電報中,特別說明:“蒙疆系我完全領土,征伐自有主權。內蒙既固,則兵力財力胥爲我有,俄雖狡猾,然爲我國兵力所及之地,當亦無詞以難。即或派兵暗助,亦屬鞭長莫及。如此籌計,我既有最後之設備,彼亦將知難而退。”政府終以種種顧慮,不敢決徵蒙之策,只循外交路線與俄使進行談判。

延至民國二年五月,俄國果嗾使外蒙軍分東西兩路大舉內犯,晉軍駐包頭之劉(廷森)旅,駐大同之陳旅,首先接戰,連電告急。我以北門鎖鑰,關係重要,又於五月二十七日電請親帶一混成旅前赴戰地,親督迎戰。中央以省防重,坐鎮不可無人爲詞,命我派孔庚師長帶隊應援。孔師長率部兼程北上,與綏遠將軍張紹曾部及我劉陳兩旅協力堵擊,敵勢始漸頓挫。

已而因政府對邊防軍事無整個決策,外交總長陸徵祥與俄使所商條件又爲參議院所否決,敵恃俄援,進犯益急,朔邊各省,岌岌可危。一直延至熊希齡在進步黨的擁戴下入組所謂“名流內閣”,孫寶琦繼長外交,與俄使重開談判,締結中俄條約五款,外蒙軍方退,邊患方息,而中國之對外蒙,從此亦只剩宗主權的虛名了。

民國三、四年間(一九一四—一九一五年)是中國最沉靜的時期,亦是袁世凱勢力最盛的時期。各省都督(後爲將軍)之籍隸國民黨者,僅僅剩下我一個人,只有臨深履薄,以冀保持此一革命潛力。那時國民黨經過二次革命失敗與袁氏一再摧殘之後,組織頗爲渙散。中山先生爲重振革命精神,於三年七月改組國民黨爲中華革命黨,設總部於東京,並分遣同志回國策進黨務,以圖革命之再舉。斯時,袁氏力迫清除革命黨人,我對來晉同志力保他們身分的秘密,並曾託他們報告中山先生說:我當多方設法保持此一僅存之革命據點,至來晉同志,我決加意保護。中山先生曾囑我與陳其美先生多取連繫。

第57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65章 一九五〇年(二)(1)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11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3)第31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1)第40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5)第62章 一九五〇年(一)(4)第67章 一九五〇年(二)(3)第8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7)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18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1)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21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4)第43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3)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56章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第54章 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第18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1)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41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第3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2)第67章 一九五〇年(二)(3)第65章 一九五〇年(二)(1)第30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6)第3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2)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38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3)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52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3)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34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4)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52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3)第43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3)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5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4)第57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第69章 一九五〇年(二)(5)第41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第62章 一九五〇年(一)(4)第10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2)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20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3)第23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2)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47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1)第26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2)第45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1)第3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2)第1章 出版說明第16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4)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23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2)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44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4)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23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2)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26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2)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32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2)第62章 一九五〇年(一)(4)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5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4)第60章 一九五〇年(一)(2)第59章 一九五〇年(一)(1)第44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4)第66章 一九五〇年(二)(2)第45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1)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60章 一九五〇年(一)(2)第25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1)第44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4)第16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4)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36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1)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65章 一九五〇年(二)(1)第31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1)第44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4)第19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2)第1章 出版說明第11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3)第19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2)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68章 一九五〇年(二)(4)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27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3)第33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第18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1)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54章 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第57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