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猛安謀剋制度

猛安謀克原是女真人的一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女真人依託這個組織,平時放牧打獵種地,戰時則編隊出征。金太祖完顏阿骨打出山之後,將之整合得較爲齊整,方便指揮和作戰。大體謀克爲百夫長,統三百戶,統轄的單位也叫謀克。十謀克爲一猛安,猛安爲千夫長,統轄單位也叫猛安。猛安之上還有元帥或者萬戶,但已經不是一種作戰的單元,謀克以下還有更小的編制,但也不是獨立單位。猛安、謀克的首領,原初都出自部落中能戰的家族,猛安、謀克則是這些家族世襲的領地。猛安、謀克首領對各自羣落的統治,具有很強的原始意味,也帶有軍事共同體的性質。隨着戰事擴大,戰利品增加,不僅這些首領家族的勢力更加強大,羣體的一般成員也獲得了很大利益。在滅遼之後,猛安、謀克中相當多的成員獲得了大量土地財富和奴隸,猛安、謀克從原始意義上的軍民一體組織,向地方行政組織轉化,猛安、謀克開始有了地方官員纔有的官階。

隨着女真人勢力的擴張,他們將投降的渤海人、奚人、契丹人和漢人陸續編成各個民族的猛安謀克,作爲附庸,一起作戰。只不過契丹人的猛安謀克編制要比女真人的小一倍,漢人的只抵女真人的l/3。當然,在這個過程中,被編入猛安謀克的其他民族也出現了女真化的跡象。

女真入主中原,佔據了廣大而富庶的北方地區,隨即將猛安、謀克組織帶進了中原。中央政府有意將女真人與漢人混雜,將漢人編爲保甲,使之依附於猛安、謀克組織。同時,在中央政府和各地猛安、謀克組織的共同努力下,女真人不斷地強佔漢人土地。這個過程雖然時有起伏,但直到金朝滅亡纔算停止。

女真人佔據漢人土地之後,或者將土地交給漢人奴隸直接耕種,或者將原來的土地所有者變成佃戶,他們坐收田租。凡是有女真人組織的地區,女真與漢人都是混雜的,女真人是軍人或準軍人和軍人家屬(猛安謀克里的成年男子都是戰士),他們擁有政府發給的錢糧(實際上也來源於農民的租稅),但同時也是當地的地主,更是人上人的統治者,他們當時被稱爲“種人”。混編在猛安、謀克里的漢民,實際上都是奴隸和半奴隸。他們不許擁有武器,沒有任何權利,女真人可以任意地處置他們,甚至殺死也不用抵罪。在金朝,實際上存在四等人之分,女真人屬於頭等,而渤海和奚人歸降較早,屬於第二等,契丹人爲第三等,而漢人則被壓在最下面。這種因民族而異的社會等級,起到了分而治之的作用,只是,金朝的四等人之分還沒有像後來的元朝那樣,已經用制度法律固定下來。2

在廣大的漢族地區雖然有州、縣政府,但猛安、謀克等於是另一套權力控制系統,他們具有官銜,可以逐漸被提升,州、縣官如果是漢人,那麼根本就惹不起他們。猛安謀克中的女真人只要不是犯了重罪,交了罰款就可以平安無事,世襲的官照做。但是,做州、縣官的漢人就未必有這個待遇。更何況,在多數情況下,女真人犯過,是沒有人敢追究的。

但是,將少量的女真人像撒胡椒麪一樣,撒到漢人的汪洋大海中,讓他們做騎在漢人頭上的人上人,從金朝的長遠利益來看,顯然不是好事。一方面,女真人的逼近式直接統治,激起了漢人不間斷的反抗。這種反抗,沒有一日停息過,規模大的達到十數萬,規模小的則遍地都是。此前歷史上沒有任何一個王朝有過這樣的“待遇”。這種不間斷的反抗,使得金朝根本沒有精力全力興兵南下,統一整個中國。另一方面,原來強悍的女真戰士,也在這種優裕的人上人的生活中,逐漸腐化,喪失了戰鬥力。早在金朝中期,金世宗就發現,“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之民,往往嬌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但令漢人佃蒔,收租而已。富貴之家,盡服紈綺,酒食遊宴,人爭效慕”。(《金史》卷47《食貨志》)到了王朝末年,金人已經只能依靠由女真化的漢人組成的“忠孝軍”來延緩壽命,而原來所向披靡的猛安謀克戰士,此時已經徹底腐化,被蒙古人打得丟盔棄甲,四散逃命。而漢人組成的忠孝軍往往還能抵擋一陣。做了百年人上人的猛安謀克中人,在漢人的海洋中沒有接受多少漢文化,卻被漢人腐化,身死國滅。

草原帝國(下)——元朝

蒙古統治者對漢文化在主觀上採取蔑視的態度。金朝的皇帝,據說還有個別的通漢文(海陵王亮和章宗)。元朝的皇帝,沒有一個是懂漢語的。蒙古有着當時世界冷兵器時代最強大的武力,僅僅十幾萬蒙古騎兵,縱橫歐亞,無人能敵。另外,元朝的治國思路,也跟在它之前的任何一個王朝都有本質的不同。過去,統治者無論賢與不肖,都知道“民爲邦本”的道理,不僅要佔據土地,而且還要擁有土地上的人口。但是,人口不多的蒙古族,他們的生存壓力不大,佔領的地域卻十分廣闊,戰利品更是多得不可勝計。所以,他們將佔領的土地作爲牧場,絕對是一個合理的政治和經濟的抉擇。在蒙古大軍的征服途中,屠城之事屢屢發生,非常殘酷。征服了金、宋之後,蒙古人中一直就有將所有漢人殺光的動議,這對於他們而言,不能說不是一種安全可靠的治理方式。

從統治或者治理的思路來講,3蒙古統治者沒有接受漢化的動力。只是因爲在征服了黃河與長江流域之後,漢族文化的物化成分實在是太優越了。蒙古統治者終於發現,他們沒辦法在只保留工匠的條件下,享受這個文化所帶來的幸福,所以,保守派殺光漢人,或者殺光漢人中的張、王、李、趙四大姓的建議,始終沒有被元朝主流意見所採納。而且或多或少,元朝在制度上要對漢人的成法作出某些妥協。其實這種妥協主要還是從金朝制度上間接地移植了一點東西,而且移植得不全。至少開科舉就沒有金人積極,只是到了元朝末期,才勉強開了十幾科,取了有限的千把人,對改變元朝的官僚隊伍也未有明顯的幫助。整個元朝沒有成型的法律制度,沒有流動的官僚體系,沒有文治精神,也說不上有儒學面目的意識形態。社會是嚴格的人種和文化意義上的等級制,國家是軍人的武力統治,官僚是世襲貴族和王公。皇帝的詔書是用蒙古文寫的。他們未對統治合法性進行過起碼的說明,也許他們認爲根本沒有這個必要。

元朝皇帝沒有一個是懂漢文的。比較起來算是對漢文化有點好感的元世祖、元仁宗,接觸的漢人典籍也都是由漢人譯讀的,比如漢人曹元用爲元世祖讀《貞觀政要》,王約爲仁宗讀《大學衍義》。絕大多數的蒙古大臣,也不懂漢語,不僅不通漢文,連蒙古文也不通。元世祖討,江淮行省沒有一個官員通文墨。

所以說,元朝統治者的所謂“漢化”,最多是補遺性質的,其作用也是象徵大於實質,在很大程度上,是漢人修史者的一種自我安慰。小說.中國政治制度史導論(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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