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織經·保身卷第七》翻譯及註釋
世間的道理,人們不傷害自己卻遭到別人的傷害;做人的道理,別人不原諒自己而自己卻能原諒。
君子愛惜名譽,小人愛護自己。喜好名譽就會束縛人的行爲,重視利益就不會吃虧。名望和德行不顯示,誹謗就不能損害他本身的清譽;義氣和仁德不顯露,奸詐邪惡的人就不會把他視爲禍患。表面上讚美別人,讓他難以忍受卻不知真意;背地裡爲達私利,攻擊他最忌諱的地方而保存自己。
老百姓不要與官府爭鬥,富貴的人不要輕易和人結下怨仇。身爲弱者要保全性命,不能逞強顯能;身爲強者要收斂羽翼,不可求取完美無缺。責備自己應該苛刻,使人憐憫就不會招致大的禍害。責罰他人不要過於嚴厲,小的恩惠有時能帶來大的收穫。
惡沒有固定的說法,不把惡當作惡的顯達;善沒有固定的評判,不把善視爲善的人平安。自己憐惜自己別人纔會憐惜,自己厭棄自己別人自會厭棄。思想沒有停滯阻礙,禍害就無法侵犯了。
《羅織經·察奸卷第八》
奸不自招,忠不自辯。奸者禍國,忠者禍身。
無智無以成奸,其智陰也。有善無以爲奸,其知存也。
智不逾奸,伐之莫勝;知不至大,奸者難拒。忠奸堪易也。上所用者,奸亦爲忠;上所棄者,忠亦爲奸。
勢變而人非,時遷而奸異,其名難恃,惟上堪恃耳。好惡生奸也。人之敵,非奸亦奸;人之友,其奸亦忠。
道同方獲其利,道異惟受其害。奸有益,人皆可爲奸;忠致禍,人難爲忠。奸衆而忠寡,世之實也;言忠而惡奸,世之表也。 шшш▲ тTk Λn▲ ¢○
惟上惟己,去表求實,奸者自見矣。
《羅織經·察奸卷第八》翻譯及註釋
奸臣不會自己招認,忠臣不能自己辯解。奸臣損害國家,忠臣損害自身。
沒有智謀不能成爲奸臣,他們的智謀都是陰險的。心存良善不會成爲奸臣,他們的良知沒有喪失。
智謀不超過奸臣,討伐他就不能獲勝;良知不深遠廣大,對奸臣就難以抗拒。忠臣和姦臣是可以變換的。君主任用信任的人,雖然是奸臣也被看做忠臣;君主拋棄不用的人,即使是忠臣也被視爲奸臣。
時勢變了人就不同,時間變了奸臣就有分別,忠奸的名稱難以依賴,只有君主纔可作爲依仗。喜歡和厭惡產生奸臣。人們的敵人,不是奸臣的也被視爲奸臣;人們的朋友,是奸臣的也被視爲忠臣。
道義相同才能獲得利益,道義不同只有得到災害。當奸臣有好處,人們都可以成爲奸臣;當忠臣招致禍患,人們就很難做忠臣了。奸臣多而忠臣少,這是世間真實的狀況;說自己是忠臣而厭惡奸臣,這是世間表面的現象。
只獻媚君主就是爲了自己,去除表面探求實質,奸臣自然就會顯現出來了。
《羅織經·謀劃卷第九》
上不謀臣,下或不治;下不謀上,其身難晉;臣不謀僚,敵者勿去。官無恆友,禍存斯虛,勢之所然,智者弗怠焉。料敵以遠,須謀於今;去賊以盡,其謀無忌。欺君爲大,加諸罪無可免;枉法不容,縱其爲禍方懲。
上謀臣以勢,勢不濟者以術。下謀上以術,術有窮者以力。臣謀以智,智無及者以害。事貴密焉,不密禍己;行貴速焉,緩則人先。其功反罪,彌消其根;其言設繆,益增人厭。行之不輟,不亦無敵乎?
《羅織經·謀劃卷第九》翻譯及註釋
君主不用計謀統御臣子,有的下屬就無法治理;下屬不用計謀對君主,他們自身的官職就難以晉升;官員不用計謀對付同僚,他的敵人不能剷除。官場上沒有永遠的朋友,禍患常在片刻之間,這是形勢的必然,有智能的人對此不能鬆懈。預料敵人能達到遠處,必須要在今天謀劃;剷除賊人要達到全殲,他的謀劃就不能有所忌諱。欺騙君主是大罪,把這個罪名強加在別人身上他就不能倖免;破壞法律不能寬容,放縱他以致出生禍亂才加以懲罰。
君主憑藉權勢謀劃臣子,勢力衰弱的時候要依靠權術。下屬依靠權術謀劃君主,權術窮盡的時候就憑藉實力。
臣子用智計謀劃同僚,智計達不到的時候就用傷害。事情貴在保守秘密,不能保守秘密,就禍及自身;行動貴在迅速快捷,緩慢拖拉就讓別人佔了先機。設定一個荒謬的說法誣指是他說的,這最能增加人們的厭惡。謀劃行爲不停止,不是沒有敵手了嗎?
《羅織經·問罪卷第十》
法之善惡,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罰罪也,乃明罪焉。
人皆可罪,罪人須定其人。罪不自招,密而舉之則顯。上不容罪,無諭則待,有諭則逮。人辯乃常,審之勿憫,刑之非輕,無不招也。或以拒死,畏罪釋耳。人無不黨,罪一人可舉其衆;供必無缺,善修之毋違其真。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人異而心異,擇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潰。
身同而懼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憐不可存,憐人者無證其忠。友宜重懲,援友者惟其害。
罪人或免人罪,難爲亦爲也。
《羅織經·問罪卷第十》翻譯及註釋
法律的好壞,不在條文本身,而是它的執行;刑罰的根本,不在如何處罰犯罪,而是如何確定犯罪。
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於人必須先確定對象。罪行不會自動暴露,密告並檢舉他就會讓罪行顯現。君主不會容忍犯罪,沒有諭旨就耐心等待,有諭旨就馬上逮捕。人們自辨無罪是正常的,審訊他們不要心存憐憫,刑罰他們不能出手輕微,這樣做他們就沒有不招認的。有的人因爲拒不認罪被責打致死,這種情況可用畏罪自殺來解釋說明。人沒有不結黨營私的,給一人定罪便可揭發出他的同夥;供狀必須沒有破綻,把被告供狀編撰修補使之不違反真實。事情做到這樣,罪案就可以成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