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義務和責任

接到婷婷讓我去民政局離婚的短信後,在第二天的早上,我很快的騎車來到了離我家不是太遠的民政局,婷婷已經早早來到這裡等我了。一切都和我無關,我只想早早結束這段婚姻,我只想一個人好好的帶着我的寶寶長大。

只見婷婷手裡拿着事先她已經打印好的離婚協議書,毫無表情的遞給我讓我過目。果不其然,離婚協議書的第一條就是不要寶寶,一個人品性的優劣在對待孩子的態度上往往是一目瞭然的。當離婚時,最能看清一個人的嘴臉和品性。一個男人或是女人,只要離婚時不願意撫養孩子的,這樣的人再好,也好不到哪裡去;一個男人或是女人,只要離婚時願意撫養孩子的,這樣的人再壞,也壞不到哪裡去;如果一對夫妻離婚時,兩個人都不願意撫養孩子的,這樣的人根本就不是人!

其實,我早就知道婷婷是一定不會要寶寶的,即使她想要寶寶,我也不可能把寶寶交給她撫養的,她根本就養不活我的寶寶。這樣的女人,哪怕就是她自己,她都養不活自己,她延續着她家族的傳統,上下幾代女人們,總是在男人堆裡混吃混喝、騙吃騙喝而已。

在婷婷遞給我的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提及財產房產的問題,當然,我和婷婷也確實沒有什麼房產財產需要分割的。我們離婚關鍵的條款就是寶寶由誰的撫養問題以及今後的撫養費、教育費等問題。可是,婷婷在這份由她自己自擬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寶寶的撫養費、教育費等問題隻字未提。也就是說,婷婷只願意生下寶寶,而不願意承擔撫養寶寶的責任,這是我不願意接受的。

當初和前妻離婚的時候,那個時候的我年少氣盛,我認爲我一定能夠獨自一人撫養我的寶寶長大成人,我認爲我的寶寶應該由我撫養,我不稀罕前妻的臭錢來撫養我的寶寶,再說,當時的前妻因爲賭債本就已經債臺高築,她根本也拿不出錢來撫養我的寶寶的。另外一個原因就是我不想以後爲了向前妻討要大寶的生活費而頻繁聯繫,既然離婚了,永不相見應該是一種最好的狀態,我不想再看到這個拋夫棄女、吃喝嫖賭的女人,所以,在我和前妻當初離婚時,我自覺自願獨自承擔撫養寶寶的所有費用,包括以後的教育費用。

後來我卻發現我錯了!當初我的大方與慷慨並沒有得到任何相應的回報,前妻根本就不領情,在前妻的眼裡,我這種獨自承擔撫養大寶長大成人的所有費用純屬是我個人的一廂情願的行爲,這一切竟然和她沒有任何的關係。在前妻的眼裡,我的這種慷慨大方倒成了她恥笑我的資本。

是的,我錯了!既然前妻生下了大寶,既然前妻是大寶的母親,她就應該按照比例承擔起寶寶長大成人所需的各種相關費用,可是當初的我竟然那麼愚蠢的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從而落得被那個可惡的女人的恥笑和不領情的下場。

前妻的恥笑和不領情,倒也還情有可原,因爲我們畢竟已成路人。可是,我的大寶也不領情,這纔是讓我最爲震驚和傷心的。現在的孩子普遍愛花錢、愛攀比,大寶大學時爲了買手機、工作以後爲了買車,現在又想要買房時,我總是在對大寶說着爸爸是如何辛辛苦苦的獨自一個人把她拉扯大的時候,大寶的一句話立刻噎的我啞口無言,大寶說:“你不要拿你自己的錯誤來懲罰我,當初是你自己自告奮勇自己願意一個人承擔我的所有撫養費用,當初你做出這個決定的時候,誰也沒有拿刀架在你的脖子上,現在,你卻要讓我替你自己犯下的錯誤而買單!”

這就是大寶對我說的話,這就是大寶的邏輯。可是大寶你知道嗎?爸爸當初自告奮勇、自覺自願獨自一個人承擔起撫養你長大的所有費用,那不是爸爸愚蠢,更不是爸爸逞能,這一切只是爸爸對自己女兒深深的愛!

可是,大寶對此並不領情,大寶甚至還和她的媽媽一樣嘲笑我的愚蠢、嘲笑我當初輕易的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是呀,或許大寶說的有點道理,因爲我自己犯下的錯而讓我的生活曾經一度拮据,甚至可以說是到了貧困的邊緣。

當初大寶上高價高中、高價大學時,我的工資收入也就是三千多元,年工資總額四萬左右,可是當初大寶一年的生活費、教育費等等開支,一年就是四萬元。也就是說我的工資收入全都用在大寶身上了,那個時候的我總是入不敷出,生活過得異常艱難,好幾年都沒有買過一件新衣服,好在我還有一間門面房在那裡,靠着不多的租金艱難度日。可是,對於我曾經遭受的艱難生活,大寶一點也不領情,大寶的想法就是我本應該在當初我和她媽媽離婚時,應該和她的媽媽平攤她的生活費、教育費等等,這樣我就會有更多結餘的錢用在她的身上買車買房。

是的,道理也許真的是這個道理!我後悔當初離婚時我的錯誤的愚蠢的決定,讓我竟然沒落下任何人對我所說的好,我是自作自受、我是咎由自取!

這次和婷婷離婚時,我可堅決不能再犯這同樣的錯誤了。寶寶由我撫養,但是不願意撫養寶寶的婷婷,必須要按月按時給付給我寶寶的生活費,除此以外,婷婷還必須承擔起寶寶上學時所產生的所有的教育費用,只要是在撫養寶寶身上所花費的所有錢,婷婷都必須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擔。

婷婷到底應該承擔多少比例寶寶的撫養費、教育費、培訓費等等,這應該由我和婷婷商議決定,而我也絕不可能再在同一個地方再犯相同的錯誤的。我要讓婷婷知道她必須要按照比例承擔起撫養寶寶長大成人的所有費用,這是她的義務,更是她作爲一個母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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